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建邦(原名林憲秋)
- 選任辯護人
- 焦郁穎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顏世翠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郭子千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家豪
- 選任辯護人
- 王立中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勻通
- 即被告
- 參 與 人 神菇玉生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建邦
- 代理人
- 焦郁穎律師
- 巷2號 選任辯護人 阮皇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顏世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訴字第29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於辯論時依卷內資料,主張被告林建邦、蔡家豪、劉文勝等人就被訴犯罪事實之行為除原審認定之罪名外,尚另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論處之證券詐偽罪,經本院評議結果,認此部分待證事實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