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林建邦(原名:林憲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建邦(原名林憲秋) 選任辯護人 焦郁穎律師 顏世翠律師 郭子千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家豪 選任辯護人 王立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勻通 巷2號 選任辯護人 阮皇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參 與 人 神菇玉生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建邦 代 理 人 焦郁穎律師 顏世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 度金訴字第29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於辯論時依卷內資料,主張被告林建邦、蔡家豪、劉文勝等人就被訴犯罪事實之行為除原審認定之罪名外,尚另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應依同法 第171條第1項第1款論處之證券詐偽罪,經本院評議結果,認此 部分待證事實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