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陳筱珮、羅郁婷、陳玉雲
- 法定代理人呂惠豐、陳室喜、吳金龍
- 原告李眉汝
- 被告陳明德、巨榕交通有限公司法人、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優良計程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李眉汝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 訴訟代理人 周信宏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明德 巨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惠豐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被 告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被 告 優良計程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龍 上列被告因一0八年度交上易字第三八三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四 月 九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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