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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交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洪于智汪怡君陳銘壎
  • 法定代理人
    陳飛龍

  • 原告
    彭秀玉
  • 被告
    邵樹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交附民字第7號原   告 彭秀玉 羅英妹 呂昊軒 呂彩彤 被   告 邵樹羣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飛龍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上列被告邵樹羣因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4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彭秀玉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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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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