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娜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莎
- 訴訟代理人
- 楊榮宗律師
周芳如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上易字第1985號偽造文書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因本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在案,則原判決以被上訴人上開被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無罪並據以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上字第90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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