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318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336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360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25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108年度附民字第54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章寶貴 周陽(已歿) 余茂鵬 陶禹文 訴訟代理人 謝殷倩律師 賴錫卿律師 原 告 許宜華 李宏勇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 陳俊翔律師 原 告 曾德榮 曾德華 黃家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德榮 原 告 江秀美 倪有康 蔡銘仁 高憲生 訴訟代理人 廖紅玲 原 告 吳青儒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胡嘉雯律師 原 告 張日尚 鄒佩珮 梁桂蕊 朱阿福 胡錫森 林鴻襦 雷碧香 黃延真 章寶貴 吳靖穎 訴訟代理人 吳珮如 原 告 曾建南 陳姿妤 李武霖 周鉞剛 葉富強 吳桂芬 黃逢立 葉群珠 張之瑋 張晁烽 被 告 盧翊存 蕭銘均(原名蕭名君) 王志豪 談嘉琪 林宥呈 顏鴻洲 李文欽 萬諦侑(原名萬呈偉) 戴麗珠 廖振欽 葉承達 徐嫚羚 葉奎 王子君 葉荻晨 葉欽堯 捷安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素華 被 告 大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開龍 被 告 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被 告 王慶麟(已歿) 吳傑森(原名吳榮春) 住福建省金門縣○○鎮○○里00鄰○○ 路0號0樓 黃張淑美住○○市○鎮區○○路0○0號2樓龍太產經有限公司 郭雨蒼 林偉義 黃國強 邱開龍 蔡郡岳 韓雅君 蔡進發 (已歿)(原告未指定住居所) 黃國文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9 號),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意旨參照)。亦即非犯罪之被害人或非犯罪直接所生之損害,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訴為不合法至明。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損害之人,在民事上雖不失有請求損害賠償之權,但既非直接被害人,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是項訴訟,限於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提起。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係對於證券商之管理、監督,以健全股票交易市場之交易秩序與交易安全,係基於公益之目的,故行為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即未經許可而經營證券業務,應依同法第175 條判處罪刑,此類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罪,所侵害者為公法益,並非投資購買股票者之個人私權,亦即投資人非前述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第253 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盧翊存等人因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罪、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71條第2項之詐偽罪、 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174條第2項第3款之非 法買賣、募集有價證券罪等罪,所侵害者為公共法益,並非投資購買股票者即原告之個人私權,亦即原告非被告所犯詐偽罪、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之直接被害人,原告既非因被告所犯本罪而受損害之直接被害人,自不得依前開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是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