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93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曾淑華王美玲俞秀美

第三人
即參加人
黃淑麗
即參加人
林映華
即參加人
謝侑峻
第三人
即參加人
聖川機電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原慶

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38號被告詐欺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黃淑麗、林映華、謝侑峻、聖川機電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640號判決認被告侯嘉昌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依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被告侯嘉昌成立犯罪而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沒收對象或範圍可能包括第三人黃淑麗、林映華、謝侑峻、聖川機電有限公司所取得之款項。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上開第三人均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38號詐欺案件,定於民國109年7月30日進行審判程序。本件參加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呂修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