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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7號

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洪于智黃玉婷吳麗英

上訴人
即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莒華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審法院以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被上訴人即被告張莒華無罪,因而以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對於被告張莒華之訴。惟原審法院上開刑事判決後,經檢察官對被告張莒華無罪判決部分提起上訴,上訴人亦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對被告張莒華之訴部分提起上訴。本案刑事部分經本院審理後,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被告張莒華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高買低賣證券罪,處有期徒刑4年。茲因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7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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