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22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沈光良
- 選任辯護人
- 陳宏銘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光良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沈光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處分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略以:被告因本案已受羈押十月有餘,被告原本即患有肝臟疾病,又因車禍導致下半身不便,無法自由行動,需依賴輪椅代步,看守所之醫療有限,希望給予交保讓被告得以返家治病及復建等語。
三、本院認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符合規定,准被告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被告之羈押。至本院雖曾於日前對被告裁定延長羈押二月,惟若被告能提出上開金額具保,認已可替代羈押,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