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1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芳琪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130號,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6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芳琪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130號判決在案,因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罪,經本院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提起上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