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彭省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301號)裁定如下:
主文
彭省偉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彭省偉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