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1287號
- 上訴人
- 黃秉榮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823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663號、第4246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明文規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黃秉榮犯施用第一級毒罪,2 罪,其中1罪與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想像競合,均累犯,經原審分別處有期徒刑10月 、7月,定應執行刑1年2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未附具理由。經本院於109 年4月17日命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被告本人,有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第63頁) 至今逾期仍未補正(同上卷第65頁)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