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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12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世宗周明鴻吳勇毅

上訴人
即被告
廖和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88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廖和森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該判決書經郵務機關於民國109年4月23日送至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之被告住處,因未獲會晤本人、同居人等,而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169頁)。嗣被告於109年5月14日合法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理由上訴後補」,而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法院僅函請被告補提上訴理由,但被告仍未補提,本院審判長遂於109年7月10日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259號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亦經郵務機關於109年7月21日送至上址,同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有送達證書可參(見本院卷第99頁),該裁定於同年月31日生送達效力,被告至遲應於109年8月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到院,但被告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到院,此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詢問原審之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至105頁),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判決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59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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