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劉興浪、陳信旗、林怡秀
- 法定代理人胡白玫
- 原告李俊琳、胡白玫、杰昇投資有限公司法人、升創投資事業有限公司法人、京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原 告 李俊琳 原 告 胡白玫 原 告 杰昇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白玫 原 告 升創投資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白玫 原 告 京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白玫 原 告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白玫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被 告 LEE-LUONG SYLVIA S.Y(中文名:李承恩) 被 告 簡銘柱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1399號),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主張: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 被告等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等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均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等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等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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