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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02號

聲請核發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劉方慈林家賢朱嘉川

聲 請 人即

自訴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自訴人
巨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家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3號),聲請核發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附表所示之錄音光碟,惟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第33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第3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青鄉等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現由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33號審理中。聲請人為本案自訴人巨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為行使訴訟權,聲請轉拷交付其先前聲請調查之證物即附表所示之錄音光碟,自應准許。惟因該光碟內容涉及第三人之隱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意旨,諭知其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光碟內容 數量 附卷處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0日新光銀金融字第1090024771號函送之電話錄音光碟 壹片 本院卷第213頁及證物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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