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銀行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張惠立劉兆菊廖怡貞

  • 原告
    趙玲高憲生鄭富益翁玉琪楊勝閎李金蓮張麗莉洪傳譜黃欣慧洪菁霞呂憲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趙玲 高憲生 鄭富益 翁玉琪 住○○市○○區○○○路○段0巷00弄00 號00樓 楊勝閎 李金蓮 張麗莉 洪傳譜 黃欣慧 洪菁霞 呂憲超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涂林德媛女 蔡青伶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被 告 宅吉便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姚柏丞(民國108年8月12日歿)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0樓 姚柏丞 之 承受訴訟人 姚冠亘 姚一平 被 告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梁柱 被 告 陳効亮 馮一塵 林夢珍 蘇宸芯(原名蘇雅玲) 杜嘉珊 劉妍均(原名劉人鳳) 陳庭妤(原名陳靖如) 陳卿宇 曾昭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1號銀行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姚柏丞已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經原告高憲生、李金蓮聲明承受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