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4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泰宇
- 選任辯護人
- 張晉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泰宇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9月3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廖泰宇前經本院認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疑重大,上開罪名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8月,考量趨吉避凶為基本人性,客觀上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裁定羈押在案,至109年9月2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遭原審以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8月重刑在案,足認被告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嫌疑確屬重大,衡之重罪嫌疑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身處面臨刑責加身之處境,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被告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而本案尚有待本院調查審理,為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日後刑之執行,實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之,並自109年9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