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家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家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家榮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動機、手段、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後態度、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行使偽造公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3月間至104年10月12日 94年10月3日至94年10月3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續字第2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566號(誤載為96年度偵字第1520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968號 102年度金上訴字第30號(誤載為17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27日 104年3月1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968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524號 確定日期 109年8月27日 104年11月1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78號 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