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3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 選任辯護人
- 孔菊念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婚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61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A女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為乙○○(因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所僱用之員工,其明知乙○○與甲○○為夫妻,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2月初某日晚間7、8時許,騎乘機車前往桃園市大園區(改制前為桃園縣大園鄉)平安路旁桃園國際機場外環道附近赴約,而與乙○○在其駕駛之汽車內為性器官接合之性交行為1次。復另行起意,於時隔1週後某日晚間7、8時許,在所任職之大園區平安路339之1號正光隆企業社辦公室旁廚房,與乙○○為相姦行為1次。嗣於105年5月7日甲○○發現乙○○手機訊息有異,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定有明文。查被告A女為上開犯嫌後,刑法第239條,已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09年5月29日以釋字第791號宣告違憲,並自該日起失其效力,亦即刑法第239條之刑罰已經廢止,則對被告之上開犯行,即應為免訴之諭知。原審未及參照上開解釋意旨,而依上開刑法規定對被告為論罪科刑,於法即有未洽。本院自應予以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