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 告 永協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鈴 原 告 昌隆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姝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 告 詹忠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2565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所涉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諭知有罪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業經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載明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