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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5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許仕楓陳如玲王屏夏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建邦(原名林憲秋)
選任辯護人
焦郁穎律師
選任辯護人
顏世翠律師
選任辯護人
郭子千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蔡家豪
選任辯護人
王立中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勻通
即被告
參 與 人 神菇玉生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建邦
代理人
焦郁穎律師
巷2號 選任辯護人 阮皇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顏世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訴字第29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於辯論時依卷內資料,主張被告林建邦、蔡家豪、劉文勝等人就被訴犯罪事實之行為除原審認定之罪名外,尚另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論處之證券詐偽罪,經本院評議結果,認此部分待證事實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王屏夏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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