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39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家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家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家慶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案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雷同、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判決連同受刑人其他未確定犯罪所定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暨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