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交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洪于智、汪怡君、陳銘壎
- 法定代理人陳飛龍
- 原告彭秀玉
- 被告邵樹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交附民字第7號原 告 彭秀玉 羅英妹 呂昊軒 呂彩彤 被 告 邵樹羣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飛龍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上列被告邵樹羣因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4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彭秀玉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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