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驣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威騰
- 送達代收人
- 林惠婷
- 被上訴人
- 瑞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 被上訴人
- 人 陳禹西
- 被上訴人
- OXYST CORP
兼法定代理
人 王珮羽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取財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2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被上訴人陳禹西及王珮羽於刑事訴訟程序,否認有詐欺取財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自訴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被告等人均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即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66號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2 項規定,對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自亦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