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志鑫(原名郭子賢)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志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志鑫因違反銀行法罪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