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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130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邱滋杉陳彥年文家倩

上訴人
即被告
李芳琪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130號,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6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芳琪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130號判決在案,因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罪,經本院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提起上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文家倩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130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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