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楊季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15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季耀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 字第260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3362、1713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362條亦定有明文;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 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季耀(下稱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9年7月6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然其上訴狀內容僅記 載:被告不服原判決,依法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後補云云。原審即於109年7月8日以函(稿)方式命被告補正,有原審109年7月8日北院忠刑大105訴字第260號函及原審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五第523、525頁),嗣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再經本院於109年8月27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9年9 月2日送達被告之居所,因未獲會晤被告,已將該文書交予 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簽收,並蓋有鑫耀冷氣工程行統一發票專用章及受僱人之簽名,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被告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書至本院,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附卷可憑,被告已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