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692號
聲 請 人即
- 選任辯護人
- 鄭嘉欣律師(法扶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于晴律師
- 被告
- 李中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006號),聲請轉拷交付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附表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惟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中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由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006號審理中。聲請人為選任辯護人,為行使辯護權,聲請轉拷交付附表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已敘明其正當目的,此部分聲請應予准許。惟因該光碟內容涉及第三人之隱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意旨,諭知其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人另聲請轉拷交付證人鍾銣玲、詹雅燕、劉秭玲、羅子宣分別於民國102年1月17日、1月23日、1月21日、1月21日之警詢錄音錄影光碟,惟經本院函查結果,上開證人於警詢時均無錄音錄影紀錄,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09年10月15日德警分刑字第1090033429號函文及所附職務報告可稽(本院卷第19至20頁),卷內既不存在聲請標的,本院無從准許,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光碟內容 附卷處 1 證人詹雅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之偵訊錄音錄影光碟 101年度偵字第24520卷二光碟存放袋 2 證人劉秭玲於民國102年1月21日之偵訊錄音錄影光碟 3 證人羅子宣民國102年1月21日之偵訊錄音錄影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