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何佳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何佳鴻 吳麗琴 何芷妡 被 上訴人 吳冰 泰昇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登科 被 上訴人 蔡清良即力榮輪胎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致死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6年 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