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40號
再審聲請人 盧平
受判決人 李芳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強制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020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23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7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確定判決(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020號)係諭知受判決人李芳年無罪之判決,再審聲請人盧平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顯係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為之,惟原確定判決之案件係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非由再審聲請人提起自訴,其自非聲請再審權人,則其聲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