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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3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王復生張紹省遲中慧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家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家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家慶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案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雷同、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判決連同受刑人其他未確定犯罪所定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暨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396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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