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7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寶銀
- 選任辯護人
- 林銘龍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參 與 人 鄭秋花
- 代理人
- 廖婉君律師
- 代理人
- 參 與 人 曹安娜
- 代理人
- 易定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內容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之地號,有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原本之記載」欄所載誤繕之處(本院卷一第257至291頁),而此等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之正確記載」欄所示之內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原本之記載 更正後之正確記載 編號 應沒收之物 編號 應沒收之物 1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土地 1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土地 2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土地 2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土地 3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土地 3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土地 4 臺北市○○區○○○路00號、53號建物 4 臺北市○○區○○○路00號、53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