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 原告
- 李俊琳
- 原告
- 胡白玫
- 原告
- 杰昇投資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胡白玫
- 原告
- 升創投資事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胡白玫
- 原告
- 京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胡白玫
- 原告
-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胡白玫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坤立律師
- 被告
- LEE-LUONG SYLVIA S.Y(中文名:李承恩)
- 被告
- 簡銘柱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1399號),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等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等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均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等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等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