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即裕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陳樹 被 上訴人 劉振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有價證券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7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就偽造有價證券部分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此部分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