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84號
- 原告
- 張梅娟
- 原告
- 張博凱
- 原告
- 周振隆
- 原告
- 周嘉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憲勳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陳東豐
- 被告
-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若慧
- 被告
- 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帆(原名陳延浩)
- 被告
- 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奕捷(原名陳敏捷)
- 被告
- 田書旗
黃子窈
周瑞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田書旗(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8號判處罪刑,上訴後由本院以112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4號案件審理中)、黃子窈(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判處罪刑)、周瑞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2號判處罪刑,周瑞慶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040、5044號判決駁回周瑞慶罪刑部分之上訴而確定)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被告,然由上述被告所涉案件判決及本件刑事案件判決可知,周瑞慶為本案主謀,田書旗、黃子窈均為本案共犯,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是田書旗、黃子窈、周瑞慶自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