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2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宗譽
- 選任辯護人
- 石佩宜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685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926、16806號,及併辦案
號:同署106年度偵字第276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徐宗譽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徐宗譽(下稱被告)自民國101年起,與徐昌鍊共同合作,以宓喜耶、徐艾思(以上3人所涉詐欺罪嫌,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中間人,出借款項予附表編號1至33所示之菲律賓籍勞工,而由外籍勞工於附表編號1至33所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時間、地點,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徐昌鍊或交由宓喜耶、徐艾思、馬克再轉交予徐昌鍊,而收受附表編號1至33所示外籍勞工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作為還款之擔保,再由被告依指示於每月發薪日,持外籍勞工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領取薪資,並扣除利息及本金後,將剩餘薪水發還予外籍勞工。嗣徐昌鍊於104年8月間某日,將上開提款卡交由被告保管於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套房。然被告主觀上理應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含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提供他人使用,該金融機構帳戶將可能淪為他人幫助犯罪集團掩飾或隱匿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工具,竟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104年12月前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外籍勞工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給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收取後使用。詐騙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施以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之詐騙手法,致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陷於錯誤,並將遭詐騙之款項,匯款或無摺存款至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外籍勞工所有之金融帳戶,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確信時,法院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具有共犯關係之共同被告之自白或其他不利於己之陳述,或其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縱與待證事實完全相合,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該共犯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偵查中之同案被告宓喜耶、徐昌鍊、徐艾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附表編號1至33所示外籍勞工、被害人、告訴人於警詢時之供述及附表編號1至33所示之匯款證據等,資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自101年間起受僱於徐昌鍊從事放款工作,依徐昌鍊之指示於每月外籍勞工發薪日時,持外籍勞工之提款卡領取薪資,並扣除利息及本金後,將剩餘薪水發還外籍勞工等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徐昌鍊雖然有把一些帳戶提款卡交給伊,但伊不確定他有無將附表編號1至33所示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交給伊,且伊並沒有將附表編號1至33所示金融機構提款卡交給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為徐昌鍊之姪,自101年間起受僱於徐昌鍊從事放款工作,徐昌鍊以其配偶徐艾思、友人宓喜耶為中間人,貸放款項與附表編號1至33所示之菲律賓籍勞工,上開外籍勞工於附表編號1至33所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時間、地點,將附表編號1至33所示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徐昌鍊或交由宓喜耶、徐艾思及綽號馬克之人再轉交予徐昌鍊,徐昌鍊收受附表編號1至33所示外籍勞工所申請開立之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作為還款之擔保,並更改該提款卡之密碼,再由被告及其他員工依徐昌鍊之指示於每月發薪日,持外籍勞工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領取薪資,扣除利息及本金後,將剩餘薪資發還外籍勞工等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14至144、185、186頁),核與證人徐昌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證述情節相符(見第3323號偵卷第82、83頁、第4397號偵卷第65至67、70至72頁、第5970號偵卷第53至54頁、第6925號偵卷第56至58頁、第7794號偵卷第89至91頁、第10228號偵卷第9至12頁、第11967號偵卷第82至83頁、第14569號偵卷第13至14頁反面、第17610號偵卷第8至9頁反面、47至48、50頁正反面、54頁反面、55、82至92頁反面、第18727號偵卷第15至17頁、第1108號偵緝卷第24至26頁、原審卷三第108至113頁反面),復經證人徐艾思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證人宓喜耶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第3323號偵卷第66頁正反面、92至94頁、第3998號偵卷第72、73頁、第5970號偵卷第46至47頁、第6925號偵卷第39頁正反面、55至56頁、第7525號偵卷第44、45頁、第7794號偵卷第78至79、86頁、第10228號偵卷第16至21頁、第11967號偵卷第11至13頁、第14569號偵卷第19至20頁反面、第17610號偵卷第10至13、49頁反面、50、53、60至65、67至79頁反面、第18727號偵卷第9至10頁反面、第105號警聲搜卷第9至12頁、原審卷三第104至107頁反面),並經如附表編號1至32證據欄所示外籍勞工證述屬實,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又詐騙集團成員於取得附表編號1至33所示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施以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之詐騙手法,致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陷於錯誤,分別將遭詐騙之款項,以匯款、跨行存款或無摺存款之方式,匯入或存入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外籍勞工所申請開立之金融機構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等事實,為被告於本院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14至144、185、186頁),並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佐,應堪認定,足認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金融機構帳戶確遭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而作為詐欺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被害人、告訴人之工具,且取款得逞無訛。
㈢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均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且否認曾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見第17610號偵卷第50、57頁、審易卷二第22頁、本院卷第144、281頁),則被告前開供述自難作為被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認定之證據;且證人徐艾思、密喜耶前揭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固足以認定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外籍勞工分別向宓喜耶或透過徐艾思(ELSIE)向徐昌鍊借款,而宓喜耶介紹外籍勞工向徐昌鍊借款並收取外籍勞工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均轉交給被告、徐昌鍊或徐昌鍊之家人等情,然不足以認定認定被告確有負責保管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甚或將之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自難為不利於被告認定之證據。
㈣證人徐昌鍊固於警詢時先證稱:因為密喜耶所經營的菲律賓商店爆發作假帳,伊去她經營的菲律賓商店內搜到很多借款人合作金庫的提款卡,但是這些提款卡裡面都是沒有薪水可以領的,這些伊搜到的合作金庫提款卡及一些無效的提款卡就全部用1個袋子裝起來後,交給被告保管等語(見第17610號偵卷第85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後來想起來伊是把有些外勞不要的提款卡交給被告,讓他負責保管處理,外勞有時候沒有跟中間人拿走提款卡,所以伊累積了一包的提款卡都交給被告等語(見第4397號偵卷第71頁);而證人徐艾思於警詢時亦供稱:被告負責記帳、保管銀行存摺、提款卡及幫外勞領錢等語(見第17610號偵卷第61頁反面)。然證人徐昌鍊於偵查中曾證稱:本票、提款卡、借據那時候是放在小套房,伊是交給被告、徐宗正他們等人送過去放在小套房內保管等語(見第17610號偵卷第90頁反面),復於原審證稱:伊把無效卡搬到小套房,沒有造冊管理,都堆在一起,從沒做過記錄,伊沒有辦法確認附表編號1至33所示提款卡是否落在無效提款卡,也沒辦法確認附表編號1至33所示提款卡就是伊交給被告的那一袋,伊從來沒確認過小套房的提款卡有無減少;伊也沒有說要被告保管這些提款卡,可是就是一種暗示,因為中間有找或臨時要找提款卡的動作,伊都叫被告去找,也不單單是被告,其他人也可以去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10頁反面、111頁正反面、112頁反面、113頁),此部分證述核與被告於原審供承:伊叔叔是叫伊把卡片放在倉庫,不是說交給伊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9頁反面)相符,則被告是否確有負責保管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已非無疑。再參以系爭小套房係由證人徐昌鍊所承租並管理使用,而宓喜耶所收取外籍勞工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亦係交給證人徐昌鍊或其家人,本院自難僅憑偵查中亦為同案被告之證人徐昌鍊前開有瑕疵之單一證述遽認被告確有負責保管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
㈤又證人徐昌鍊於偵查中證稱:小套房鑰匙是掛在公司,有需要就可以去,伊、被告、巫芷芸、徐宗正、徐茹吟、徐宗軒都會去,徐艾思是幫伊跟密喜耶及外勞溝通;剩下的人都是幫伊領錢的等語(見第17610號偵卷第89頁正反面);復於原審證稱:伊大概104年10月租桃園市○○區○○路000號的小套房,放提款卡或本票,租小套房後,伊等4到5人就將無效卡全部搬過去,因為那時候被告他們是伊助手,伊有事情交代他們去做,被告在小套房上班,菲律賓外勞若要還錢,他就把提款卡送過來,被告的太太也是在小套房上班,大家都可以進去那小套房,因為鑰匙就掛在菲律賓店,員工都可以進去小套房;伊等取用提款卡沒有特別需要發號施令,有需要就去做,也沒特別記錄,拿提款卡也不用登記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三第110頁正反面、111頁),核與被告於原審供承:伊是在倉庫工作的員工,倉庫就是一個小套房,那個房間其實大家都可以進去,不是只有伊可以進去,伊叔叔徐昌鍊、弟弟、嬸嬸、大堂哥、大堂嫂都可以進去,鑰匙是放在另一個房間的牆壁上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9頁正反面、原審卷三第74頁反面、75頁),足認被告、徐昌鍊、巫芷芸、徐宗正、徐茹吟及徐宗軒等人均可自由出入放置前開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之小套房,亦均有可能接觸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參酌系爭小套房係由證人徐昌鍊所承租並管理使用,且宓喜耶所收取外籍勞工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亦係交給證人徐昌鍊所使用,而前開得自由進入系爭小套房之被告、巫芷芸、徐宗正、徐茹吟及徐宗軒等人更均係受僱於證人徐昌鍊,並受其所指揮監督,則附表編號1至33所示金融機構提款卡是否確係被告所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即非無疑。況且,本件卷內並無其他相關證據可資佐證被告確有保管並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本院自難僅憑亦為偵查中同案被告之證人徐昌鍊前開有瑕疵之單一證述遽認被告確有為幫助詐欺取財犯行。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尚不足使所指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之事實達於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之有罪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涉有檢察官所指犯行,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七、原審未予詳查,遽對被告論罪處刑,尚有未洽。被告以前揭辯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認定有罪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八、退併辦部分:本案被告既經諭知無罪,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768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原審併辦部分,即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柏涵提起公訴,檢察官何明楨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外籍勞工 金融機構 帳戶號碼 交付帳戶提款卡之時間地點、對象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之時間、地點、方式及金額(新臺幣) 證 據 1 CASTILLO SEM MARIQUINA(卡斯力羅) 合作金庫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02年7月間某日,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宓喜耶經營之雜貨店內,將提款卡交給宓喜耶 龔俊德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2日下午3時47分許致電給被害人龔俊德,並佯稱:伊為東億批發網-LUST生活具之員工,因內部作業疏失,致重複扣款15次等語,嗣於同日下午4時許,詐騙集團成員再致電給被害人龔俊德,並佯稱:伊為安泰銀行襄理,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重覆扣款等語,致被害人龔俊德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午5時24分至5時41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之台新銀行,以存入現金之方式,陸續將29985元、29985元、10985元、18985元存入卡斯力羅左列銀行帳戶內,隨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卡斯力羅左 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17610號偵卷第20頁) 2.被害人龔俊德於警詢時供述(見第17610號偵卷第15至17頁) 3.卡斯力羅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17610號偵卷第4至6頁、第18727號偵卷第3至5頁) 曾田欣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2日下午5時許,致電告訴人曾田欣,佯稱:伊為「SHOPPING9」網拍賣客服人員,因告訴人曾田欣有12筆訂單,需其確認是否有上開訂單,若要取消訂單,則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等語,致告訴人曾田欣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午5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之頂溪捷運站內,以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方式,匯款2萬8,103元至卡力斯羅左列帳戶內,隨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及卡斯力羅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18727號偵卷第31至32、58頁) 2.告訴人曾田欣於警詢時供述(見第18727號偵卷第23至24頁) 3.卡斯力羅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17610號偵卷第4至6頁、第18727號偵卷第3至5頁) 黃詮翔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2日晚間6時16分許致電被害人黃詮翔,佯稱:伊為「SHOPPING 9」網路拍賣客服人員,因作業人員疏失,導致之前其中1筆網路交易變成12筆,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交易等語,致被害人黃詮翔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7時9分,在高雄市○○區○○路及○○路路口之統一便利商店內,以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方式,匯款4,212元至卡斯力羅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明細表及卡斯力羅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18727號偵卷第42、58 頁) 2.被害人黃詮翔於警詢時供述(見第18727號偵卷第34頁) 3.卡斯力羅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17610號偵卷第4至6頁、第18727號偵卷第3至5頁) 劉誌凱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2日晚間7時4分許致電被害人劉誌凱,佯稱:伊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計人員,因網路訂單有問題,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等語,致被害人劉誌凱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7時3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與○○路口之統一便利商店內,以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方式,匯款4,631元至卡斯力羅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京城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及卡斯力羅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18727號偵卷第54至55、58頁) 2.被害人劉誌凱於警詢時供述(見第18727號偵卷第44至46頁) 3.卡斯力羅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17610號偵卷第4至6頁、第18727號偵卷第3至5頁) 2 BATARIO ROGELIO JR YABUT (羅杰)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中正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2年2月間在桃園市後火車站附近之某店內,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徐艾思 林意淨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月5日晚間9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告訴人林意淨,佯稱:伊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員,因其網路購物扣款有問題,遭設定為連續分期付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更正取消設定等語,致告訴人林意淨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某時,在南投縣○○鄉○○街0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內,以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方式,匯款2萬9,912元至羅杰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中國信託銀行存摺之交易明細及羅杰左列銀行帳戶之銀行明細(見第10228號偵卷第34至35、44頁) 2.告訴人林意淨於警詢時供述(見第10228號偵卷26至28頁) 3.羅杰於警詢時供述(見第10228號偵卷第3至4頁、第14569號偵卷第6至7頁) 林峻億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月5日晚間8時31分許,撥打電話給告訴人林峻億,佯稱:伊為網路購物平台服務員,因其網路購物扣款有問題,遭設定為連續分期付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更正取消設定等語,致告訴人林峻億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11時1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店內,以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方式,匯款2萬9,985元至羅杰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台新銀行交易憑證及羅杰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14569號偵卷第46頁第三張、64頁) 2.被害人林峻億於警詢時供述(見第14569號偵卷第40至42 頁) 3.羅杰於警詢時供述(見第10228號偵卷第3至4頁、第14569號偵卷第6至7頁) 3 UY JONARD PERALTA (喬那德)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中正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年3月在桃園市後火車站之「MY FRIEND」店內,將富邦銀行提款卡及密碼給徐艾思 侯姿羽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月7日晚上6時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侯姿羽,佯裝「金石堂網路書局」,謊稱告訴人侯姿羽下單時設定錯誤須解除分期付款,郵局會再聯絡,嗣再撥打電話佯稱郵局人要求做出提款和存款才能解除分期付款,致使告訴人侯姿羽陷於錯誤,於同日晚上8時1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路口操作自動櫃員機,存款2萬9,985元至喬那德左列銀行帳戶,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喬那德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10601號偵卷第22、51至53頁) 2.告訴人侯姿羽於警詢時供述(見第10601號偵卷第46頁) 3.喬那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10601號偵 卷第3至5、57至59、78至80頁) 葉青雨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月7日晚上6時25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葉青雨佯稱為「金石堂網路書局」人員,因作業疏失、選項錯誤,遭設定為分期付款,再撥打電話佯稱郵局人員,要求告訴人葉青雨須依指示前往附近自動櫃員機操作,使告訴人葉青雨陷於錯誤,於同日晚上7時5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民族社區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9元至喬那德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及喬那德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10601號偵卷第22、39至40頁) 2.告訴人葉青雨於警詢時供述(見第10601號偵卷第11至12頁) 3.喬那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10601號偵 卷第3至5 、57-59、78至80頁) 4 MAUNAHAN KENNEDY LAGRISOLA(肯尼迪) 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3年12月間,在桃園市○○區○○路與○○路口之雜貨店將提款卡交給宓喜耶 李芝穎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22日晚間7時57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李芝穎佯稱為網購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誤重複訂購商品,如欲取消訂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核對身分等語,致告訴人李芝穎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8 時5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8,996 至肯尼迪左列銀行帳戶,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臺灣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及肯尼迪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13114號偵卷第21頁、第15687號偵卷第27頁) 2.告訴人李芝穎於警詢時供述(見第13114號偵卷第7至10頁) 3.肯尼迪於警詢時供述(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0000000000號警卷第3至6頁、第13114號偵卷第2至3頁、第15687號偵卷第7至8頁) 吳奕欣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22日晚間7時33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吳奕欣,佯稱為網購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扣款,如欲解除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等語,致告訴人吳奕欣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4年12月22日晚間8時2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利用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6,985元至肯尼迪左列銀行帳戶,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肯尼由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15687號偵卷第15、27頁) 2.告訴吳奕欣於警詢時供述(見第15687號偵卷第11至14頁) 3.肯尼迪於警詢時供述(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0000000000號警卷第3至6頁、第13114號偵卷第2至3頁、第15687號偵卷第7至8頁) 林雨葶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22日晚間7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林雨葶佯稱為客服人員,並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訂房錯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確認是否扣款,致告訴人林雨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晚間8時2分許及8時26分許,分別在新北市○○區○○路00號郵局及新北市○○區○○街0號便利商店內,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分別匯款2萬9,987元及1萬5,985元至肯尼迪左列銀行帳戶,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及肯尼迪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0000000000號警卷第56頁、第15687號偵卷第27頁) 2.告訴人林雨葶於警詢時供述(見南市警一偵字0000000000號警卷第51至52頁) 3.肯尼迪於警詢時供述(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0000000000號警卷第3至6頁、第13114號偵卷第2至3頁、第15687號偵卷第7至8頁) 5 CAGASAN FERNANDO BACCAY (佛那多) 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3年12月間,在桃園市○○區○○路與○○路口之雜貨店將提款卡交給宓喜耶 賴穎君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7日晚間8時53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賴穎君,並佯稱告訴人賴穎君先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作業人員疏失,誤設分期扣款,需依指示前往ATM操作解除分期之付款設定等語,使告訴人賴穎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晚間9時4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5元至佛那多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佛那多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3323號偵卷第14、57頁) 2.告訴人賴穎君於警詢時供述(見第3323號偵卷第7至8頁) 3.佛那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第3323號偵卷第3至4、70至72、73頁) 鈴村典子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7日晚間6 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鈴村典子,並佯稱告訴人鈴村典子先前網路訂房發生錯誤,需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等語,致告訴鈴村典子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 9時2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操作自動櫃員匯款2萬9,987元至佛那多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戶明細及佛那多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3323號偵卷第29、57頁) 2.告訴人鈴村典子於警詢時供述(見第3323號偵卷第19至20 頁) 3.佛那多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3323號偵卷第3至4、70至72、73頁 ) 楊建偉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7日晚間7時,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楊建偉,並佯稱告訴人楊建偉先前網路訂房,因內部作業人員疏失發生錯誤,需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使告訴人楊建偉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9時22分許,在臺南市○○區某便利商店內,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5元至佛那多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佛那多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3323 號偵卷第42、57頁) 2.告訴人楊建偉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3323號偵卷第33至34頁) 3.佛那多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3323號偵卷第3至4、70至72、73頁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7日晚間8時44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陳嘉鎔,並佯稱告訴人陳嘉鎔先前網路訂房發生錯誤,需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使告訴人陳嘉鎔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9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便利商店內,操作自動櫃員匯款2萬9,987元至佛那多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佛那多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高市警仁分偵00000000000號警卷第7頁、第3323號偵卷第57頁) 2.告訴人陳嘉鎔於警詢時之供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高市警仁分偵00000000000號警卷第3至6頁、第9870號偵 卷第10頁) 3.佛那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第3323號偵卷第3至4、70至72、73頁) 6 ACOB ERNES GALAPON(柯爾尼)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號銀行帳戶 100年11月間,在不明地點,將提款卡交由GONZALVO MARK MENDO ZA(馬克)再轉交給徐昌鍊。徐昌鍊雖於101年6月19日在機場歸還提款卡予柯爾尼,惟所歸還之提款卡非柯爾尼所有。 游楚鈞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游楚鈞訛稱其先前在HITO網路購物之付款設定,因人員作業疏失造成下單訂購12組,須以操作提款機之方式更正等語,致告訴人游楚鈞陷於錯誤,於104年12月8日晚間9時1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大學內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9,987元至柯爾尼所有之左列銀行帳戶內,隨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明細及柯爾尼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5973號偵卷第21、79頁) 2.告訴人游楚鈞於警詢時供述(見第5973號偵卷卷第8頁) 3.柯爾尼於偵查中之供述(見第4397號偵卷第36至39、59至62、64至67、69至72頁、第5973號偵卷第41至44、90至91頁) 洪佳瑩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8日晚間8時12分許,向被害人洪佳瑩訛稱其先前在歐萊德網路購物之付款設定,因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批發商身分,須以操作提款機之方式取消等語,致被害人洪佳瑩陷於錯誤,於104年12月8日晚間9時12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5元至柯爾尼所有之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明細表及柯爾尼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5973號偵卷第 20、79頁) 2.被害人洪佳瑩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5973號偵卷第9至10 頁) 3.柯爾尼於偵查中之供述(見第4397號偵卷第36至39、59至62、64至67、69至72頁、第5973號偵卷第41至44、90至91頁) 劉昕曄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8日晚間8時36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劉昕瞱訛稱其先前在金石堂之購物網站上購買商品,因人員作業疏失誤設定其為分期付款,須以操作提款機之方式取消訂單,並指示被害人劉昕瞱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等語,致被害人劉昕瞱陷於錯誤,於104年12月8日晚間9時21分許、同日晚間9時37分許,分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及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內,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9,123元、1萬985元至柯爾尼所有之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柯爾尼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4397號偵卷第 21、57頁) 2.被害人劉昕曄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4397號偵卷第11至15頁) 3.柯爾尼於偵查中之供述(見第4397號偵卷第36至39、59至62、64至67、69至72頁、第5973號偵卷第41至44、90至91頁) 7 DUENAS RUBY CANSINO(露比) 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時間,不詳地點,將提款卡、存摺交給宓喜耶 林怡瑛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30日晚間6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林怡瑛謊稱,其於網路購物時誤刷10至12倍金額,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林怡瑛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同日晚間8時57分許及9時1分許,在臺北市某處,以操作自動櫃員機無摺存款之方式將2萬9,985元、2萬9,985元存入露比所有左列之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合作金庫銀行存摺之交易明細及露比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5143號偵卷第14至17、33頁) 2.告訴人林怡瑛於警詢時供述(見第5143號偵卷第8至9頁) 3.露比於偵查中供述(見第1108號偵緝卷第13頁反面) 林雨柔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30日晚間8時12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林雨柔謊稱為金石堂客服人員,其於金石堂網路購買漫畫時,因簽單簽錯,導致溢繳12個月費用,要告訴人林雨柔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以取消扣款等語,致告訴人林雨柔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9時19分許,在○○縣○○市○○路便利商店,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8,985元至露比所有之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露比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5143號偵卷第 25、33頁) 2.告訴人林雨柔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5143號偵卷第23至24頁) 3.露比於偵查中供述(見第1108號偵緝卷第13頁反面) 8 MATRIZ NOEMIE MUEGO (妮蜜) 合作金庫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銀行帳戶 102年11月1日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宓喜耶 黃文芳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31日晚間7時34分許,撥打電話予被害人黃文芳,佯稱為網路賣家因超商店員疏失致資料有誤,每月會定期自帳戶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等語,致被害人黃文芳陷於錯誤,而於104年12月31日晚間8時許,在臺中市某便利商店內,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2萬9,985元至妮蜜左列銀行帳戶,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局存摺之交易明細及妮蜜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798號偵卷第9、17、18頁) 2.被害人黃文芳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798號偵卷第14至15頁) 3.妮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第7798號偵卷第3至4、80至83頁、第13071號偵卷第5至7、10至11頁) 洪鈺典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31日晚間9時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洪鈺典,佯稱為金石堂書店人員,並佯稱因作業疏失致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等語,致告訴人洪鈺典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4年12月31日晚間10時36分許,在新竹市○○路0段000號之便利商店,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5,985 元至妮蜜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妮蜜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798號偵卷第9、30頁) 2.告訴人洪鈺典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798號偵卷第26至28頁) 3.妮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第7798號偵卷第3至4、80至83頁、第13071號偵卷第5至7、10至11頁) 陳怡靜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31日晚間7時8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陳怡靜佯稱為網路賣家,因作業疏失重複訂購商品,須操作自動櫃員機核對身分始能取消訂單等語,致告訴人陳怡靜陷於錯誤,而於104年12 月31日晚間8時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同日晚間10時36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之便利商店內,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匯款 2 萬9,985元、2萬9985元至妮蜜左列銀行帳戶,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妮蜜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13071號偵卷第18、26頁) 2.告訴人陳怡靜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103071號偵卷第22至23頁) 3.妮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第7798號偵卷第3至4、80至83頁、第13071號偵卷第5至7、10至11頁) 9 MOYA ANNALIZA VILLANGCA(安那莉莎) 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2年10月間,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雜貨店將提款卡(含密碼)交給宓喜耶 吳柏緯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22日晚間9時34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吳柏緯,佯稱為網路賣家,因作業人員疏失致訂單有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止付等語,致告訴人吳柏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04年12月22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便利商店內,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1 萬6,985 元至安那莉莎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明細表、安那莉莎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存摺之交易明細(見第5288 號偵卷第17、19頁) 2.告訴人吳柏緯於警詢時供述(見第5288號偵卷第15頁) 3.安那莉莎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5288號偵 卷第3至4、28至32、50至53頁) 馮舜偉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22日晚間8時57分,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馮舜偉,佯稱為動漫公司之客服人員,並告知告訴人馮舜偉因上網購買之玩偶扣款遭誤設為批發商付款,若要解除設定,須依指定銀行人員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等語,致告訴人馮舜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04年12月22日晚間10時5分及10時15分許,分別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中國信託銀行、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台新銀行,操作自動櫃員機現金存款 2 萬 9,985 元2 筆至安那莉莎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安那莉莎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存摺之交易明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第0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第40、42、86頁) 2.告訴人馮舜偉於警詢時之供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第0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第33至36頁) 3.安那莉莎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5288號偵 卷第3至4、28至32、50至53頁) 10 EQUIPADO DIANA HAPON (迪安娜) 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2年2月間,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將提款卡(含密碼)交給宓喜耶 賴郁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22日晚間6時許,致電予告訴人賴郁文,佯稱金石堂書店客服,因誤刷條碼造成連續扣款,需配合指示取消設定,使告訴人賴郁文陷於錯誤,依指示而提領10萬2,000元現金,並於同日晚間8時39分許起,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台新銀行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跨行存款方式將2萬9,985元、2萬9,985元、2萬9,985元、1萬1,985元存入至迪安娜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明細表及迪安娜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4428號偵卷第 10、17頁) 2.告訴人賴郁文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4428號偵卷第11之13頁) 3.迪安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第4428號偵卷第2至3、24至25、29至30頁) 11 ACEDERA ROSEL ADORA (羅秀) 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2年7月間、在不詳地點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宓喜耶 譚家慧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7日晚間7時46分許,致電與告訴人譚嘉慧,佯稱網購業者並偽稱因誤貼標籤而設定為分期付款,需配合指示取消設定等語,使告訴人譚嘉慧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9時58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7元至羅秀左列銀行帳戶,又於同日晚間10時25分,在臺中市○區○○路與○○路口之統一便利商店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 萬6,985元至羅秀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明細表及羅秀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122號偵卷第 13、22頁) 2.告訴人譚家慧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122號偵卷第9至11頁) 3.羅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第 7122號偵卷第2至3、34至6頁) 12 MAMARIL ROWENA RADAM (羅惟娜) 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年10月間,將提款卡(含密碼)交給宓喜耶 王韻雅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31日晚間7時許,撥打電話以告訴人王韻雅佯稱IPPMALL網路商店客服人員,因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需更正等語,使告訴人王韻雅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8時22分及8時26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便利商店,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分別匯款7,890元及3,456元至羅惟娜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明細表及羅惟娜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6927號偵卷第12、20頁) 2.告訴人王韻雅於警詢時供述(見第6927號偵卷卷第10至11頁) 3.羅惟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第6927號偵卷第3至6、28至30頁) 13 BALLENA CARLITO QUEYANGCO(巴里那) 中國信託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99年8月29日在桃園市某處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徐艾思(ELSIE SARMIENTO) 簡愛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月4日晚間6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簡愛庭佯稱合作金庫銀行職員,因其弟在網路購物下單時設定錯誤須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重複扣款等語,致使告訴人簡愛庭陷於錯誤,依指示而於同日晚間6 時36分許,在桃園市大園區某處,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 萬9,989元至巴里那左列銀行帳戶,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巴里那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第1183號偵卷第9頁、原審卷四第20頁) 2.告訴人簡愛婷於警詢時供述(見原審卷四第12至13頁) 3.巴里那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1183偵卷第12至14、54至57、83至85頁、原審卷四第8至11頁) 14 VILLANUEVA RYAN SAQUING(雷恩) 合作金庫銀行迴龍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99年12月底,在不詳地點,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宓喜耶 王惠芸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26日下午2時26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王惠芸佯稱其網路購物付款設定有誤,要到自動櫃員機解除分期付款設定等語,致告訴人王惠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分別於同日下午3時35分、下午4時21分、下午4時24分,在臺北市○○區○○街之便利商店內,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5、2萬9,985元、2萬9,985元至雷恩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雷恩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19126號偵卷第72、121頁) 2.告訴人王惠芸於警詢時供述(見第19126號偵卷第57至60頁) 3.雷恩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7797號偵卷第 3至6、22至24、35至36 頁、第19126號偵卷第15至17頁、第22938號偵卷第11至13頁) 林育禧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26日下午3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被害人林育禧,佯稱為購物網站Queenshop服務人員,因被害人林育禧重覆訂購商品,須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付款等語,致被害人林育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下午4時7分許,在花蓮縣○○鄉○○路0段0000號○○大學內,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5,212元至雷恩左列銀行帳戶內,隨即為詐欺集團成員所提領。 1.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明細表及雷恩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797號偵卷第11、40頁) 2.被害人林育禧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797號偵卷第9至10頁) 3.雷恩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7797號偵卷第 3至6、22至24、35至36 頁、第19126號偵卷第15至17頁、第22938號偵卷第11至13頁) 15 CAIDIC MARIA JESSICA ATIENZA(潔西卡) 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 102年9月間,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雜貨店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宓喜耶。 遲玉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6日晚間7時許,假冒為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遲玉婷,並佯稱因作業人員疏失致資料有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確認是否扣款,致告訴人遲玉婷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4年12月16日晚間7時1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9元至潔西卡左列銀行帳戶,復於同日晚間7時2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便利商店提款後,再操作自動櫃員機存入2萬9,985元至潔西卡左列銀行帳戶,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潔西卡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125 號偵卷第 31至32、70 頁) 2.告訴人遲玉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7125號偵卷第27至28、109至111頁) 3.潔西卡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7125號偵卷第10至13、14至15、99至104頁) 羅惠香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6日晚間6時48分許,假冒為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予被害人羅惠香,並佯稱因人員誤刷條碼致資料有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確認是否取消扣款等語,致被害人羅惠香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4 年12月16日晚間7時3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 萬9,985 元至潔西卡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潔西卡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125 號偵卷第42、70頁) 2.被害人羅惠香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7125號偵卷第 40至41、10 9至111頁) 3.潔西卡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7125號偵卷第10至13、14至15、99至104頁) 張宇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6日晚間7時4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張宇婷,假冒為網路賣家,並佯稱因帳戶扣款未完全,可能會列入警示帳戶等語,致告訴人張宇婷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104年12月16日晚間7時4分許、晚間7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便利商店內,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 萬 9,985 元、2 萬9,985 元至潔西卡左列銀行帳戶內,隨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潔西卡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125 號偵卷第59、70頁) 2.告訴人張宇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7125號偵卷第56至57、109至111頁) 3.潔西卡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7125號偵卷第10至13、14至15、99至104頁) 16 VARNALJUNLEO SARDENA(吉里歐) 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 102年10月間,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宓喜耶 莊惠雅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27日晚間6時,假冒為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莊惠雅,並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致告訴人莊惠雅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4年12月17日晚間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銀行,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9元、2萬7,985元、2萬8,985元、1萬4,985元至吉里歐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吉里歐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124 號偵卷第 15至16、31頁) 2.告訴人莊惠雅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124號偵卷第26至27頁) 3.吉里歐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7124號偵卷第10至11、79至84頁) 許瑜喬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27日晚間9時5分許,假冒為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許瑜喬,並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等語,致告訴人許瑜喬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於104年12月27日晚間9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路之便利商店,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9元至吉里歐左列銀行帳戶,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明細表及吉里歐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124號偵卷第15至16、47頁) 2.告訴人許瑜喬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124號偵卷第45至46 頁) 3.吉里歐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7124號偵卷第10至11、79至84頁) 17 BAGACINA ROWENA LLANTINO(白卡西) 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 於102年5月間,在不詳地點,將提款卡、密碼交予宓喜耶 陳湘霓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6日晚間9時許,假冒為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予被害人陳湘霓,並佯稱因收貨時簽錯單據,將設為分期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確認是否扣款等語,致被害人陳湘霓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4年12月16日晚間9時3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9,999元至白卡西左列銀行帳戶,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白卡西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796 號偵卷第 17、31頁) 2.被害人陳湘霓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796號偵卷第28至30頁) 3.白卡西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796號偵卷第4至8、9至10頁) 高唯展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6日晚間9時50分許,假冒為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高唯展,並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致誤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確認是否扣款等語,致告訴人高唯展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4年12月16日晚間10時52分許,在桃園市○○區之便利商店,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0元至白卡西左列銀行帳戶,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白卡西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796 號偵卷第17、36頁) 2.告訴人高唯展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796號偵卷第34至35頁) 3.白卡西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796號偵卷第4至8、9至10頁) 18 VALETE MA BABET SABADO (芭比) 彰化商業銀行臺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02年間某日,在臺北市不詳地點,將提款卡、密碼交予宓喜耶 許瑜喬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27日晚間9時5分許,假冒為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許瑜喬,並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等語,致告訴人許瑜喬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於104年12月12日晚間10時25分許,在高雄市○○區○○000號之彰化商業銀行,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3萬元至芭比左列銀行帳戶,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明細表及芭比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124號偵卷第47、66頁) 2.告訴人許瑜喬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124號偵卷第45至46頁) 3.芭比於警詢時供述(見第7124號偵卷第4至5頁) 19 OBRERO EDDMAT GABUTAN(艾德馬) 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 於99年後104年12月19日前之不詳時間,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宓喜耶 李姿嫻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9日下午2時25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李姿嫻,並佯稱告訴人李姿嫻先前簽帳消費,誤設為分期扣款,須依指示前往ATM取消分期付款設定等語,使告訴人李姿嫻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2時5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9元至艾德馬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艾德馬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121 號偵卷第 12、35頁) 2.告訴人李姿嫻於警詢時供述(見第7121號偵卷第9至10、34至35 頁) 3.艾德馬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121號偵卷第3至4頁) 林姮曛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9日下午某時許,撥打電話予被害人林姮矄,並佯稱被害人林姮矄先前網路購物發生錯誤,誤將其身分設定為批發商,將造成日後會每月自其銀行帳戶扣款,須依指示前往ATM操取消分期扣款等語,使被害人林姮矄陷於錯誤,分別於同日下午3時34 分許、38分許、48分許,在高鐵○○車站以手機上網方式,匯款2萬9,987 元、2萬9,965元、3 萬9,965元,至艾德馬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被害人林姮曛手機內交易明細截圖及艾德馬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121號偵卷第25、35頁) 2.被害人林姮曛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121號偵卷第19至21頁) 3.艾德馬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121號偵卷第3至4頁) 20 CARANDANG RENE HUSMILLO(瑞恩) 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3年6月某日在桃園市○○區○○路之雜貨店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宓喜耶 柯皓昕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26日晚間7時28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柯皓昕,謊稱為「五南書局」客服人員,因告訴人柯皓昕上網購書時,作業疏失,致設定成分期付款,須至提款機操作以取消設定等語,致告訴人柯皓昕陷於錯誤,分別於同日晚間8時1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9,393元、2萬4,737元至瑞恩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告訴人柯皓昕郵局存摺之交易明細及瑞恩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2759號他卷第11 頁反面、14頁) 2.告訴人柯皓昕於警詢時供述(見第2759號他卷第8至9頁) 3.瑞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第2759號他卷第4至6、19至20頁) 21 JULIA MARY GRACE CAILAO (茱莉亞) 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2年11月間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宓喜耶 吳明怡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31日晚間9時15分許,撥打電話予被害人吳明怡,佯稱網購業者並偽稱因作業錯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配合指示取消設定等語,使被害人吳明怡陷於錯誤,分別於同日晚間9時39分、10時9分、10時16分、10時21分、10時28分及10時30分,在高雄市○○區○○○路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各匯款2萬9,989元、2 萬9,985元、2萬9,985、2萬9,985元、2萬9,985元及8,985 元至茱莉亞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明細表及茱莉亞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6925號偵卷第 15、28至29 頁) 2.被害人吳明怡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6925號偵卷第12之13頁) 3.茱莉亞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6925偵卷第5至6、24至26頁) 22 陳仁福(菲律賓籍華僑)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02年12月間,在不詳地點,將提款卡、密碼寄給宓喜耶 劉美娥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5日下午5時50分許,假冒網路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劉美娥,佯稱因網路購物分期付款設定錯誤,須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等語,致告訴人劉美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晚間7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口之便利商店,匯款2萬9,985元至陳仁福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陳仁福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5970號偵卷第 18、30頁) 2.告訴人劉美娥於警詢時供述(見第5970號偵卷第9頁) 3.陳仁福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 5970偵卷第3至4、37至38頁) 23 ARRIVAS ANAB ELLE JURADO (古安貝) 土地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號 102年9月間,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將存簿、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宓喜耶 黃志強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8日下午5時37分許,假冒網路賣家,撥打電話向告訴人黃志強佯稱作業疏失,導致多訂購11筆交易,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扣款等語,致告訴人黃志強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9時3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便利商店內,操作自動櫃員機,跨行存款2萬9,985元至古安貝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手機翻拍照片及古安貝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6924號偵卷第149反面、187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見原審卷四第33至35頁) 3.告訴人黃志強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6924號偵卷第53至55、184至185頁) 4.古安貝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105號警聲搜卷第21至22頁、第6924號偵卷第113至115、138至142) 24 VENDIOLA JOY GRACE SOTELO (莎蒂洛) 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2年10月間,在不詳地點,將帳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給宓喜耶 許哲維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26日下午5時29分許,假冒五南文化網路書城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許哲維,佯稱因先前訂書手續錯誤,以致銀行將連續自其帳戶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設定解除等語,致告訴人許哲維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6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大學內之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9元至莎蒂洛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左列莎蒂洛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8512 號偵卷第14、10頁) 2.告訴人許哲維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8512號偵卷第11至13頁) 3.莎蒂洛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8512偵卷第3至4頁、第7045號偵卷第4至6、49至53頁) 涂佩倫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26日下午4時22分許,假冒四方通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涂佩倫,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付款,將自銀行帳戶自動扣款,須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被害人涂佩倫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5時2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5元至莎蒂洛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莎蒂洛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045 號偵卷第27、36頁) 2.被害人涂佩倫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045號偵卷第24至25 頁) 3.莎蒂洛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8512偵卷第3至4頁、第7045號偵卷第4至6、49至53頁) 25 DURANTE ERIKA JAYNE ROBAS (伊莉卡) 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3年5月間,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宓喜耶 李欣潔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30日晚間8時43分許,假冒金石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李欣潔佯稱因誤設為12期,需以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定等語,致告訴人李欣潔陷於錯誤,分別於同日晚間9時21分許、同日晚間9時2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大學內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7,746元、3,932 元至伊莉卡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伊莉卡左列銀行之交易明細(見第5553號偵卷第10、13頁) 2.告訴人李欣潔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5553號偵卷第5至6 頁) 3.伊莉卡於偵查中之供述(見第226號聲羈卷第6至8頁、第5553號偵卷第28至30、35至40、61至62、83至85 頁) 26 SICAT ODESSA QUIZON (歐蒂莎) 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2年12月2日,在不詳地點,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宓喜耶 黃孟雯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20日晚間7時26分許,假冒「天藍小舖」網路賣家,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黃孟雯佯稱被害人黃孟雯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等語,致使被害人黃孟雯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指示,於104年12月20日晚間9時許,在南投縣某處,操作自動櫃員機,將現金2萬1,985元存入歐蒂莎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歐蒂莎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794號偵卷第20頁) 2.被害人黃孟雯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794號偵卷第32至34頁) 3.歐蒂莎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794號偵卷第14至15頁) 吳修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20日晚間8時23分許,假冒奇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被害人吳修齊佯稱網路購物發生錯誤,出現12筆未結金額等語,致使被害人吳修齊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晚間9時1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便利商店,現金存款2萬9,985元至歐蒂莎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及歐蒂莎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794號偵卷第20、45頁) 2.被害人吳修齊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794號偵卷第43至44頁) 3.歐蒂莎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794號偵卷第14至15頁) 顏聞彬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20日晚間9時26分許,假冒「NIKE」網路賣家,撥打電話向告訴人顏聞彬佯稱告訴人顏聞彬遭誤設為批發商,將遭連續扣款,致使告訴人顏聞彬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指示,於同日至新市竹某處,匯款2萬1,212元至歐蒂莎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告訴人顏聞彬第一銀行存摺內之交易明細及歐蒂莎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794號偵 卷第20、5620頁) 2.告訴人顏聞彬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764號偵卷第54至55頁) 3.歐蒂莎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794號偵卷第14至15頁) 27 MONTES JORDAN PARCASIO(喬丹) 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2年9月間在不詳地點交給宓喜耶 陳慧貞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9日下午5時30分許,致電告訴人陳慧貞佯稱為QUEENSHOP網之工作人員,因工作人員疏失,誤將告訴人陳慧貞之購物設定為分期轉帳,須告訴人陳慧貞配合至自動櫃員機協助解除等語,致告訴人陳慧貞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之下午5時36分、5時39分,至桃園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2萬9,985元、2萬9,985元,至喬丹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明細表及喬丹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792號偵卷第17、55頁) 2.告訴人陳慧貞於警詢時供述(見第7792號偵卷第10頁) 3.喬丹於警詢時供述(見第7792號偵卷第3至5 頁) 曹軒瑜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9日晚間6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曹軒瑜佯稱為ITPMALL站之工作人員,因工作人員疏失,誤將告訴人曹軒瑜佯之購物設定為分期轉帳,須告訴人曹軒瑜配合至自動櫃員機協助解除等語,致告訴人曹軒瑜陷於錯誤,於104 年12月19日晚間6時30分許,至臺北市○○區○○街00號某便利商店,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匯款2 萬9,989元及2 萬9,989 元至喬丹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告訴人曹軒瑜臺北富邦銀行及郵局存摺內之交易明細及喬丹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 7792號偵卷第32、33、55頁) 2.告訴人曹軒瑜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792號偵卷第22至23 頁) 3.喬丹於警詢時供述(見第7792號偵卷第3至5 頁) 謝朋蕙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9日下午5時44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謝朋蕙佯稱為QUEEN FASHION SHOP網站之工作人員,因工作人員疏失,誤將告訴人謝朋蕙之購物設定為分期轉帳,須告訴人謝朋蕙配合至自動櫃員機協助解除等語,致告訴人謝朋蕙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7時35分許,至臺北市○○路0段000號○○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1萬1,011元至喬丹左列銀行帳戶內,隨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明細表及喬丹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792號偵卷第45、55頁) 2.告訴人謝朋蕙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792號偵卷第41至42頁) 3.喬丹於警詢時供述(見第7792號偵卷第3至5 頁) 28 MANLANGIT JESTO DIMAIWAT (杰斯多尼) 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2年8月間,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欣興電子公司內,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宓喜耶。 陳高鵬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3日晚間9時5分許,致電被害人陳高鵬佯稱為露天拍賣購物網站之工作人員,因工作人員設定錯誤,致其之前網路購物之價金扣款發生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等語,致被害人陳高鵬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9時10分至1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路口之便利商店,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5元、2萬4,123元入杰斯多尼左列銀行帳戶中,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華南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存摺之交易明細及杰斯多尼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526號偵卷第 19、18、42 頁) 2.被害人陳高鵬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526號偵卷第9至10 頁) 3.杰斯多尼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7284號偵 卷第11至12 頁、第7526號偵卷第4至5、27至30頁、第18726號偵卷第3至5頁、第1361號偵緝卷第19頁反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南市警佳字0000000000號警卷第17至21頁) 方士仁(起訴書誤載為方士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3日下午5時54分許,致電告訴人方士仁佯稱為奇摩購物網台之客服人員,因超商人員設定錯誤,致其重複購買商品,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查詢餘額等語,致告訴人方士仁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6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5至杰斯多尼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杰斯多尼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526號偵卷第42頁) 2.告訴人方士仁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526號偵卷第19至20頁) 3.杰斯多尼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見第7284號偵 卷第11至12 頁、第7526號偵卷第4至5、27至30頁、第18726號偵卷第3至5頁、第1361號偵緝卷第19頁反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南市警佳字0000000000號警卷第17至21頁) 29 LOYOLA ANNALYN GELERA (安娜琳) 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2年12月間,在桃園市○○區某雜貨店,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宓喜耶。 蕭如芯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30日晚間6時59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蕭如芯,並佯稱告訴人蕭如芯先前網路購物,因超商店員操作條碼錯誤,需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網路物條碼之付款設定等語,致告訴人蕭如芯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7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操作自動櫃員機將現金2萬9,985元存入安娜琳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明細表及安娜琳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525號偵卷第19、25頁) 2.告訴人蕭如芯於警詢時供述(見第7525號偵卷第8至9頁) 3.安娜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第7525號偵卷第4至5、42至45) 蕭雅真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30日晚間6時44分許,撥打電話予被害人蕭雅真,並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誤設為分期付款,需依新光銀行客服人員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致被害人蕭雅真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7時26分許,在台北市○○區○○○路00巷00號新光銀行,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9元至安娜琳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明細表及安娜琳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525號偵卷第 20、25頁) 2.被害人蕭雅真於警詢時供述(見第7525號偵卷第10頁) 3.安娜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第7525號偵卷第4至5、42至45) 30 SALUD SAMUEL VILIANUEVA(沙牧而) 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2年10月間,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宓喜耶 田佩佳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31日晚間8時22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田佩佳,佯稱PG美人網網路購物款項交付流程出錯,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等語,致告訴人田佩佳陷於錯誤,分別於同日晚間9時12分許,在嘉義縣○○鄉○○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5元至沙牧而左列銀行帳戶內;又於同日晚間9時16分許,在同一地點,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1萬1,234元至沙牧而左列銀行帳戶內;又於同日晚間9時24分許,在同一地點,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1萬8,765元至沙牧而左列銀行帳戶內,均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明細表及沙牧而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5145號偵卷第14至15、27頁) 2.告訴人田佩佳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5145號偵卷第9至10頁) 3.沙牧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第5145號偵卷第4至5、41至44頁) 31 SALAMANQUE BOBBY NOEL BEATO (包比) 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02年9月間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宓喜耶經營之雜貨店內,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宓喜耶 林育如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4日晚間9時1分許去電被害人林育如,在電話中佯稱因被害人林育如之前網路購物之價金扣款發生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等語,致被害人林育如陷於錯誤,遂於104年12月14日晚間9時2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便利商店內,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匯款2萬9,986元、2萬9,986元、2萬9,986元及4,988元至包比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被害人林育如所有之郵局、臺灣企業銀行、臺灣新光銀行存摺之交易明細及包比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3998號偵卷第21、22、23、56頁) 2.被害人林育如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3998號偵卷第10至12頁) 3.包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第3998號偵卷第5至6、29至31、64至67頁) 32 REYES RHEA AYROSO (瑞雅) 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2年10月間,在不詳地點,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宓喜耶 盧奕全 詐騙集團成於104年12月4日下午7時42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盧奕全,並佯稱告訴人盧奕全先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作業人員疏失,誤設分期扣款,需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分期之付款設定等語,使告訴人盧奕全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3日下午7時許,在○○市○○區○○○路0段0號之○○高鐵站內,以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式,匯款1萬1,012元至瑞雅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明細表及瑞雅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799號偵卷第11、22頁) 2.告訴人盧奕全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788號偵卷第20至21 頁) 3.瑞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第7799號偵卷第4至5、51至53頁) 王羽頡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3日晚間6時23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王羽頡,並佯稱告訴人王羽頡先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作業人員疏失,誤設分期扣款,需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分期之付款設定等語,使告訴人王羽頡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8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式匯款5,513元至瑞雅左列銀行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明細表及瑞雅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799號偵卷第11、27頁) 2.告訴人王羽頡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788號偵卷第25至26頁) 3.瑞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第7799號偵卷第4至5、51至53頁) 陳妙慈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3日晚間7時4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陳妙慈,並佯稱被害人陳妙慈先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作業人員疏失,誤設分期扣款,需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分期之付款設定等語,使被害人陳妙慈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7時42分許,在臺中市某處,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3,123元至瑞雅左列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明細表及瑞雅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799號偵卷第11、32頁) 2.被害人陳妙慈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788號偵卷第31頁) 3.瑞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第7799號偵卷第4至5、51至53頁) 許慶池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3日晚間某時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許慶池,並佯稱告訴人許慶池先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作業人員疏失,誤設分期扣款,需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分期之付款設定等語,使告訴人許慶池陷於錯誤,分別於同日晚間7時46分許、7時50分許,在屏東縣○○鄉○○路郵局,分別匯款1萬8,123元、2萬9,987元至瑞雅左列銀行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告訴人許慶池所有華南商業銀行、郵局存摺內之交易明細及瑞雅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7799號偵卷第11、39、40頁) 2.告訴人許慶池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7799號偵卷第36至38 頁) 3.瑞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第7799號偵卷第4至5、51至53頁) 33 CATAPIA JOCELYN ARELLANO(喬瑟玲) 永豐商業銀行林口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不詳時間、地點,透過不詳他人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徐昌鍊 朱國賓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5日下午4時27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朱國賓,並佯稱被害人朱國賓因網路訂房作業,申辦會員需每年訂購12間房間,需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取消會員申辦之付款設定等語,使被害人朱國賓陷於錯誤,分別於同年月15日下午5時14分許起,分別以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式陸續匯款2萬6,253元、5,684元及7,396元至喬瑟玲左列銀行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明細表、被害人朱國賓所有郵局存摺之交易明細、喬瑟玲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3324 號偵卷第15、14、53頁) 2.被害人朱國賓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3324號偵卷第7至9頁) 3.喬瑟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第1803號偵緝卷第20、24、30頁) 鐘秀貞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5日下午4時53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鐘秀貞,並佯稱告訴人鐘秀貞先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作業人員疏失,誤設分期扣款,需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分期之付款設定等語,使告訴人鐘秀貞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5時41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0巷0弄0號○○銀行,以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式匯款2萬9,989元至喬瑟玲左列銀行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明細表及喬瑟玲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3324號偵卷第33、53頁) 2.告訴人鍾秀貞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3324號偵卷第19至20頁) 3.喬瑟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第1803號偵緝卷第20、24、30頁) 葉政霖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3日下午5時31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葉政霖,並佯稱告訴人葉政霖先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作業人員疏失,誤設分期扣款,需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分期之付款設定等語,使告訴人葉政霖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6時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便利商店內,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1萬6,985元至喬瑟玲左列銀行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明細表及喬瑟玲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3324號偵卷第45、53頁) 2.告訴人葉政霖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3324號偵卷第40至43頁) 3.喬瑟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第1803號偵緝卷第20、24、30頁) 張智詠 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15日下午4時15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張智詠,並佯稱告訴人張智詠先前網路購物,因內部作業人員疏失,誤設分期扣款,需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分期之付款設定等語,使告訴人張智詠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5時2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便利商店,匯款1萬9,958元至喬瑟玲上開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1.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明細表及喬瑟玲左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第10372號偵卷第36、123頁) 2.告訴人張智詠於警詢時之供述(見第10372號偵卷第121至122頁) 3.喬瑟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第1803號偵緝卷第20、24、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