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周盈文、謝梨敏、錢建榮
- 法定代理人陳采賦
- 當事人華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淑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華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采賦 被 上訴人 簡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文書、業務侵占等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取財(即105年度調偵續字第49 號、105年度偵續字第309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二所載事實,上述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罪嫌,業經原審以107年度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諭 知無罪在案。檢察官就上述無罪部分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79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亦即此部分維持原審無罪判決。依上述說明,關於上訴人所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錢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被告 事實 金額 備註 1 簡淑華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事實 美金71,936.1元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9頁表格 2 簡淑華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二所載事實 新臺幣6,012,2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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