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938號
- 第三人
- 即參加人
- 黃淑麗
- 即參加人
- 林映華
- 即參加人
- 謝侑峻
- 第三人
- 即參加人
- 聖川機電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原慶
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38號被告詐欺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黃淑麗、林映華、謝侑峻、聖川機電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640號判決認被告侯嘉昌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依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被告侯嘉昌成立犯罪而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沒收對象或範圍可能包括第三人黃淑麗、林映華、謝侑峻、聖川機電有限公司所取得之款項。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上開第三人均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38號詐欺案件,定於民國109年7月30日進行審判程序。本件參加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