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2號
- 上訴人
- 林朝富
- 被上訴人
- 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築德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智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案件(108年度上訴字第1005號),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被上訴人林智源於刑事訴訟程序,否認有偽造文書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林智源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被上訴人林智源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即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