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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德民紀凱峰鄭富城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書旗
選任辯護人
廖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淑霞
選任辯護人
鍾信一律師(法扶律師)
李秀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育勝
選任辯護人
黃志興律師
吳弘鵬律師
張庭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芊諭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雅玲
選任辯護人
朱子慶律師
江沁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念楚
選任辯護人
李逸文律師
王筱涵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瑞良
選任辯護人
李逸文律師
王筱涵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承訓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邁慧
選任辯護人
蕭縈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晉嘉
選任辯護人
陳信翰律師
被 告
陳嬿如
選任辯護人
許世賢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曾永旭
選任辯護人
徐豪鍵律師(法扶律師)
張凱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聖元
選任辯護人
吳永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百易新創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2人共同
代 表 人
田書旗
上 訴 人
即 參與人 甄心懷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邁慧
選任辯護人
蕭縈璐律師
上 訴 人
即 參與人 以太天使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晉嘉
上 訴 人
即 參與人 育勝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育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四之二「移送本院併辦部分-投資實體產業、以太天使公司特別股」,就序號11-1及11-2之「實際投資金額」一欄所載金額「2,000,000」,應更正為「4,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四之二「移送本院併辦部分-投資實體產業、以太天使公司特別股」,就序號11-1及11-2投資人雷敏德之實際投資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有上開附表及序號「約定金額」欄所載二次200萬元,及「證據資料」欄所示存摺明細(109年度他字第2845號卷第12至16頁)可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繕為「2,000,000」,核屬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鄭富城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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