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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洪于智汪怡君陳銘壎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誌全
選任辯護人
盧明軒律師

余晏芳律師

黃佑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1年度重上更㈢字第98號刑事判決對陳誌全宣告之刑罰停止執行。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誌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重上更㈢字第9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 月確定,嗣其配偶陳家榛為其利益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再字第408號裁定准予開始再審,現於重新審判中。為維被告權益,本院上開確定判決所宣告之刑罰,有暫予停止執行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再字第4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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