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76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盛發原名游景成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盛發因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盛發(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4罪,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審酌本案施用毒品次數、種類、非難之重複程度等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