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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劉興浪陳信旗林怡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原告
李俊琳
原告
胡白玫
原告
杰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
胡白玫
原告
升創投資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胡白玫
原告
京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胡白玫
原告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胡白玫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被告
LEE-LUONG SYLVIA S.Y(中文名:李承恩)
被告
簡銘柱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1399號),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等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等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均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等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等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怡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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