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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40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黃斯偉紀凱峰黎惠萍

再審聲請人 盧平

受判決人 李芳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強制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020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23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7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確定判決(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020號)係諭知受判決人李芳年無罪之判決,再審聲請人盧平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顯係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為之,惟原確定判決之案件係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非由再審聲請人提起自訴,其自非聲請再審權人,則其聲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黎惠萍

書記官 李格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40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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