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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劉興浪陳信旗林怡秀
  • 法定代理人
    胡白玫

  • 原告
    李俊琳胡白玫杰昇投資有限公司法人升創投資事業有限公司法人京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原   告 李俊琳 原   告 胡白玫 原   告 杰昇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白玫 原   告 升創投資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白玫 原   告 京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白玫 原   告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白玫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被   告 LEE-LUONG SYLVIA S.Y(中文名:李承恩) 被   告 簡銘柱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1399號),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主張: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 被告等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等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均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等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等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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