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8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譚偉雄
- 選任辯護人
- 歐陽仕鋐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譚偉雄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8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譚偉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9年5月27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三、現被告羈押期限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認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卷附證據及扣案之愷他命足證,犯罪嫌疑重大,復為香港人士,在臺無住居所,顯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權衡國家刑事審判權、執行權之有效行使、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現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8月27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