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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許宗和顧正德文家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告
江椿成
原告
兼法定代理人陳明淑
原告
江宜靜
原告
江浚豪
上4人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被告
古良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72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文家倩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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