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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6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鄭水銓沈君玲李世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家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家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家榮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動機、手段、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後態度、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李世華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行使偽造公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3月間至104年10月12日 94年10月3日至94年10月3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續字第2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566號(誤載為96年度偵字第1520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968號 102年度金上訴字第30號(誤載為17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27日 104年3月1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968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524號  確定日期 109年8月27日 104年11月1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78號 已執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69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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