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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95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筱珮陳玉雲吳元曜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韋凱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韋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韋凱因強盜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10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1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4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58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乃於107年4月25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7月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2月6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0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515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該函文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吳元曜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56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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