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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許宗和黃惠敏章曉文

上訴人
何佳鴻
上訴人
吳麗琴
上訴人
何芷妡
被上訴人
吳冰
被上訴人
泰昇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登科
被上訴人
蔡清良即力榮輪胎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致死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章曉文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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