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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74號

違反森林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劉方慈朱嘉川曹馨方

上訴人
即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PHAM HUY HOANG(中文譯名:范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森林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7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515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上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曹馨方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上字第74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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