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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2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劉壽嵩張育彰廖紋妤

上訴人
林朝富
被上訴人
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築德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智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案件(108年度上訴字第1005號),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被上訴人林智源於刑事訴訟程序,否認有偽造文書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林智源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被上訴人林智源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即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廖紋妤

書記官 江珮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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