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李新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14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新安 吳夢桐 陳旗笙(原名陳孝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尚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訴 字第12號、第21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2233號、第14667號 ,追加起訴案號:105年度蒞追字第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犯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編號「本院判決」 欄所示之刑。 甲○○犯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編號「本院判決」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丁○○犯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編號「本院判決」 欄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至6、8、11、13、14、16至32、34至36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為夫妻,於民國92年間出資成立「朝陽財法顧問 有限公司」(下稱朝陽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 號,名義負責人為林文鑫,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同址並設立「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由王樹森律師擔任該法律事務所所長。然王樹森律師於96年間起因身體健康狀況不佳,於97、98年間,自桃園律師公會及台北律師公會辦理退會,並向乙○○、甲○○表明不再擔任「 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執行律師業務,亦未授權以其名義對外招攬法律業務及簽立契約。而丁○○(原名陳孝弟)自 100年3月間起,進入朝陽公司擔任業務主任,招攬客戶簽立法律服務契約,且知悉王樹森律師實際上並未在事務所執業。 二、乙○○、甲○○、丁○○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於 103年6月20日前之犯行係基於普通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103年6月20日以後係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宣稱王樹森律師為「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之駐所律師,由甲○○(化名「吳玉姿 」)、丁○○(化名「陳紀嘉」)對外招攬客戶,親自或利用 不知情之員工向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公司或個人偽稱可由專業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使該等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誤以為「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為專業律師所經營之法律事務所,而支付如附表一所示費用委任王樹森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乙○○、甲○○、丁○○並盜用王樹森律師停業後留於事務 所內未取回之「王樹森律師」長條章、印章,擅以王樹森律師名義與客戶簽定「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並製作「法律顧問證書」,偽造完成後,送交予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客戶,而行使上開偽造之私文書及特種文書,足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及王樹森律師本人(被害人、簽約時間、契約期間、顧問費用〈即詐欺所得〉,出面招攬及簽約人,均如附表 一各編號所示,偽冒名義製作之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法律顧問證書,及盜蓋「王樹森律師」之印文暨其數量,詳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嗣因耀東方社區(附表一編號78)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王嗣芬多次撥打電話至「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欲找尋王樹森律師諮詢法律問題,均遭事務所內員工以王律師不在等理由加以搪塞,其留下聯絡方式供聯繫,亦未曾接獲王樹森律師回電,遂向桃園律師公會查詢,始悉王樹森律師早已退出該律師公會多年,桃園律師公會並於103年8月25日發函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告發,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律師公會告發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證據能力) 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被告乙○○、甲○○、丁○○及其等選任辯護人就證據能力無 意見,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無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非供述證據部分,核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均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甲○○、丁○○於原審及本院審 理時(105矚訴字第12號卷五第170至171頁,本院卷一第290至293頁、第402頁,卷二第119頁、第235至239頁)坦承不 諱,並據證人王樹森於警詢、偵查時證述(他字卷一第77至80頁,偵12233號卷一第34至43頁),證人即事務所員工賴 睿璿、王琳雯、楊宜蓁、李依親、許竹君於警詢、偵查時證述(他字卷二第52至55、71至75頁,他字卷三第1至6、23至26頁;第28至33、52至55頁;第57至61、81至85頁;第93至96、112至116頁),及附表二編號1至78之證人證述明確( 見附表二「供述」欄),復有附表二編號1至78「書證」欄 之各項書證在卷可稽,被告3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本案各次犯罪行為時點,依前開附表二各編號書證中委任契約書之時間以為特定,如無委任契約書或者委任契約書上未書寫簽約時間之部分,則以契約期間之始日為簽約時間以特定被告犯罪行為時點。又附表編號29、58、67部分,檢察官於起訴書中雖未載明簽約時間,然編號29部分,依據被告3 人於審理中提出委任契約書(105矚訴12號卷第177頁),簽約時間為101年8月27日;編號58部分依據被告丁○○於原審審 理中供稱係於103年1、2月簽約,即從最利於被告3人之認定而認該契約期間為103年1月至2月;編號67部分,依被告甲○ ○於原審審理中所述係102年8月簽約,契約期間為1年,認定 簽約時間為102年8月,契約期間為102年8月至103年7月止。另有關附表一編號2之顧問費用,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簽 約時間為101年12月1日至103年1月31日及104年5月1日續約 ,2個區間之顧問費皆為4萬元等語(105矚訴12號卷第172頁),辯護人主張實際僅收取得新臺幣(下同)4萬元,104年5月1日續約部分,雖先開立請款發票(他字卷五第98頁),但因被告等於同年5月19日即遭查獲,故未給付等語,核與 證人即幸褔市社區住戶蘇峙任於警詢證述相符(他字卷五第96至97頁),是此部分之實收金額應為4萬元,且接續犯之 一部已經既遂,犯罪狀態即為既遂,辯護人主張未遂云云,並無可採。以上,爰就檢察官之起訴書附表補充並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一各該編號所載。至於辯護人主張附表一編號48實際僅收取36,000元等語,但該編號於102年4月18日簽約、104年2月11日續約,第一次於102年4月18日給付顧問費45,000元,有收款證明單在卷可憑(偵14667卷五第135頁),而證人即亞都室內裝潢有限公司負責人楊漢麒於警詢時稱每年顧問費用為36,000元,則被告等於104年2月11日續約,至少收取2期顧問費應可認定,金額各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辯護 人所稱僅收取36,000元,與卷內收據及證人所述不符,尚難憑採,併此敘明。 ㈢按共同正犯之數行為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均有參與。其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而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觀諸本案犯罪手法,被告乙○○、甲○○為朝陽公司之實際 經營者,被告丁○○擔任業務主任,其等均知悉王樹森律師已 未在「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執業,而該事務所亦無專業律師供客戶諮詢法律問題,卻仍偽以王樹森律師之名義對外招攬業務、簽約,並分工參與該事務所之運作,足見其等3人 相互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獲取詐騙款項之目的,且朋分利潤、報酬,自應對於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認就上揭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被告丁○○曾辯以其並非每件均親自參與云云,但依其於警詢自 述薪資計算方式為底薪加上全勤、交通、伙食、競業禁止、主管等津貼共3萬元,招攬成功一個客戶有10%獎金等語(他字卷二第80頁),其報酬領取方式並非純粹按件計酬,且位居主管職,自應就附表一各編號犯行與被告乙○○、甲○○共同 論處。 ㈣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3人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 科。 二、論罪: ㈠法律修正與適用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構成要 件之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種類及範圍之變更。被告3人 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 年6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修法提高罰金刑之刑度,且新增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 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被告3人於103年6月20日前所為雖均該當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構 成要件,但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增訂第339條之4規定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103年6月20日以後所犯(包含附表一編號2、6、13、48、63因論以接續犯,犯罪時間橫跨刑法第339條之4增訂前後者),則適用增訂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又刑法第212條於108年12月25日亦有修正,同年月27日施行,其修正理由係因本罪於72年6月26日後並未修正,而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 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地2 項前段規定,本罪之罰金數額應提高為30倍,故係將前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無變更,應逕適用裁判時法。 ㈡核被告乙○○、甲○○、丁○○就附表一編號1、3至5、9、10、12 、14至17、19、20、22至29、31、33、35、36、39、40、43、44至47、49、53、55、58、65至72、74、78,均為103年6月20日前所為(下稱「103年6月20日前之犯行」),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就附表一編號2、6至8、11、13、18、21、30、32、34、37 、38、41、42、48、50、51、52、54、56、57、59至64、73、75、76、77,均為103年6月20日以後所為(下稱「103年6月20日以後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法律顧問證書 為提供服務之證明,性質屬罪責較輕之刑法第212條特種文 書,公訴意旨雖未指明其文書性質,但無礙被告之防禦,由本院補充之;又公訴意旨雖以被告等103年6月20日以後之犯行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但此業經原審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105矚訴12號卷一第52頁反面),均併 此敘明。 ㈢內部關係(吸收關係、接續犯、共同正犯) ⒈被告3人未經王樹森之同意,即在附表五所示法律顧問委任契 約書、法律顧問證書上蓋用王樹森律師印章,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法律顧問證書,進而交付予附表一所示等公司行號及個人,偽造之低度行為為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又就附表一編號1 、2 、6 、13、15、47、48、49、60、63、68、70之前後各次犯行,因均係偽冒王樹森之名義對同一被害人本於相同提供法律諮詢目的於期滿後之續約,可評價為基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應依接續犯而各論以1罪。 ⒉被告乙○○、甲○○、丁○○就附表一各編號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至於附表一之編號中有非由甲○○ 、丁○○親自出面招攬、簽約,而係由公司員工招攬者,檢察 官並未舉證各該零星招攬之員工知情且與被告3人具共同犯 意聯絡,即不納入共同正犯範圍,而認被告等利用不知情之員工犯罪,論以間接正犯。 ㈣外部關係(想像競合、數罪併罰) ⒈被告3人就103年6月20日前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修正前普通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各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就103年6月20日以後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各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⒉被告3人就附表一所示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103年6月20日 前之犯行,共46罪)以及各次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罪(103年6月20日以後之犯行,共3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㈤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乙○○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 第16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經減刑為3月15日,於96年11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經同法院以103年度壢交簡字第2181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4月確定,於103年1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丁○○前因竊盜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21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6年6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恐嚇取財案件,經同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862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100年11月12日假釋付保 護管束期滿而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乙○○於96年11月14日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 附表一編號3、4、9、12、17、20、22、23、24、25、26、27、29、31、36、46、55、65、66、69、74之有期徒刑以上 各罪,於103年11月13日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附表一編號2、7、8、11、13、18、32、34、38、41、42、48 、50、51、54、56、57、59、61、62、64、73、75、76之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被告丁○○於96年6月13日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附表一編號17、20、23、24、26、27、31、36、55、74之有期徒刑以上各罪,於100年11月12日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附表一其餘編號之罪 ,均為累犯。惟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乙○ ○、丁○○於本件所犯各罪之情節非重,如加重法定最低本刑 ,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並參酌檢察官對於累犯是否裁量加重本刑一事表示無意見,辯護人則主張累犯不予加重之旨(本院卷二第239頁),本院認被告乙○○ 、丁○○於本件無以累犯加重其刑之必要(與原審同)。 ⒉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科刑時原即應依同法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其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然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者,其原因動機 不一,犯罪情節、涉案程度未必盡同,所造成之社會危害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自非不可依 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平等原則。經查,被告3人於103年6月20日以後之犯行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等所為干擾 合法律師執業市場,損及社會秩序及當事人權益,固應非難,惟被告等並非虛設公司行號,仍有提供部分勞務,尚非惡性重大之徒,且犯後坦承錯誤,並盡力與被害人和解(詳如附表三)。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科以最低度刑,仍屬情輕法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 ,就所犯103年6月20日以後之犯行(即附表一編號2、6至8 、11、13、18、21、30、32、34、37、38、41、42、48、50、51、52、54、56、57、59至64、73、75、76、77)均減輕其刑。至於103年6月20日前之犯行,經依想像競合犯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後,該罪之法定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2月, 並無過重之疑慮,故此部分即不再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之,併此敘明。 三、撤銷改判之說明及科刑 ㈠原審以被告3人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⒈惟查:⑴原審以被告3人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尚構成修正前律 師法第48條第1項之罪,擴張審理範圍併予審究云云,惟按 修正前律師法第48條,係以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為其要件(按:於109年1月15日修正時變更條次為第127條,並將「未取得律師資格」修正為「無律師證書 」),經查被告等對被害人提供諮詢或非訟案件部分,尚非屬辦理訴訟事件,部分被害人雖提及有撰寫書狀、陪同出庭等節(見附表二「供述」欄),但起訴及原審並未具體認定被告等經辦何訴訟事件,具體繫屬於法院或檢察署之案號與內容為何,以何人名義出名辦理等,且卷內並無資料可憑,參以證人蔡勝雄律師、吳磺慶律師於偵查中證述(偵12233 卷三第14至18頁、第23至28頁),該事務所遇有需出庭之訴訟案件時,會將個案轉介給其他律師,僅屬個案性質幫忙,並非固定合作關係等情,亦見訴訟事件係委由其他具資格之律師執行業務,則被告等有無實際違反律師法辦理訴訟事件,卷內尚乏充分積極證據可憑,罪嫌尚有不足,原審此部分之認定即有未洽;⑵法律顧問證書之性質僅為提供服務之證明,屬刑法第212條特種文書,原審認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即非允洽;⑶原審未區分成立累犯與應否依累犯加重最低本刑乃不同層次之問題,籠統以被告乙○○於96年11月14日 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犯本件各罪,均不予加重云云,但其中屬於96年11月14日之5年後、103年11月13日前所犯者(附表一編號1、5、6、10、14、15、16、19、21、28、30 、33、35、37、39、40、43、44、45、47、49、52、53、58、60、63、67、68、70、71、72、77、78),本即不成立累犯,原審此部分之理由說明即有違誤;⑷關於附表一編號2之 實收顧問費,實際上僅能證明獲得4萬元,續約部分則因被 告等先遭查獲而未取得,已如前述,原審認定此部分獲取16萬元,亦屬有誤;⑸被告於上訴後陳報與附表一編號4、16、 21、40、45之被害人有關和解履行進度,已如數清償,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已經返還,毋庸諭知沒收、追徵,原審未及審酌此情,亦有未洽;⑹本案偽造之文書上蓋用王樹森律師之印文,並非以偽刻之印章為之(詳後述),即不適用刑法第219條諭知沒收印文。原審於犯罪事實並未認定係偽刻之印 章,但於主文及理由以印文係偽造而諭知沒收,亦非允當。⒉被告3人上訴意旨以其等均坦承犯行,且已盡力與被害人和解 ,原審量刑過重云云,但原審就被告3人所量處之宣告刑均 已是各罪法定刑(含減輕後之刑)之最低刑度,本院無再為斟酌下修之量刑空間,是上訴意旨難認有理(另有關定應執行刑部分,應嗣全案確定後再予定刑,有關犯罪所得沒收、追徵部分,均詳後述),但原判決有上揭可議之處,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分別審酌被告3人明知王樹森律師 已未在朝陽法律事務所執業,仍對外宣稱王樹森律師為駐所律師,而犯本案之罪,期間長達約4 年,混亂社會秩序、損及當事人權益,且被害人(包含公司及個人)人數眾多,所為可議,然實質審酌被告等並非虛設公司行號,亦有應被害人之需求,提供未涉訴訟事件之若干勞務,而非完全不勞而獲,與時下社會上橫行之詐騙集團有別,衡以被告3人各自 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分工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盡力與被害人和解之犯後態度,且部分被害人亦陳明無意追究之旨,並審酌被告乙○○自述高職學歷、被告甲○○為大陸地 區人民,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二人育有1子尚未成年,有 賴其二人扶養之生活經濟狀況,被告丁○○自述專科肄業之智 識程度,母親罹病且年事已高,有賴扶養之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二第24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本院判 決欄所示之刑,並就103年6月20日前之犯行經論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3至5、9、10、12、14至17、19、20、22至29、31、33、35、36、39、40、43、44至47、49、53、55、58、65至72、74、78),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有關辯護人請求諭知緩刑乙節,按對於科刑之被告諭知緩刑,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刑法第74條規定甚明。被告乙○○ 、丁○○分別有如前述之犯罪科刑及執行之紀錄,且均曾有屬 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紀錄,又被告甲○○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可稽,但被告等之犯行長達4年,遭查獲起訴者共計78件,違法犯行 非偶發單一個案,認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均不予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㈢按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本院審酌本案被告3人所犯共78罪,檢察官、被告3人均仍可提起上訴,且本案所諭知之宣告刑,有得易科罰金部分,有不得易科罰金但可易服社會勞動部分,無從合併定刑,倘案件確定後,被告仍可依刑法第50條規定選擇是否聲請合併定刑,故認本案宜待被告3人所犯數罪均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以妥適保障被告3人定刑之聽審權, 並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是認尚無庸於本案先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㈣被告3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第2條第2項以 及新修正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尚無新舊法律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查被告甲○○自承係由 其實際管理朝陽公司帳戶,而被害人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顧問費用均係入公司帳戶等語(105矚訴12號卷五第175頁),是認本件犯罪所得均為被告甲○○所有並管領支配,即不對未實 際取得支配犯罪所得之被告乙○○、丁○○宣告沒收、追徵。被 告甲○○各罪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係如附表三之「顧問費用欄 」所示,但因與附表三「被害人」欄之公司或個人達成和解並給付如附表三「和解金額」欄之和解金,已返還部分應予扣除,是認被告甲○○現仍保有而未返還於各被害人之犯罪所 得如附表三「犯罪所得」欄各該編號所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各自對應編號之罪刑項下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甚明。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3、7、9、10 、15所示之物係王樹森律師所有,非被告所有之物;又編號12所示之物係與本案無關之事務所用品;附表四編號33所示之物為朝陽法律事務所客戶之本票,尚非被告3人所有之物 ,此均經被告甲○○於原審審理中供承在卷,毋庸諭知沒收。 其餘附表四編號1、4至6、8、11、13、14、16至32、34至3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甲○○所有且為供本案所用等情,亦據被 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供陳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又修法後之沒收已非從刑,且上開物品均已扣案而可就實物執行,故於主文欄獨立一項諭知,不必再附隨於被告每一罪之罪刑項下諭知,附此敘明。 ⒊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法律顧問證書」,雖屬偽造之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但已交付給各被害人收執而已非被告三人所有,自無從諭知沒收。又按盜用他人真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在刑法第219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1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乙○○等人於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法 律顧問委任契約書」、「法律顧問證書」所蓋用之「王樹森律師」長條章、印章,係證人王樹森放置於「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未取回之物等情,業據證人王樹森於警詢陳述明確(偵12233號卷第34至35頁),該長條章、印章均屬真正, 揆諸前揭說明,該印章所蓋用之印文不予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第55條、第5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象吾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豫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許曉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公司)之簽約人或實際負責人 簽約時間 (犯罪時間) 契約期間 顧問費用(單位新臺幣) 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業務招攬人 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簽約人 本院判決 1 元威實業社 王麗棻(負責人) 1.102 年4 月10日 1.102年4月10日至103年5月15日 1.年度費用3 萬6,000 元。 丁○○(化名陳紀嘉) 甲○○(化名吳玉姿)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03 年3 月29日(以王世林名義)(接續前次簽約行為) 2.103年3月29日至104年7月31日 2.年度費用3 萬6,000 元。 2 幸福市社區 楊宗豫(管理委員會委員) 1.101 年12月1日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為)101 年12月1 日到103 年1月31日及104 年5月1 日到105 年6月30日為委任期間 1.年度費用4萬元(101年12月1日至103年1月31日)。 甲○○ 甲○○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104年5月1日(接續前次簽約行為) ⒉僅簽約及提出請款單,嗣因本案於104年5月19日遭查獲而未實際收得款項(見證人蘇峙任於警詢證述,他字卷五第96至97頁) 3 麗寶smart學苑社區 吳成龍(管委會委員) 101 年2月7日 101年2月7日至105年2月6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11萬250 元(起訴書誤載為11萬2500元) 甲○○ 甲○○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龍泉宮廷社區 李東隆(管委會前任主委)、張安靜(管委會前現任主委) 101 年3月20日(起訴書誤載為103年) 101年3月20日至106年3月20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14萬5,000 元 甲○○ 甲○○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陸光五村國宅社區 馮成禮(管委會主委) 102 年5月20日 102年5月20日至104年9月30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8 萬4,000 元 丁○○ 丁○○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宏岡鐵業社 林秀宏(負責人) 1.102 年8 月19日 1.102年8月19日至103年8月19日 1.第1 年費用4 萬5,000元 賴睿璿 甲○○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103 年9 月5日(接續前次簽約行為) 2.103年9月5日至104年12月4 日 2.第2 年費用4 萬元 7 東于膠業有限公司 蔡秋玲(登記負責人) 104 年3月13日 104年3月13日至105年3月13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3 萬6,000 元 丁○○ 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8 維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陳建國(經理) 103 年11月25日 103年11月25日至105年12月31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5 萬2,500 元 丁○○ 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9 新進機電廠股份有限公司 章聰明(總經理) 101 年1月3日 101年1月3日至102年1月2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3 萬6,000 元 丁○○ 丁○○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樂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興元企業社) 劉家興(負責人)、廖恆儀(助理設計師) 103 年4月24日 103年4月25日至104年4月30日 年度費用5萬2, 000元 不詳 不詳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雄鉅科技股份有限公 龔崇德(負責人)、郭威周(採購經理) 104 年2月16日 104年2月16日至105年2月28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4 萬2,000 元 丁○○ 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2 百順森活社區 邱世祿(文書人員) 101 年7月12日 101年7月12日至102年7月11日 年度費用4萬元 許竹君賴睿璿 不詳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活力城社區 林成彬(管理委員會主委) 1.103 年2 月18日 1.103年2月18日至104年3月9日 1.年度費用4 萬5,000元 甲○○ 甲○○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104 年2 月9日(接續前次簽約行為) 2.104年3月10日至105年3月9日 2.年度費用4 萬5,000元 14 日南企業有限公司 賴世昌(登記負責人) 103 年5月9日 103年5月9日至104年5月31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4 萬元 丁○○ 丁○○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安敦新世界社區 洪敏隆(管委會主委) 1.102 年3 月28日 1.102年3月28日至103年3月31日 1.年度費用4 萬元 甲○○ 甲○○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03 年3 月13日(接續前次簽約行為) 2.103年4月1日至104年3月31日 2.年度費用4 萬元 16 台林營造有限公司 黃培酲(負責人) 101 年11月22日 101年11月22日至105年12月1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12萬元 許耀天 不詳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誼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蔡莉玲(會計部與管理部協理) 100 年9月14日 100年9月17日至106年9月16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12萬元 甲○○ 甲○○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燁進精密鍛造有限公司 蔡惠新(負責人)、謝子評(總經理特助) 104 年1月26日 104年1月26日至105年1月31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4 萬2,000 元 丁○○ 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8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9 開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吳國豪(勤務部副課長)、孫家銘(執行副總) 103 年5月28日 103年5月28日至104年5月31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3 萬6,000 元 丁○○ 丁○○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9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立鈦槽架有限公司 陳得勝(前負責人及股東) 100 年7月11日 100年7月11日至103年7月10日(102年11月終止合約) 3 年共計支付5 萬元顧問費用 甲○○ 甲○○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0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煇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鍾國楨(負責人) 103 年7月24日 103年7月24日至107年7月31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12萬元 賴睿璿與不詳女子 不詳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2 新象社區 黃照明(管理委員會主委) 101年11月5 日 101年11月5日至103年1月4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3 萬6,000 元 陳永金 不詳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東又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劉嘉敏(經理)、張羽琳(業務人員) 100 年5月3日 100年5月16日至103年6月30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8 萬元 甲○○ 甲○○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易萊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劉子甫(負責人) 100 年7月12日 100年7月12日至101年7月11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6 萬元 許竹君 許竹君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4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田園北京大樓 邱余妙珠(管理委員會主委) 101年1月 101年1月至101年12月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4 萬元 不詳 不詳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5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升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連素珠(負責人) 100 年9月8日 100年9月9日至101年9月8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4 萬元 丁○○許竹君 丁○○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台悠有限公司 田永標(負責人)、張美麗(會計人員) 100 年10月15日 100年10月15日至101年10月14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4 萬元 丁○○ 丁○○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7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台達捲門事業有限公司 柯沈雄(負責人) 102 年5月7 日 102年5月7日至103年6月7日 年度費用4萬元 丁○○ 丁○○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8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生生圓大飯店 陳冠伍(總經理) 101 年8月27日 101 年8月27日至第102 年9 月30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4 萬元 不詳 不詳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9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良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陳文慧(管理部經理) 103 年11月4 日 103年11月4日至106年11月3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5 萬元 不詳 不詳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1 定暘自動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黃許淮(總經理) 100 年5月3日 100年5月3日至101年6月2日 年度費用3萬60, 00元 丁○○ 丁○○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傳承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顏卉妤(負責人) 103 年11月27日 103年11月27日至105年1月31日 年度費用4萬元。 丁○○ 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3 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曉琪(人資課長) 102 年7月25日 102年7月25日至103年9月30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5 萬元 不詳 不詳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昱城有限公司 陳貴棠(負責人) 103 年11月24日 103年11月24日至104年11月30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4 萬元 丁○○ 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5 昇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劉珍萍(會計人員) 102 年7月1日 102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12萬6,000 元 不詳 不詳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運通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劉甫仁(負責人) 100 年7月5日 100年7月5日至102年9月4日 費用2 年共計5 萬元 丁○○ 丁○○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6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萬琳綜合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謝侍梅(負責人) 103 年10月9日 103年10月9日至105年12月31日 費用2 年共計5 萬元 丁○○ 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8 戊○○ 個人 104 年1月28日 104年1月28日至105年1月31日 年度費用3萬6, 000元 丁○○ 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8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9 新北歐社區 林佩穎(管委會主委) 102 年9月5日 102年9月5日至103年10月10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4 萬元 丁○○ 丁○○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輝山建材有限公司 陳坤德(負責人) 102 年7月6 日 102年7月6日至104年7月5日 費用2 年共計3 萬6,000 元 甲○○ 甲○○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金弘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蔡林輝(負責人) 104 年4月10日 104年4月10日至105年4月30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4 萬元 丁○○ 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1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42 廣順鑫有限公司 賴易人(經理) 104 年2月16日 104年2月16日至105年2月28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5 萬元 丁○○ 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43 捷凱、捷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梁昭仁(負責人)、梁昭隆(代理人) 103 年4月14日 103年5月1日至105年4月30日 費用2 年共計7 萬4,000 元 丁○○ 丁○○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3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佳冠食品有限公司 賴榮彬(負責人) 103 年2月18日 103年2月18日至105年2月28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8 萬4,000 元 不詳 丁○○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4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台灣鑫東超精密有限公司 李美華(財務主管) 102 年6月27日 102年7月1日至104年6月30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5 萬元 陳美蓉 甲○○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誼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翁紫娟(財會人員) 101 年9月17日 101年9月17日至103年9月16日 1.年度費用4 萬元 2.總計支出顧問費用8 萬元 陳永金賴睿璿 不詳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6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 松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晟鳴實業有限公司 呂理誠(2家公司負責人) 1.102 年5 月13日 1.102年5月14日至106年5月13日(松璽公司) 1.年度費用4 萬5,000 元,每簽3年送1 年,松璽公司總計支出顧問費用13萬5,000 元 賴睿璿 賴睿璿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7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02 年7 月10日(接續前次簽約行為) 2.102年7月10日至103年7月9日(晟鳴公司) 2.晟鳴公司總計支出顧問費用4 萬5,150 元 48 亞都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楊漢麒(負責人) 1.102 年4 月18日 1.102年4月18日至103年4月30日 1.年度費用4 萬5,000元 丁○○ 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8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104 年2 月11日(接續前次簽約行為) 2.104年2月11日至105年2月28日 2.年度費用3 萬6,000元 49 裕盛模具工業有限公司 羅美庚(負責人) 1.101 年2月7日 1.101年2月7日至102年2 月28日(檢察官誤載為30日) 1.年度費用4 萬元 丁○○ 丁○○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9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02 年4 月22日(無委任契約書) 2.102年4月22日至103年4 月21日(檢察官誤載為102 年4月30日至103 年4月30日)(接續前次簽約行為) 2.年度費用4 萬元 許竹君 沒有書面契約 50 丙○○ 個人 104 年1月3日 104年1月3日至105年1月3日 年度費用5萬元 丁○○ 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51 摩天芳鄰社區 王杰森(總幹事) 104年間 104年間(期間一年,事務所遭搜索後已解約)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4 萬元 丁○○ 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52 太子盛世社區 賴俊超(管委會主委) 103 年11月5日 103年11月5日至104年11月30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4 萬元 丁○○ 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53 錡鴻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鍾達雄(負責人) 102 年12月25日 102年12月25日至104年2月25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4 萬5,000 元 丁○○ 丁○○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3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 潔事康清潔企業社 馬秋星(負責人) 104 年3月24日 104年3月24日至105年3月31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4 萬元 丁○○ 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4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55 巨將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謝正宏(副總經理) 100 年6月15日 100年6月16日至104年6月15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12萬元 丁○○ 丁○○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5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6 顯爐企業有限公司 邱顯炉(負責人) 104 年1月12日 104 年1月12日至105 年1月12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4 萬元 丁○○ 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57 科銘工程企業社 劉邦南(負責人) 104 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至105年1月31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4 萬元 丁○○ 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58 鉅宬欣業有限公司 董錦珍(負責人) 103 年1、2 月間 103 年1、2月間 費用4萬元 丁○○ 丁○○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9 皇麟實業有限公司 朱弘智(總經理特別助理) 104 年2月6日 104年2月6日至109年2月5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8 萬元 丁○○ 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60 君宏工程行 孟憲宏(負責人)、葉郁君(負責人之配偶) 1.103 年10月9日 1.103年10月9日至104年10月9日 1.年度費用4 萬元 吳家暢 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0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103 年10月13日(接續前次簽約行為) 2.104年10月9日至105年12月31日 2.年度費用3 萬元 61 速連發運通有限公司 劉育平(負責人) 104 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至105年5月6日 年度費用4萬元 丁○○ 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62 正翁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鄭祝平(負責人) 104 年1月5日 104年1月5日至105年1月5日 年度費用4萬元 丁○○ 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63 燊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許錦聰(副總經理) 1.102 年9 月30日 1.102年10月1日至103年10月1日 1.年度費用3 萬6,000元 丁○○ 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3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103 年10月1日(接續前次簽約行為) 2.103年10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 2.年度費用3 萬6,000元 64 來就福實業社 莊訓輝(負責人) 104 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至105年1月13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4 萬元 丁○○ 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65 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福文(負責人) 101 年5月5 日 101年5月5日至105年5月4日 費用5 年總計12萬元 甲○○ 甲○○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5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6 桃園市私立元福護理之家 李健興(院長) 101 年10月12日 101年10月12日至102年10月12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4 萬元 陳信全 陳信全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7 台利堡工程有限公司 鄧建興(負責人) 102 年8月 102 年8月起至103 年7月止 年度費用4萬元 甲○○ 甲○○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7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8 正南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楊德義(負責人)、莊參蓮(會計人員) 1.101 年7 月5日 1.101年7月5日至102年7月4日 1.年度費用4 萬1,000元 許耀天賴睿璿 不詳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8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02 年12月5日(接續前次簽約行為) 2.102年12月5日至104年5月5日 2.年度費用4 萬元 69 守一國際有限公司 王從惠(負責人) 101 年9月28日 101年9月28日至102年10月31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4 萬元 丁○○ 丁○○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9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0 亞德光機股份有限公司 何汶軒(法務人員) 1.102 年4 月25日 1.102 年4 月25日至103 年4 月24日 1.年度費用為4萬元 不詳 不詳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0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03 年3 月13日(接續前次簽約行為) 2.103年4月25日至104年4月24日 2.年度費用為4萬元 71 吉雅有限公司 劉金美(會計人員) 102 年8月22日 102年8月20日至103年10月20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4 萬元 丁○○ 丁○○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1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2 天堂鳥森遊館社區 邱國良(保全業務人員) 102 年8月19日 102年8月19日至103年8月19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4 萬元 丁○○ 丁○○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3 台灣瀧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翁石松(總務部副理) 104 年2月11日 104年3月16日至108年3月15日 費用4 年共計12萬元 甲○○ 甲○○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3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74 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葉國欽(負責人)、葉詩文(會計人員) 100 年7月6日 100年7月6日至104年7月8日 4 年共計10萬8, 000元 甲○○ 甲○○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4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5 華勤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楊三德(負責人) 103 年12月18日 103年12月18日至106年4月30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5 萬元 丁○○ 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76 名第大廈社區 王朝樟(管理委員會顧問) 104 年3月10日 104年3月10日至105年4月10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4 萬元 丁○○ 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6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77 中悅皇家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鄒文鈞(實際負責人) 103 年8月6 日 103年8月6日至104年8月31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4 萬元 丁○○ 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7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78 耀東方社區管理委員會 王嗣芬 102 年10月22日 102 年11月1 日至103 年12月31日 總計支出顧問費用4 萬5 千元 甲○○ 甲○○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8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證人 供述 書證 01 王麗棻(元威實業社) ◎稱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陳紀嘉至公司推銷法律諮詢相關業務,並102 年4 月10日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元威實業社)簽約,有效期間自102 年4 月10日至103 年5 月15 日 ,其費用為36,000元,4 月30日以支票37,800元(含營業稅)匯入朝陽財法顧問有限公司之永豐銀行帳戶,另支付現金1,000 元。(104 偵14667 號卷三P1反) ◎103 年3月29日以胞弟王世林之名義與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簽訂契約,代為處理工安意外賠償問題,合約有效期間為103年3 月29日至104 年7 月31日,共收取36,000元,另支付現金1,000 元。(104偵14667號卷三P2) ◎稱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幫伊之公司寄發存證信函予相對人,無真正提起訴訟。103 年4 月即委託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伊之胞弟王世林因工地現場安全設施不足,向許豐洲提起業務過失傷害之事件,惟6 月才寄出刑事告訴狀,致伊生損失。(104偵14667號卷三P2) ◎稱曾向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詢問王樹森律師執業證書,惟該公司卻一直敷衍未曾提供過。(104偵14667號卷三P2反) 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偵字第477 號不起訴處分書。(104 偵14667 號卷三P6-7) ②陳紀嘉、甲○○之名片。(104 偵14667 號卷三P8) ③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 偵14667號卷三P9) ④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收款證明單。(104 偵14667 號卷三P10 ) ⑤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三P11 ) ⑥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三P12-13) ⑦匯款證明。(104 偵14667 號卷三P14 ) ⑧法律顧問委任服務說明書。(104 偵14667 號卷三P15-19) 02 楊宗豫(幸福市社區) ◎稱幸福市社區自101 年迄今均與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簽訂法律顧問合約,以一年一約之方式。係吳玉姿至幸福市社區招攬及簡報,最近一次簽約係104 年4 月份,有效期限自104 年5 月1 日至105 年6 月30日,其費用為40,000元。(104偵14667 號卷三P20反,但續約這次實際上未付款,詳證人蘇峙任警詢所述) ◎稱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所提供之服務項目為代撰寫存證信函、審視合約及社區法律諮詢服務;委任期間僅幫忙檢視點交廠商之合約及處理住戶管理費遲繳之存證信函。(104 偵14667 號卷三P20 反) ◎稱幸福市社區法律顧問契約上委任律師係王樹森律師,僅前往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一次,未注意牆上是否掛有相關律師執業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三P21) ①幸福市社區第104 年5 月份請款憑證單。(103 他5456號卷五P98 ) ②統一發票。(103 他5456號卷五P9 8) ③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三P24 ) ④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三P25-27) ⑤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5矚訴12號卷五P177-4) 03 吳成龍(麗寶smart 學苑社區) ◎稱先前與該事務所簽訂法律顧問合約,故延用該事務所之律師為社區法律顧問;伊不清楚何人至社區為招攬及簡報,契約亦非伊所簽訂。最新之法律顧問證書自101 年2 月7 日至105 年2 月6 日,係另一主委所簽訂。(104 偵14667 號卷三P28反) ◎稱費用部分伊不清楚,係警方告知伊曾於101 年3 月15日匯款110,250 元,101 年6 月28日又匯款9,970 元,104 年1月7 日匯款69,970元伊才知悉該情事,付費方式係以社區管理費匯款;11萬多應為法律顧問費用,9,970 元應為文書費用,匯至永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04偵14667號卷三P28反) ◎稱倘社區有法律問題須諮詢時,先連絡該事務所之吳小姐,,渠稱會再找律師協助社區處理訴訟案件。(104 偵14667號卷三P29 ) ◎稱曾委託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催繳社區管理費欠費問題,另有民事訴訟案件等,社區之法律案件均請該事務所處理。(104偵14667號卷三P29) ◎稱社區法律顧問契約上之委任律師係王樹森律師,未見過其本人,故未確認其律師証明;曾於半年多前前往事務所,無印象有相關律師執業證明掛於牆上。(104 偵14667 號卷三P29 ) ◎稱倘知悉朝陽法律國際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三P29正反) ◎偵查中之證述(104偵14667號卷七P3至6) ①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三P31 ) 04 李東隆(龍泉宮廷社區) ◎稱龍泉宮廷社區聘請之法律顧問係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之王樹森律師;係前主委張安靜與之簽訂,細節伊不清楚。據伊所知係一吳小姐至社區招攬及簡報。(104 偵14667 號卷三P32 反) ◎稱103年(按:應為101年)3 月20日至106 年3月20日之法律顧問費用共14萬5000元,以法律顧問名義匯至永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000。(104 偵14667 號卷三P32 反) ◎稱曾委託該事務所處理社區欠管理費案件及委託繕打存證信函追討相關費用。(104 偵14667號卷三P33)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三P33 ) 張安靜(龍泉宮廷社區) ◎稱係伊直接至事務所簽訂契約,其細節已不復記憶,剛開始契約期限係1 年,後簽5 年。(104偵14667號卷三P34反) ◎稱5 年顧問費用共145,000 元,以法律顧問名義匯款,匯至永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104 偵14667號卷三P34) ◎稱曾委託事務所處理社區積欠管理費案件,及繕打存證信函追討相關費用。(104偵14667號卷三P35)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三P35 ) ①龍泉宮廷3月份收支月報表。(104 偵14667 號卷三P37-38) ②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三P39 ) ③龍泉宮廷社區匯款資料。(104 偵14667 號卷三P40 ) 05 馮成禮(陸光五村國宅社區) ◎稱係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主任陳紀嘉至社區招攬,並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等相關業務,契約自102 年5 月20日至104 年9 月30日,其費用84,000元,匯入永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104偵14667號卷三P41反) ◎稱倘有法律問題須諮詢處理時有一陳小姐會接待並提供法律意見,偶爾有簡易庭案件便一同前往,伊曾詢問有關住戶頂樓漏水與管委會間之官司;並曾委過該事務所處理管理費催討、住戶房屋漏水向管委會提告之事、社區住戶未繳管理費遭法院查封等事宜。(104 偵14667 號卷三P41 反-42 )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三P42) ①陸光五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便簽。(104 偵14667 號卷三P43 ) ②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請款單。(104 偵14667 號卷三P44-45) ③陸光五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04 偵14667 號卷三P46-50) ④賴睿璿、陳紀嘉之名片。(104 偵14667 號卷三P51 ) ⑤朝陽法律事務所合約書。(104 偵14667 號卷三P52-53反) ⑥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A 式會員收費表)。(104 偵14667號卷三P54 ) ⑦社區- 差旅收費明細表。(104 偵14667 號卷三P54 反) ⑧法律顧問報告書。(104 偵14667 號卷三P55-56) ⑨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三P57 ) ⑩陳紀嘉之名片及陸光五村之門牌。(104 偵14667 號卷三P58 ) 06 林秀宏(宏岡鐵業社) ◎稱102 年7 月份,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主動致電招攬;102年係賴睿璿至社區做簡報,103 年係吳玉姿與伊見面,所提供之服務係法律顧問;第一次簽約於102 年8 月19日,合約期間自102 年8 月19日至103 年8 月19日;第二次簽約於103 年9 月5 日,合約期間自103 年9 月5 日至104 年12月4 日。(104 偵14667 號卷三P59反) ◎稱第一次年費為45,000元,第二次年費為40,000元;其第一次之付款方式已不復記憶,第二次係開支票,支領人為自稱法務人員之吳玉姿。(104 偵14667 號卷三P59 反) ◎稱曾因社區工程款問題委託事務所撰寫書狀處理該事。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三P60反)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三P61-62) ②宏岡鐵業社開立之4 萬元支票。(104 偵14667 號卷三P63) ③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收款證明單。(104 偵14667 號卷三P63 ) 07 蔡秋玲(東于膠業有限公司) ◎稱104 年3 月13日自稱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主任陳紀嘉,至伊之公司為公司法律相關介紹,之後伊與渠簽訂合約。(104 偵14667 號卷三P66 反) ◎稱該契約時間自104 年3 月13日至105 年3 月13日止,其費用為36,000元,以開立支票方式簽收,渠無提供匯入之銀行帳號。(104 偵14667 號卷三P66 反) ◎稱迄今未曾委任其處理相關法律問題;於104 年3 月13日簽訂合約後,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並無主動與伊之公司聯繫,故伊不知事務所遭搜索。(104 偵14667 號卷三P67 反)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三P67反) ①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收款證明單、東于膠業有限公司開立之3800 0元支票。(104 偵14667 號卷三P72 ) ②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請款單。(104偵14667號卷三P73) ③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三P74 ) ④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三P75 ) 08 陳建國(維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稱經朋友介紹,由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自稱陳紀嘉先生打電話至伊之公司,約定時間介紹及簡報;係伊與陳紀嘉簽訂合約,該合約自103 年11月25日至105 年12月31日,共2 年,其費用為52,500元,以匯款方式付款;服務項目為法律諮詢。(104 偵14667 號卷三P76 反) ◎稱104 年初時,曾打電話予陳紀嘉詢問有關公司保全曠職之情事,則渠向伊建議發出存證信函而已。(104 偵14667 號卷三P77)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三P78)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三P82 ) ②委託書。(104 偵14667 號卷三P83 ) ③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請款單。(104 偵14667 號卷三P84 ) ④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104 偵14667 號卷三P85 ) ⑤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三P86 ) ⑥法律顧問委任服務說明書。(104 偵14667 號卷三P87-91) 09 章聰明(新進機電廠股份有限公司) ◎稱由自稱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主任陳紀嘉之人打電話至伊之公司,約定時間介紹及簡報;係伊與該事務所簽訂合約,委任期間為自101 年1 月3 日至102 年1 月2 日止,其費用原為40,000元,折扣後為36,000元;服務項目為法律諮詢。(104 偵14667 號卷三P92 反) ◎稱曾有法律問題欲諮詢,惟向事務所連絡,內部人告知陳紀嘉已離職,伊之法律問題該事務所內人員均藉故拖延,避不處理,伊亦無法與王樹森律師面談。(104 偵14667 號卷三P93 )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三P94) ◎偵查中之證述(104偵14667號卷七P9至12)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三P98 ) ②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三P99 ) ③法律顧問委任服務說明書。(104 偵14667 號卷○000-000) 10 廖恆儀(樂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稱經朋友介紹,由已離職之員工與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之人簽訂合約,委任期間為103年4 月25日至104 年4 月30日止,其費用為52,000元,該事務所提供之服務項目為法律諮詢。 ◎稱103 年時,公司與顧客上有建築設計之糾紛,負責人劉家興曾打電話至法律事務所,劉家興稱該事務所找人協助書寫訴狀至臺北地方法院,至於係係何人辦理,是否為王樹森律師,不得而知。(104 偵14667號卷三P104) ◎稱除法律顧問費用52,000元,另事務所代寫民事起訴狀之代辦費用18,958元,該金額於103 年12月22日匯入該事務所永豐銀行帳戶內。(104 偵14667號卷三P105)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三P105) ①劉家興委託廖恆儀之委託書。(104偵14667號卷三P109) ②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三P111) ③帳戶往來明細。(104 偵14667 號卷三P112-114) 11 郭威周(雄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稱係公司負責人龔崇德與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之人簽訂合約,委任期間為104 年2 月16日至105 年2 月28日止,費用為42,000元。(104 偵14667號卷三P115反) ◎稱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何人至公司招攬,因非伊承辦,故詳情並不知。該事務所所提供之服務項目為法律諮詢。(104偵14667號卷三P115) ◎稱104 年負責人曾請該事務所寫存證信函,其餘詳情伊均不知。(104 偵14667 號卷三P116)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三P116反)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三P121) ②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請款單。(104 偵14667 號卷三P122) ③臺灣銀行交易資料查詢。(104 偵)14667 號卷三P123 12 邱世祿(百順森活社區) ◎稱一名男子至社區詢問是否需要法律顧問,後請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幫忙,委任期間為101 年7 月至102 年7 月,費用為40,000元,匯入永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104 偵14667 號卷三P124反) ◎稱款項90,000多元係代辦地下停車位過戶之費用,兩筆19,970元係續約費用,3,776元為文書費用。(104 偵14667號卷三P124) ◎稱委任期間曾委託該事務所處理催繳管理費事件及法律諮詢。(104偵14667號卷三P125)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三P125) ①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三P128) 13 林成彬(活力城社區) ◎稱由幸福市社區主委郭漢良與伊之社區總幹事介紹得知朝陽法律事務所之業務再與伊連繫。(104 偵14667 號卷三P129反) ◎稱吳玉姿至社區招攬及簡報,其服務項目為住戶管理費催繳、代辦支付命令等;共簽約2次,分別為103 年2 月18日至104 年3 月9 日及104 年3 月10日至105 年3 月9 日,2 年費用共90,000元,以匯款方式交款。(104 偵14667 號卷三P129反) ◎稱與該事務所簽訂法律顧問期間,曾委託處理催繳管理費、支付命令、對住戶提出侵占公用停車位等告訴。(104 偵14667號卷三P130)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三P130) ①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三P131) ②活力城社區匯款單、吳玉姿之明片及活力城社區外觀。(104 偵14667 號卷三P132正反) ③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3他5456號卷四P95-99) 14 賴世昌(日南企業有限公司) ◎稱接到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主動來電詢問有無需要法律顧問,係伊與該事務所簽訂契約。(104偵14667號卷三P138反) ◎稱係自稱事務所內之主任陳紀嘉至公司為法律服務之招攬推銷,服務項目為提供法律諮詢,委任期間自103 年5 月9 日至104 年5 月31日止。費用為40,000元,伊開立公司支票予陳紀嘉收執。(104 偵14667號卷三P138反) ◎稱委任期間僅於法律諮詢,例如如何辦理支付命令及伊之公司與其他公司簽約時,協助合約條款之擬定。(104 偵14667號卷三P139)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三P140)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三P144) ②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請款單。(104 偵14667 號卷三P145-146) ③日南企業有限公司開立之4 萬元支票。(104 偵14667 號卷三P1 46 ) 15 洪敏隆(安敦新世界社區) ◎稱係吳玉姿至社區招攬,因上一屆總幹事劉鎮嘉曾與該事務所接觸,委任期間為102 年3月28日至104 年3 月31日,費用為40,000元,以社區名義匯款。(104 偵14667 號卷三P147反) ◎稱倘欲諮詢法律問題時,會打電話至事務所請求協助,未曾打電話予顧問證書上之王樹森律師。(104 偵14667 號卷三P147反) ◎稱委任期間曾委託朝陽法律事務所處理一房屋修繕訴訟案件,目前仍訴訟中,當時該事務所並無派律師到場,僅請事務所內之助理到場協助,致於敗訴。(104 偵14667 號卷三P148)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三P148反)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三P150-151) ②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三P152) 16 黃培酲(台林營造有限公司) ◎稱自稱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業務員許耀天自行至伊之公司拜訪,推銷法律顧問服務,因服務費比其他坊間事務所便宜,故伊與該事務所簽訂5 年之法律顧問合約,委任期間為101年11月22日至105 年12月1 日,費用為120,000 元,以公司名義匯款至該事務所帳戶內。(104 偵14667 號卷三P153反) ◎稱倘有法律問題需要協助,會打電話至事務所請求協助,不曾打給法律顧問上之聘任律師。委任期間僅諮詢相關法律問題,無委託處理訴訟案件。(104 偵14667 號卷三P154 )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三P154反) 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證明單及許耀天之名片。(104 偵14667 號卷三P157) ②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三P158) 17 蔡莉玲(誼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稱已委任王樹森律師有10幾年,又於100 年與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簽訂6 年合約。(104偵14667號卷三P159反) ◎稱該事務所所提供之服務項目為法律諮詢及合約審閱等,自100 年9 月又簽訂6 年合約,至106 年9 月止;合約內容委任5 年贈送1 年,自100 年9月17日日起至106 年9 月16日止,共120,000 元,以公司名義匯款至朝陽財法顧問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號。(104 偵14667 號卷三P159反) ◎稱委任期間曾委託該事務所合約審閱、支付命令、存證信函及本票裁定等業務。(104 偵14667號卷三P160)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三P160反) ①玉山銀行匯款證明。(104 偵14667 號卷三P165) ②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三P166) ③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三P167) 18 蔡惠新(燁進精密鍛造有限公司) ◎稱自稱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之業務人員陳紀嘉至公司推銷、招攬及簡報,故與該事務所簽約,服務項目為帳務催收、契約書制訂、徵信問題、律師代閱、訴訟輔導等,並於104 年10月26日簽約,委任期間自104 年1 月26日至105 年1 月31日止。,每年委任酬金為42,000 元 ,以公司名義開立支票,收款證明單上有陳紀嘉之簽名。(104 偵14667 號卷三P168反) ◎稱當時公司與另一公司有帳務方面訴訟,曾致電至該事務所詢問,係陳紀嘉接聽,渠回應會與伊共同出庭,惟事後伊覺得該事務所不夠積極,均用兩三句話搪塞,故伊又另請其他律師解決。(104 偵14667 號卷三P169)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三P169反) ◎謝子評、蔡惠新偵查中之證述(104偵14667號卷七P15至19) ①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收款證明單及陳紀嘉之名片。(104 偵14667 號卷三P173) ②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三P175) ③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三P176) 19 吳國豪(開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稱接獲自稱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話務人員推銷後,由陳紀嘉至公司招攬及簡報;服務項目為帳務催收、契約書制訂、徵信問題、律師代閱、訴訟輔導等,並於103 年5 月28日簽約,委任期間自103 年5 月28日至104 年5 月31日,每年委任酬金為36,000元,係以公司名義匯款至該事務所所指定之帳戶。(104 偵14667 號卷三P178反-180) ◎稱104 年3 、4 月曾向中日西武社區因保全費用違約一事提告,去電事務所,係一小姐接聽,渠回應會替社區出庭,惟官司並不理想,合約到期後便不再續約。(104 偵14667 號卷三P179)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三P180) ◎孫家銘偵查中之證述(104偵14667號卷七P28至31) ①法律顧問證書及陳紀嘉名片。(104 偵14667 號卷三P183) ②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三P185-186) ③朝陽財法顧問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04 偵14667 號卷三P188) ④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請款單。(104 偵14667 號卷三P189) ⑤聯邦銀行匯款通知單。(104偵14667 號卷三P190) 20 陳得勝(立鈦槽架有限公司) ◎稱公司於94或95年間開始聘請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王樹森律師為法律顧問,102 年11月時終止聘請契約。(104 偵14667號卷四P1反) ◎稱當初公司有案件,該事務所未經公司同意自行撤告,且未派員前往出庭亦未通知公司,並要求繳納出庭費用及文書處理費用,向該事務所求證時,竟以受理人員已離職之理由搪塞。(104 偵14667 號卷四P1反) ◎稱94至95年間,公司需要法律顧問,透過朋友林聰介紹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該事務所內之人員便至公司簽訂契約,102 年時覺得不對,便解除合約。(104 偵14667 號卷四P1反) ◎稱經警方所提示之照片,知悉當時前往公司招攬之人為甲○○,當時係因透過朋友介紹,無做簡報便直接簽約;簽約次數共3 次,均與甲○○簽約;第一次係94亦或95年,簽約2年續約5 年,最後一次就是100 年7 月11日至103 年7 月10日,後因察覺該事務所有異便終止契約。(104 偵14667號卷四P2) ◎稱該事務所所提供之服務為法律諮詢,3 次協助伊出庭,前2 次均無問題,第3 次未經同意情形下自行撤告,並向伊聲請費用,惟伊並未付款。(104偵14667號卷四P2) ◎稱契約費用為2 年50,000元、3 年50,000元、5 年亦是50,000元,均以現金一次付清;另出庭之車馬費係2,500 元,其他訴訟案件另計價。(104偵14667號卷四P2) ◎稱簽約金均係該事務所派人員前往收取,案件費用係以公司名義轉帳或會計小姐至臨櫃匯款至該事務所帳戶。(104 偵14667 號卷四P2反)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四P3反) ①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四P6) 21 鍾國楨(煇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稱接獲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電話詢問是否需要法律顧問,後便有一男一女至公司簽約,男是賴睿璿,女部份伊不清楚;服務項目為法律諮詢,簽約時間自103 年7 月24日至107 年7 月31日,共4 年;以支票支付120,000 元。(104 偵14667 號卷四P29 反) ◎稱當時該事務所與伊有口頭上約定,簽立一張契約書及法律顧問證書由煇騰、振泰、東陞鼎及振興鋼鐵共同使用。(104 偵14667 號卷四P29 反) ◎稱委任期間曾致電至事務所諮詢債務問題,有一吳小姐向伊解說,大多為民事債務問題,無接觸到律師部份。(104 偵14667號卷四P30) ◎稱煇騰於2 週前有一客戶積欠貨款,當時請該事務所寄發存證信函;另東陞鼎請該事務所訴訟偽造文書案件。(104 偵14667號卷四P30反)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四P31)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四P36-37) ②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四P38 ) 22 黃照明(新象社區) ◎稱104 年1 月1 日任職新象社區主委,伊不清楚之前為何與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簽訂法律顧問合約,亦不知何人向社區招攬簡報。(104 偵14667 號卷四P50反) ◎稱與該事務所簽立契約時間為101 年11月5 日至103 年1 月4 日,共1 年2 月,其費用為36,000元,以現金方式支付予事務所人員陳永金簽收,該筆費用係總幹事林鋒記親自交付。(104 偵14667 號卷四P50反)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四P51反) ①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四P55 ) ②陳永金收受費用之領據。(104 偵14667 號P56 ) ③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請款單。(104 偵14667 號卷四P57 ) ④新象社區管委會經費動用申請支出憑證貼黏單及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收款證明單。(104偵14667 號卷四P58 ) ⑤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104 偵14667 號P59 ) 23 張羽琳(東又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稱100 年前,公司已與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簽訂法律顧問合約,因契約期將屆期,故該事務所吳小姐以電話及e-mail方式與公司聯繫;契約自100 年5 月16日至103 年6 月30日止,3 年法律顧問費用為80,000元,以東又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匯款至該事務所永豐銀行帳戶。(104 偵14667 號卷四P60-61) ◎稱委託期間曾委託其處理客戶欠款訴訟。(104 偵14667 號卷四P61反)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四P61反) ①與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e-mail通信之內容。(104 偵14667號卷四P66 ) ②朝陽財法顧問有限公司永豐銀行帳戶資料。(104 偵14667號卷四P67 ) ③東又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匯款聲請書。(104 偵14667 號卷四P68 ) ④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四69-70 ) 24 劉子甫(易萊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稱接獲自稱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話務人員來電推銷,事後一許竹君小姐至公司招攬簡介並給予一份「法律顧問委任服務說明書」及「法律顧問證明」,並於100 年7 月12日簽約,期限自100 年7 月12日至101年7 月11日,其每年委任酬金為60,000元,公司以開立支票40,000元另加現金20,000元予該事務所。(104 偵14667 號卷四P71反) ◎稱倘公司有法律問題須諮詢時,便詢問許竹君與其連絡;因公司曾與下游廠商發生貨款問題,至法院協商時,渠陪同出庭,辯稱係律師身分,故公司全權交由渠處理。(104 偵14667號卷四P72)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四P72反) ◎偵查中之證述(104偵14667號卷七P34至37)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及支票存根。(104 偵14667 號卷四P77-78) ②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四P79 ) ③法律顧問委任服務說明書。(104 偵14667 號卷四P80-84) 25 邱余妙珠(田園北京大樓) ◎稱係總幹事游仲琦找尋律師,伊不知其律師之來由,伊印象中該法律顧問單獨一人前來社區自我介紹及參加住戶大會,共2 次,與該律師簽一年約,應係101 年1 月至101 年12月止,至於簽約日其及截止日已不復記憶;該契約為一年,費用為40,000元,何種方式付款伊已不復記憶。(104 偵14667 號卷四P90-91) ◎稱曾委任該事務所協助社區寄發存證信函,無另外收取費用至於其內容伊已不復記憶。(104 偵14667 號卷四P91 反)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四P92) ①田園北京大樓管理委員會匯款往來名細。(104 偵14667 號卷四P96-97) 26 連素珠(升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稱經朋友介紹後便接獲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來電,事後陳紀嘉先生及許竹君小姐至公司招攬及簡報,並於100 年9 月8日簽約,期限自100 年9 月9日至101 年9 月8 日,每年委任酬金40,000元,係伊開支票予該事務所。(104 偵14667號卷四P98反) ◎稱因仲介收不到外勞傭金而與公司有訴訟,伊才與該事務所簽約,後欲出庭,伊希望有律師陪同,惟許竹君說不用,渠與伊一同出庭即可,伊便委任渠為辯護人。(104 偵14667號卷四P99 )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四P99反) ①陳紀嘉之名片。(104 偵14667 號卷四P103) ②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及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四P104) ③玉山銀行支票存根。(104 偵14667 號卷四P105) 27 張美麗(台悠有限公司) ◎稱接獲自稱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話務人員推銷電話才與其簽約,後有一陳紀嘉先生至公司招攬及簡報,服務項目為帳務催收、契約書制訂、徵信問題、律師代閱、訴訟輔導等,並於100 年10月15日簽約,期限自100 年10月15日起至101 年10月14日止;其每年委任酬金40,000元,以公司名義開立支票,由陳紀嘉簽收。(104 偵14667號卷四P107反) ◎稱當時公司與一家公司對於帳務方面訴訟,曾去電該事務所,係許竹君接聽,並回應會出庭,惟事後又稱另聘律師且另收費,故伊覺有異,並無答應;事後出庭僅靠自己,許竹君陪同。(104 偵14667 號卷四P108)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四P108反) ◎偵查中之證述(104偵14667號卷七P22至25)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及陳紀嘉之名片。(104 偵14667 號卷四P113) ②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收款證明單。(104 偵14667 號卷四P114)③法顧服務年費表。(104偵14667 號卷四P115) ④委任書。(104 偵14667 號卷四P116) 28 柯沈雄(台達捲門事業有限公司) ◎稱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之自稱陳紀嘉之人至公司所在巷子內每一家公司招攬推銷法律顧問,並留下名片,要伊與渠連絡,後伊與該事務所簽訂合約。(104 偵14667 號卷四P117反) ◎稱服務項目為法律諮詢,所簽之契約為一年,102 年5 月7日至103 年6 月7 日,費用為40,000元,實際付款方式伊已不復記憶。(104 偵14667 號卷四P117反) ◎稱102 年7 月間,伊公司之員工有工地糾紛,伊便與陳紀嘉連絡,請渠協助出庭,渠稱欲找賴睿璿律師幫忙並另收取費用14,000元,除此之外伊便無再與該事務所連絡。(104 偵14667號卷四P118)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四P119) ◎偵查中之證述(104偵14667號卷七P40至43) ①陳紀嘉、賴睿璿之名片。(104 偵14667 號卷三P134) ②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三P135) ③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請款單。(104 偵14667 號卷三P136-137) 29 陳冠伍(生生圓大飯店) ◎稱因要委任處理與員工糾紛,故與該事務所簽立合約。(104 偵14667 號卷四P133反) ◎稱何人至飯店招攬簡報伊已不復記憶,契約年限應為1 年,其費用為50,000元,每出一次庭便要支付該事務所1,500元且當面點交,資料部份已不復記憶。(104 偵14667 號卷四P133 反 )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四P134反) ① 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5矚訴12號卷五P177) 30 陳文慧(良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稱已委任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法律顧問已很久時間,自96年至今,伊不清楚何人前來招攬簡報;1 次2 年1 約,其費用為50,000元,以公司名義開立支票予事務所。(104 偵14667號卷四P137反) ◎稱曾向該事務所之吳小姐諮詢,無委任處理其他事情。(104偵14667號卷四P138)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四P138反)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四P140) ②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B式收費表)。(104 偵14667 號卷四P141) 31 黃許淮(定暘自動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稱接獲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來電詢問公司有無需要法律顧問,便派陳紀嘉前來接洽招攬,由前負責人黃瑜翔與該事務所簽約,期限自100 年5 月3 日至101 年6 月2 日,後於101年6 月後解約換其他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104 偵14667號卷四P144反) ◎稱該事務所提供一本委任服務說明書,內有法律諮詢、法律解答、民、刑事訴訟等,便於100 年5 月3 日簽立契約,費用3 萬6000元,另外文書、郵件費用1000元,以現金交付款項。(104 偵14667 號卷四P144 反 ) ◎稱曾委託該事務所撰寫書狀,惟內容不是很好,亦未得到很好效果,後續便無與該事務所續約。(104 偵14667 號卷四P145)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四P145反) ①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收款證明單。(104 偵14667 號卷四P148) ②昇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證物確認單及陳紀嘉之名片。(104 偵1466 7號卷四P149) ③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四P150-151) 32 顏卉妤(傳承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稱係電話行銷詢問後由陳紀嘉至公司為招攬,服務項目為提供法律諮詢、民刑事訴訟服務;期限為自103 年11月27日至105 年1 月31日,一次簽立1年2 月時間,其費用為40,000元另加1,000 元規費,以傳承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匯款至朝陽財法顧問有限公司之帳戶。(104 偵14667 號卷四P152 反 ) ◎稱委託該事務所處理之事僅有合約上之問題,大多民事債務請該事務所協助撰寫支付命令。(104偵14667號卷四P153)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四P153反) ①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請款單。(104偵14667號卷四P157) ②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四P158) ③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四P159) ④第一商業銀行交易證明單。(104 偵14667 號卷四P160) 33 陳曉琪(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稱不知係何人至公司招攬及何人簽訂法律顧問合約,伊任職後一直與賴睿璿法務聯繫;公司102 年7 月25日至103 年9月30日聘請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王樹森律師為法律顧問,其費用為50,000元,以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匯款至該事務所帳戶中。(104 偵14667號卷四P161反-162) ◎稱與該事務所合約到期後,有一甲○○至公司欲招攬法律顧問合約,惟賴睿璿已離職,認渠對公司內部較清楚,便無與該事務所另訂合約。(104 偵14667號卷四P161反)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四P162反)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四P166-167) ②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匯款明細。(104 偵14667 號卷四P168- 171 ) 34 陳貴棠(昱城有限公司) ◎稱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之員工陳紀嘉至公司招攬簡報,103年11月24日委任至104 年11月30日,費用為40,000元,並以公司名義匯款予該事務所。(104偵14667號卷四P172反) ◎稱倘公司有問題欲諮詢時,均為陳紀嘉回答,無接觸律師,公司僅簽約問題向該事務所諮詢。(104 偵14667 號卷四P172反-173)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四P173反) ①昱城有限公司匯款申請書。(104 偵14667 號卷四P176) ②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請款單。(104偵14667號卷四P177) ③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簡介報告書。(104 偵14667 號卷四P178- 185 ) 35 劉珍萍(昇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稱伊95年至公司上班時便已聘請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法律顧問,係何人至公司招攬伊不清楚,由老闆娘賴純慧與該事務所簽約;續約自102 年7 月1 日至106 年6 月30日止,係由老闆賴昇邦與其簽約。(104 偵14667 號卷四P186反) ◎稱簽約3 年費用共120,000 元,含稅後為126,000 元,另該事務所贈送1 年,故契約時間自102 年7 月1 日至106 年6月30日止,以公司名義之台灣企銀帳戶網路匯款予朝陽財法顧問有限公司(永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104偵14667號卷四186反-187) ◎稱倘有法律問題須諮詢時,以電話或傳真方式諮詢,與該事務所內之吳小姐連絡;倘公司欲出庭,該事務所亦會派一名小姐陪同老闆娘,至於係何人伊不清楚。(104 偵14667 號卷四P187)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四P187反)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四P189) ②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請款單。(104 偵14667 號卷四P190) ③昇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企銀交易紀錄。(104 偵14667號卷四P191) ④民事聲請調解狀。(104 偵14667 號卷四P192-193) 36 劉甫仁(運通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稱90幾年間陸續與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簽訂合約,該過程伊已不復記憶;最後一次由陳紀嘉至公司簽約,自100 年7月5日至102 年9 月4 日止,2 年共支付50,000元,以公司支票支付;服務項目為提供法律諮詢、民刑事訴訟服務。(104偵14667號卷五P1反) ◎稱公司大多係合約問題諮詢該事務所,並請協助校對合約上之用詞,因答覆相當清楚,故並無再諮詢律師。(104 偵14667號卷五P2)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五P2反) ①陳紀嘉之名片。(104 偵14667 號卷五P5) ②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B 式收費表)。(104 偵14667 號卷五P6) ③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五P7) 37 謝侍梅(萬琳綜合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稱透過電話行銷詢問後由陳紀嘉親自至公司招攬簡介,服務項目為提供法律諮詢、民刑事訴訟服務;與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契約自103 年10月9 日至105 年12月31日,共2 年,費用為50,000元,另有1,000 元規費,以匯款方式予該事務所。(104偵14667號卷五P8反) ◎稱顧問期間,無委託其處理相關法律問題。(104 偵14667號卷五P9)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五P9反)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五P12 ) ②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B 式收費表)。(104 偵14667 號卷五P13 ) ③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收款證明單。(104 偵14667 號卷五P14 ) 38 戊○○(個人) ◎稱由陳紀嘉前來簽約,服務項目為提供法律諮詢、民刑事訴訟服務,伊自104 年1 月28日簽訂契約至105 年1 月31日,共1 年時間,費用為36,000元,另1,000 元文書費,以現金支付。(104 偵14667 號卷五P15反) ◎稱倘有法律問題均向陳紀嘉詢問,僅係債權問題,因回覆很清楚,故無向律師諮詢。(104偵14667號卷五P16)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五P16反) ①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收款證明單。(104 偵14667 號卷五P18 ) ②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請款單。(104 偵14667 號卷五P19 ) ③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五P20 ) ④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證物確認單。(104 偵14667 號卷五P21-23) 39 林佩穎(新北歐社區) ◎稱透過社區物業管理公司之人介紹,由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主任陳紀嘉至社區簽約;服務項目為提供法律諮詢、法律解答、民刑事訴訟服務等,伊與該事務所簽約自102 年9 月5日至103 年10月10日,其費用40,000元,以匯款方式支付。(104 偵14667 號卷五P24 反) ◎稱社區有法律問題須諮詢時,均為陳紀嘉出面說明,社區因建築物問題與建設公司協調多年,至102 年9 月間社區聘請法律顧問,請該事務所撰寫書狀向建商提告,當時事務所建議以社區管委會名義提告,致社區損失慘重,調解多次,事務所僅派陳紀嘉及一位法顧之女生出面,伊向渠詢問為何非王樹森律師,渠僅告知該案件不用請到律師出庭,故係屬正常。(104 偵14667 號卷五P24反-25)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五P25反)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五P29 ) ②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收款證明單。(104 偵14667 號卷五P30 ) 40 陳坤德(輝山建材有限公司) ◎稱已聘請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簽定法律顧問已有10多年,目前尚有合約存在。(104 偵14667號卷五P31反) ◎稱何人至公司招攬伊已不復記憶,當時至公司簽約並收款,2 年1 約需繳納36,000元。(104 偵14667 號卷五P31 反) ◎稱曾因公司貨款問題請事務所代為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伊曾因私人問題請該事務所協助委任律師訴訟案件,惟出庭辯護非王樹森。(104 偵14667號卷五P32 )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五P32反) ①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五P36 ) ②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收款證明單。(104 偵14667 號卷五P37 ) 41 蔡林輝(金弘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稱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先來電拜訪,因伊之公司有離職員工變動內部機器程式,故聘請該事務所處理此事;係陳紀嘉至公司招攬簡介、簽約並收款,1 年1 約費用為40,000元。(104偵14667號卷五P38反) ◎稱簽訂法律顧問期間,公司無委託該事務所處理相關法律事務。(104 偵14667 號卷五P39 )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五P39反) ①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收款證明單及金弘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開立之支票。(104 偵14667號卷五P43 ) ②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五P44 ) ③金弘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與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合約附件。(104 偵14667 號卷五P45-53) 42 賴易人(廣順鑫有限公司) ◎稱接獲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來電詢問有無需要法律顧問,當時因公司有工程糾紛,故與其簽約。(104 偵14667 號卷五P54反) ◎稱104 年2 月16日伊至該事務所簽約,係陳紀嘉與伊接洽,服務項目為法律諮詢與撰寫書狀,委任期間自104 年2 月16日至105 年2 月28日,費用為50,000元,以現金方式交付予陳紀嘉。(104 偵14667 號卷五P54反) ◎稱簽訂法律顧問期間,請該事務所處理一詐欺案件,6 月16日於桃園地檢署出庭,該事務所無派人出庭,僅協助書寫告訴狀。(104 偵14667 號卷五P55)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五P55反) ①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五P58 ) ②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收款證明單。(104 偵14667 號卷五P59 ) ③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五P60 ) 43 梁昭隆(捷凱、捷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稱陳紀嘉透過物流公司工會親自至公司招攬簡介,且做一份企劃書予公司。服務項目為提供法律諮詢;公司自103 年5月1 日與朝陽事務所簽訂契約至105 年4 月30日,費用為74,000元。(104 偵14667 號卷五P61 反) ◎稱倘法律問題須諮詢時,均係該事務所內小姐回答,未曾向律師詢問。曾有員工駕車自撞案件,託朝陽事務所替員工求償,該事務所僅派內部員工陳小姐及吳小姐前往協助開庭,二人均以律師助理名義出庭,該案件結束後,陳小姐稱出庭費用為5,000 元。(104 偵14667號卷五P62反)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五P62反) ①捷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匯款明細。(104 偵14667 號卷五P67 ) ②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五P68 ) ③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五P69-70) ④捷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與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律顧問說明簡介。(104 偵14667 號卷五P71-75) 44 賴榮彬(佳冠食品有限公司) ◎稱接獲一名女性來電自稱係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之員工,後由一名男性自稱陳先生係該事務所之法務人員至公司簽立契約,服務項目為全年法律諮詢、有刑事案件需出庭時,另聘律師到場,費用另計。(104偵14667號卷五P76反) ◎稱以銀行匯兌方式至朝陽財法顧問有限公司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每年顧問費用為40,000元。 ◎稱曾請陳先生處理法律諮詢服務;104 年3 月初有刑事案件至地檢署說明,伊請朝陽律師事務所派遣律師協助時,陳先生另介紹蔡勝雄律師協助處理,費用另行予蔡律師。(104偵14667號卷五P77)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五P77反)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五P82-85) 45 李美華(台灣鑫東超精密有限公司) ◎稱一名為陳美蓉女子自稱係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業務人員至公司招攬,後渠離職後由甲○○與公司洽談訂立契約,服務項目為擬訂合約書等相關法律文件。(104 偵14667 號卷五P86) ◎稱2 年一聘之費用為50,000元,以匯款方式匯入朝陽財法顧問有限公司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倘有關須出庭事宜,事務所便會派遣律師協助出席法律訴訟案件,每次出庭車馬費另計。(104 偵14667 號卷五P86 反) ◎稱倘有法律問題須諮詢時,伊直接打電話至事務所諮詢甲○○,聘用法律顧問有5 年餘,未曾向事務所之律師諮詢。(104 偵14667 號卷五P87 )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五P87反) ①台灣鑫東超精密有限公司匯款申請書。(104 偵14667 號卷五P92 ) ②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五P93 ) ③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五P94 ) 46 翁紫娟(誼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稱一名自稱陳永金男子至公司招攬,惟渠已離職,後續係賴睿璿接洽;服務項目為整年度法律諮詢、存證信函、調閱資料等一般法律顧問,誼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晨悅工業有限公司兩家公司契約簽訂自101年9 月17日至103 年9 月16日,每年均重新簽訂契約,總計2 年。(104 偵14667 號卷五P95反) ◎稱兩家公司每年法律顧問費用為40,000元,倘有法律案件須委任律師出庭費用另計。(104 偵14667 號卷五P95反) ◎稱倘有法律問題均係打電話至事務所,由助理回答問題,公司需要律師出庭,由該事務所一位蔡律師出面處理。(104偵14667號卷五P96)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五P97) ①法律顧問契約書。(104 偵14667 號卷五P101-105) 47 呂理誠(松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晟鳴實業有限公司) ◎稱一名自稱賴睿璿之男子至公司招攬並與伊簽訂契約,服務項目為全年法律諮詢、商業合約訂定等,倘有需要委任律師出庭費用另計。松璽科技工程公司係簽定自102 年5 月14日至106 年5 月13日,每年顧問費用45,000元,簽訂3 年合約贈送1 年,其費用為135,000元;晟鳴實業有限公司簽訂自102 年7 月10日至103 年7 月9 日,其費用為45,150元,倘有案件需委任律師出庭費用另計。(104 偵14667 號卷五P106反) ◎稱倘有法律問題均打電話至事務所,通常為賴睿璿或吳小姐回答法律問題,若訴訟案件需要律師,賴睿璿會介紹蔡律師予伊。目前僅為法律問題諮詢,無其他委託事務。(104 偵14667 號卷五P107正反)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五P108) ①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五P112) ②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收款證明單。(104 偵14667 號卷五P113) ③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請款單。(104 偵14667 號卷五P114-115) ④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A 式收費表)。(104 偵14667 號卷五P116) ⑤法律顧問年費表。(104 偵14667 號卷五P117) ⑥法律顧問報告書及年費表。(104 偵14667 號卷五P118正反) ⑦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五P119-120) 48 楊漢麒(亞都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稱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主任陳先生至公司招攬,並由渠代表該事務所與伊簽立契約,服務項目為全年提供法律諮詢,有刑事案件須出庭時,另聘律師到場費用另計。(104 偵14667號卷五P127反) ◎稱每年顧問費用36,000元,以現金方式支付;伊曾請陳主任協助處理法律諮詢服務,無向該事務所聘任律師諮詢過;簽訂法律顧問期間僅委託處理民事訴訟案件。(104 偵14667號卷五P127反-128)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五P129)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五P133-134) ②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收款證明單。(104 偵14667 號卷五P135) 49 羅美庚(裕盛模具工業有限公司) ◎稱接到陳紀嘉先生推銷之電話,並稱可處理很多法律相關問題,渠僅給予名片,其他部份均用口述,後簽立法律顧問契約書,委任時間自101 年2 月7 日至102 年2 月30日,其費用為40,000元。(104偵14667號卷五P137) ◎稱第一年協助伊處理兩件案件,因客戶無按時繳錢,故請該事務所撰寫書狀提告;第二次委任係由許竹君辦理,惟該次無簽立委任契約書,委任時間自102 年4 月30日至103 年4月30日。(104 偵14667 號卷五P138) ◎稱第二次託該事務所處理案件時,因許竹君告知伊因時間屆至須再委任,惟伊認第二次該事務所無負到責任,故便無續簽。(104 偵14667 號卷五P138)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五P139) ◎偵查中之證述(104偵14667號卷七P64至67) ①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五P143-144) ②裕盛模具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及票據簽收單。(104 偵14667 號卷五P145-146) ③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收款證明單。(104 偵14667 號卷五P147) ④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五P148正反) 50 丙○○(個人) ◎稱經紐約時尚會館社區主委介紹,欲處理房屋買賣糾紛,與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之陳先生簽約,應係收款證明上之陳紀嘉先生;伊與渠簽定一年委任時間,自104 年1 月3 日至105 年1 月3 日,費用50,000元,另有一筆辦理費用1,000元,並以現金支付。(104 偵14667號卷五P150) ◎稱當時有房屋買賣糾紛,渠請事務所內小姐協助撰寫存證信函,因該事務所之陳先生與伊之糾紛對象相識,其內容無表達伊之訴求,故伊另聘事務所協助。(104 偵14667 號卷五P151-152)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五P152) ①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收款證明單。(104 偵14667 號卷五P154) ②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 偵14667號卷五P155) ③存證信函。(104 偵14667 號卷五P156-166) 51 王杰森(摩天芳鄰社區) ◎稱社區公開招標,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自行派員工陳紀嘉前往,亦係渠與社區主委郭淑卿簽約,並提供全年法律諮詢服務,每年費用40,000元,以匯款方式匯至朝陽財法顧問有限公司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104 偵14667 號卷五P167反) ◎稱後因該事務所有問題,故便向其解約,並退還簽約金40,000元。(104 偵14667 號卷五P168反)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五P168反) ①解除契約同意書。(104 偵14667 號卷五P173) ②交易明細。(104 偵14667 號卷五P174) 52 賴俊超(太子盛世社區) ◎稱社區公開招標,陳紀嘉以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業務人員前至招標,亦由渠與伊簽立契約,提供全年法律諮詢服務,每年顧問費用40,000元,以銀行匯兌方式匯至朝陽財法顧問有限公司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104 偵14667 號卷五P175反) ◎稱曾請陳紀嘉協助處理公寓大廈諮詢服務及委託事務所協助提告前前總幹事支付命令。(104偵14667號卷五P176)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五P176反) ①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請款單。(104 偵14667 號卷五P180) ②朝陽國際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 偵14667 號卷五P181-182) 53 鍾達雄(錡鴻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稱接獲一名女性人員來電自稱係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員工,招攬聘用該事務所律師為法律顧問,後由一名自稱陳紀嘉係該事務所主任至公司與伊簽約,提供全年法律諮詢,有刑事案件須出庭時,另聘律師到場費用另計。(104 偵14667 號卷五P184反) ◎稱每年顧問費用47,250元,採一年一聘制,以銀行匯兌方式匯至朝陽財法顧問有限公司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104 偵14667 號卷五P183反) ◎稱曾於103 年8 月6 日有一刑事案件須至台北地院說明,當時伊請該事務所派遣律師協助時,陳紀嘉協助處理該案件,惟無請律師前往。(104 偵1467號卷五P184)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五P184反) ◎偵查中之證述(104偵14667號卷七P50至53)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五P189) 54 馬秋星(潔事康清潔企業社) ◎稱接獲一名女性人員來電自稱係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員工,招攬聘用該事務所律師為法律顧問,後由一名自稱陳紀嘉係該事務所主任至公司與伊簽約,提供全年法律諮詢,有刑事案件須出庭時,另聘律師到場,費用另計,一年一聘制,每年顧問費40,000元。(104 偵14667 號卷六P1反) ◎稱曾請陳紀嘉主任幫忙處理一些法律事務。(104 偵14667號卷六P1反)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六P2反)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六P7) ②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收款證明單。(104 偵14667 號卷六P8) 55 謝正宏(巨將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稱看到廣告刊版後,自行與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聯繫,後由該事務所陳紀嘉及乙○○至公司與伊簽約,提供全年法律諮詢,有刑事案件須出庭時,會另聘律師到場,費用另計。契約四年一聘,顧問費用120000元,以支票支付。(104 偵14667 卷六P9反) ◎稱102 年初有一刑事案件須至桃園地院說明,當時請求該事務所派遣律師協助,惟均未派遣,僅派許竹君、賴睿璿協助處理該案件;後伊請該事務所另聘律師,渠請蔡勝雄律師協助,相關費用60,000元。(104 偵14667 號卷六P10 )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六P10反) ①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六P15 ) ②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六P16-17) ③巨將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領款簽收單、統一發票及匯款回條聯。(104 偵14667 號卷六P18- 20 ) ④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傳真。(104 偵14667 號卷六P21 ) 56 邱顯炉(顯爐企業有限公司) ◎稱自稱係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陳主任招攬伊聘用該律師事務所為法律顧問,並與伊簽約,提供全年法律服務,有刑事案件須出庭時,另聘律師到場,費用另計;採一年一聘制,每年費用40,000元,以支票支付款項。(104 偵14667 號卷六P22反) ◎稱倘公司有法律問題須請陳主任處理時,打電話至事務所均無人協助處理。(104 偵14667號卷六P22反)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六P23反)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六P28 ) ②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六P29 ) ③顯爐企業有限公司與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說明簡介、陳紀嘉之名片。(104 偵14667 號卷六P30- 38 ) ④法律顧問委任服務說明書。(104 偵14667 號卷六P39 ) 57 劉邦南(科銘工程企業社) ◎稱接獲自稱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主任陳先生來電,招攬伊聘用該事務所做為法律顧問,並至公司與伊簽約,提供全年法律諮詢服務,有刑事案件須出庭時,另聘律師到場費用另計,採一年一聘制,費用40,000元。(104 偵14667 號卷六P40 反) ◎稱曾請陳紀嘉幫忙處理法律諮詢服務,渠稱會請派遣律師協助,惟伊未曾見過。(104 偵14667號卷六P41)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六P41反) ◎偵查中之證述(104偵14667號卷七P58至61)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六P46 ) ②法律顧問委任服務說明書。(104 偵14667 號卷六P47 ) 58 董錦珍(鉅宬欣業有限公司) ◎稱接獲自稱係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員工打電話至公司詢問,招攬伊聘用該事務所之律師為法律顧問,後自稱陳主任之人至公司與伊簽約,提供全年度法律諮詢,有刑事案件需出庭時,另聘律師到場,費用另計;四年一聘,顧問費用為40,000元,以支票方式支付款項。(104 偵14667 號卷六P48 反) ◎稱委任期間僅請陳主任協助處理法律諮詢。(104 偵14667號卷六P48反)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六P49反) 無 59 朱弘智(皇麟實業有限公司) ◎稱自稱陳主任代表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務人員至公司與伊簽約,提供全年法律諮詢服務,有刑事案件須出庭時,另聘律師到場,費用另計;五年一聘,顧問費用80,000元,以支票支付。(104 偵14667 號卷六P53) ◎稱委任期間僅請陳主任協助處理一些法律問題諮詢。(104偵14667號卷六P53)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六P54反) ①法律顧問契約書。(104 偵14667 號卷六P58 ) ②法律顧問委任服務說明書。(104 偵14667 號卷六P59-60) 60 葉郁君(君宏工程行) ◎稱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之員工吳家暢至公司招攬,後吳家暢離職,有名陳主任之男子與伊簽立契約,該事務所提供全年法律諮詢服務,有刑事案件須出庭時,另聘律師到場,費用另計;一年一聘,每年顧問費用40,000元,並以支票方式支付。(104 偵14677 號卷六P61) ◎稱委任期間僅請陳主任協助處理一些法律諮詢服務。(104偵14667號卷六P62)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六P62反)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六P67-68) ②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收款證明單。(104 偵14667 號卷六P69-77) 61 劉育平(速連發運通有限公司) ◎稱陳紀嘉先生至公司招攬,並提供全年法律諮詢,且協助所有法律案件陪同出庭,委聘該事務所做為法律顧問後,便會派遣律師協助出席所有法律訴訟案件,每次車馬費為1,000元外,其餘均免收費。(104偵14667號卷六P78反) ◎稱每年顧問費用為40,000元,以銀行匯兌方式匯至朝陽財法顧問有限公司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104 偵14667號卷六P78反) ◎稱倘有法律問題須諮詢時,便直接打電話予陳先生,事務所電話未曾有人接聽過;伊不曾請該事務所處理事情。(104偵14667號卷六P79) ①速連發通運有限公司匯款回條。(104 偵14667 號卷六P81) ②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收款證明單。(104 偵14667 號卷六P82 ) ③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請款單。(104 偵14667 號卷六P83 ) ④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六P84 ) 62 鄭祝平(正翁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稱自稱係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主任陳紀嘉至公司招攬,提供全年法律諮詢服務、訴訟、撰狀服務,亦提供律師陪同出庭,惟費用另計。簽約自104 年1 月5 日至105 年1 月5 日,1 年。(104 偵14667 號卷六P85 反) ◎稱一年費用為40,000元,倘有其他訴訟案件每次預繳1,000元,再慢慢扣除所需費用;全年費用以支票給付,每案之1000元則以電匯至朝陽財法顧問有限公司永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04偵14667 號卷六P85) ◎稱有法律問題須諮詢時,陳紀嘉會至公司找伊,現場打電話予律師轉達問題,再將律師回覆轉達予伊。(104 偵14667號卷六P86) ◎稱104 年1 月5 日至2 月4 日間曾委託該事務所處理民事拆屋還地案件,目前仍進行中。(104 偵14667 號卷六P86 正反)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六P86反)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 偵14667 號卷六P91 ) ②正翁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朝陽財法顧問有限公司之支票。(104 偵14667 號卷六P92 ) ③正翁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匯款申請書。(104 偵14667 號卷六P93 ) ④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請款單。(104 偵14667 號卷六P94-95) ⑤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規費明細表。(104 偵14667 號卷六P96 ) ⑥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律顧問委任服務說明書、陳紀嘉之名片。(104 偵14667 號卷六P97 ) 63 許錦聰(燊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稱102 年9 月間公司傅懷恩總經理接到一名女性李婕安來電自稱係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員工,欲招攬公司聘用該事務所律師為法律顧問;隔天一名陳紀嘉男子自稱為該事務所之法務人員至公司洽談有關該事務所之工作範圍,提供全年法律諮詢服務,刑事案件須出庭時,應支付車馬費,如另聘律師到場,其費用另計;102 年9月30日由陳紀嘉與總經理簽約,合約自102 年10月1 日起生效,為期1 年。(104 偵14667號卷六P98反) ◎稱102 年9 月30日簽約當日,公司以現金36,000元當場交付陳紀嘉,嗣於一年期滿,於103 年9 月底陳紀嘉又打電話詢問公司是否續聘,同意後陳紀嘉便再次至公司收取費用36,000元,續聘期間為103 年10月1 日至104 年12月31日,該次無簽訂契約書,惟2 次均有給予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號卷六P99) ◎稱公司102 年11月間於新北市淡水區有一微笑莊園社區,該社區之服務費近30萬元未支付,故請該事務所撰寫書狀至士林地院提告,並派遣人員至地院7 、8 次,嗣於104 年5 月29 日 經雙方和解,順利處理案件。(104 偵14667 號卷六P99 正反)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六P100)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六P104) 64 莊訓煇(來就福實業社) ◎稱自稱係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陳主任,招攬伊聘用該事務所做為法律顧問,並至公司與伊簽約,有刑事案件須出庭時,另聘律師到場,費用另計。(104偵14667號卷六P105反) ◎稱採一年一聘制,每年顧問費用40,000元,以支票支付;僅請陳主任協助處理法律諮詢。(104偵14667號卷六P105反)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六P106反) ①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六P111) 65 陳福文(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稱88年間於網路上搜尋到朝陽律師事務所台北總公司,便打電話詢問有無接國際相關案件,後事務所人員至公司拜訪伊。於94年國際案件結束後,該事務所台北總公司將伊之案件移至中壢分中司處理,直到101 年開始由甲○○律師負責伊之公司所有案件。(104 偵14677號卷七P69反) ◎稱101 年開始甲○○主動打電話告知伊證書合約到期,欲拿新法律顧問證書予伊,並請伊準備簽約金;該事務所提供全年法律諮詢、訴訟、撰狀服務,亦提供律師陪同出庭。(104 偵14667 號卷七P69 反) ◎稱5 年費用共120,000 元,倘有其他訴訟案件費用另計,公司均以支票給付,惟其他訴訟案件費用則是繳付現金予甲○○。(104 偵14667 號卷七P69 反) ◎稱倘有法律問題需諮詢時,伊先詢問甲○○律師,並分別於102 年9 月11日、103 年9 月19日、104 年1 月16日繳付現金530,000 元訴訟費用、325,000 元(含保全費75,000元)訴訟費、10,173元事務費,惟甲○○均用工作忙碌而交由伊自行處理為藉口,並無真正協助公司處理問題,後續之訴訟案件,伊均交由慧昇律師事務所處理。(104 偵14667號卷七P70)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七P71) ◎偵查中之證述(104偵14667號卷七P129至133) ①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帳單。(104 偵14667 號卷七P75-77、102-103 ) ②應收帳款明細表。(104 偵1466 7號卷七P78-80) ③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單。(104 偵14667 號卷七P81-84 、87、105-106 、108 ) ④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104 偵14667 號卷七P85-86、88、107 、109 ) ⑤存證信函。(104 偵14667 號卷七P90-93) ⑥操作注意事項。(104 偵14667 號卷七P94-97) ⑦送貨單。(104 偵14667 號卷七P98-101 、P113-116) ⑧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傳真。(104 偵14667 號卷七P104) ⑨統一發票(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104 偵14667 號卷七P110-112) ⑩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104 偵14667 號卷七P117-124、128-130 ) ⑪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債權債務協商會議記錄。(104 偵14667 號卷七P125-127) ⑫經濟部中小企業書函。(104偵14667 號卷七P131) ⑬陳訴書。(104 偵14667 號卷七P132-135) ⑭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協商會議記錄。(104 偵14667 號卷七P136-141) ⑮電子郵件信箱內容。(104 偵14667 號卷七P142-172) ⑯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收款證明單。(104 偵14667 號卷七P173- 174 ) ⑰本票2 張。(104 偵14667 號卷七P175) ⑱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七P176-177) ⑲臺北市政府函。(104 偵14667 號卷七P178-179) ⑳公司變更登記表。(104 偵1466 7號卷七P180-181) ㉑手機通信紀錄翻拍照片。(104 偵14667 號卷八P6-9) 66 李健興(桃園市私立元福護理之家) ◎稱一名自稱陳信全之男子至護理之家招攬,並與其簽訂契約,服務項目主要為法律諮詢、支付命令及存證信函等;簽訂期間為101 年10月12日至102年10月12日,費用40,000元,以現金交款,由陳信全至護理之家收款。(104 偵14667 號卷八P1反) ◎稱之前曾有公司欠款需寫存證信函,故打電話至該事務所詢問,由裡面小姐接洽,惟該事務所以處理案件須需規費為由未處理,打了多通電話均無回應,後向護理之家稱陳信全男子已離職。(104 偵14667 號卷八P2)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八P2反) 67 鄧建興(台利堡工程有限公司) ◎稱一名自稱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員工吳小姐打電話至公司招攬,後與吳小姐簽立契約,並提供全年法律服務,顧問費用40,000元,以現金匯款支付, ◎稱請吳小姐協助處理一件詐欺訴訟案件,均係自己處理。(104偵14667號卷八P11)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八P11反) 68 莊參蓮(正南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稱與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連絡對象,一開始為許耀天,後改為賴睿璿;該事務所提供項目為法律諮詢等業務,其合約自101 年7 月5 日至102 年7 月4 日止,費用為41,000元。第二次合約為一年半,自102 年12 月5日至104 年5 月5 日止,費用為40,000元,以合作金庫銀行楊梅分行支票交付予賴睿璿。(104 偵14667 號卷六P16 反) ◎稱均係老闆與該事務所聯繫,如公司貨車被偷事件,係該事務所前往開庭。(104 偵14667 號卷八P16 反-17 )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八P17) ①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收款證明單。(104 偵14667 號卷八P20 、23) ②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八P21-22) ③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請款單。(104 偵14667 號卷八P24 ) ④正南電器工程有限公司給付朝陽財法顧問有限公司合作金庫支票。(104 偵14667 號卷八P25 ) ⑤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八P26-27) ⑥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號卷八P28 ) 69 王從惠(守一國際有限公司) ◎稱係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之業務主任陳紀嘉做招攬及簡報,該事務所提供法律諮詢、撰擬存證信函、支付命令等業務;契約自101 年9 月28日至102年10月31日止,顧問費用為40,000元,以現金直接交付予陳紀嘉。(104 偵14 667號卷八P29 反) ◎稱僅委託該事務所處理與客戶海王子公司間之債務問題,並陪同至法院,無陪同偵查庭。(104偵14667號卷八P30)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八P30反) ①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八P34 ) 70 何汶軒(亞德光機股份有限公司) ◎稱何人至公司招攬伊不清楚,伊與一名自稱許竹君小姐聯絡,所提供之服務有法律諮詢等業務;合約自98年4 月24日至102 年4 月24日止,第二次為102 年4 月25日至103 年4 月24日,第三次為103 年4 月25日至104 年4 月24日。(104偵14667號卷八P35反) ◎稱第一次契約為100,000 元,第二、三次為40,000元,均為匯款方式匯至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指定之永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04偵14667號卷八P35反) ◎稱公司有法律問題,百分之九十案件係許竹君回答,曾協助撰狀,亦曾與伊前往查封。(104偵14667號卷八P36)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八P36反)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八P39-41) ②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八P42-44) 71 劉金美(吉雅有限公司) ◎稱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業務主任陳紀嘉至公司招攬,提供法律諮詢、撰擬存證信函、支付命令等業務,簽訂契約自102年8 月20日至103 年10月20日止,共一年,費用為40,000元,並以支票方式匯入朝陽財法顧問有限公司戶頭內。(104偵14667號卷八P45反) ◎稱倘有問題須諮詢時,伊會打電話予陳紀嘉,惟渠不接電話亦找不到人,故伊直接前往事務所,由一名吳小姐與伊聯繫。(104 偵14667 號卷八P45反)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八P46) ①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收款證明單。(104 偵14667 號卷八P50 ) ②吉雅有限公司支票收訖簽回單。(104 偵14667 號卷八P51-52 ) ③吉雅有限公司予朝陽財法顧問有限公司之支票。(104 偵14667 號卷八53) ④朝陽財法顧問有限公司收支明細。(104 偵14667 號卷八P54-55) ⑤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八P56-57) ⑥法律顧問委任服務說明書、陳紀嘉之名片。(104 偵14667號卷八P58 ) ⑦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八P59 ) 72 邱國良(天堂鳥森遊館社區) ◎稱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之業務人員陳紀嘉至公司招攬簡報,於102 年8 月19日簽訂契約,並提供法律諮詢等業務,合約時間自102 年8 月19日至103年8 月19日,費用為40,000元以匯款方式匯至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指定之永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104 偵14667 號卷八P60 反) ◎稱未曾向該事務所詢問法律問題,亦未委託該事務所處理相關法律問題。(104 偵14667號卷八P61)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八P61) ①天堂鳥森遊館管理委員會費用(支出)申請單及匯款申請書。(104 偵14667 號卷八P65) ②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請款單。(104偵14667號卷八P65反) ③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八66) ④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八P66 反) 73 翁石松(台灣瀧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稱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之業務人員吳玉姿至公司招攬簡報,簽約係92年起迄今,今年第四次簽約,一次四年,合約時間自104 年3 月16日至108 年3月15日,提供法律諮詢等業務。(104 偵14667 號卷八P69反) ◎稱四年契約費用120,000 元,以匯款方式給付,匯至該事務所指定之永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104 偵14667 號卷八P69 反) ◎稱曾委託該事務所處理貨款催收之催收函、會計師徵詢函及簽約合稿之校稿。(104 偵14667 號卷八P69 反)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八P70)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八P76 、78-79) ②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八P77 ) ③台灣瀧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匯款明細。(104 偵14667 號卷八P80 ) 74 葉詩文(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稱96年間已與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簽立第一次法律顧問合約,惟資料無保留;於100 年7月6 日至104 年7 月8 日聘請王樹森律師做為公司之法律顧問,兩次均為吳玉姿小姐至公司招攬,後改名甲○○。(104 偵14667 號卷八P81 反) ◎稱簽訂法律顧問合約費用當初係1 年30,000元,4 年120,000 元,惟有折扣108,000 元,律師費及訴訟費用另計。(104 偵14667 號卷八P81反)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八P82反)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八P85 ) ②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八P86 ) 75 楊三德(華勤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稱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一位小姐打電話至公司招攬,後由陳紀嘉至公司招攬簽約,契約自103 年12月18日至106 年4 月30日,為期2 年4 月,收取費用50,000元,以公司名義使用網路轉帳方式匯至朝陽財法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104 偵14667 號卷八P10 0 反) ◎稱委任期間未曾委託其處理相關法律問題。(104 偵14667號卷八P101)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八P101反) ①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八P104) ②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八P105-106) ③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請款單。(104 偵14667 號卷八P107) ④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B 式收費表)。(104 偵14667 號卷八P108) 76 王朝樟(名第大廈社區) ◎稱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陳紀嘉主任前往招攬,於104 年3 月10日與該事務所簽訂契約,每次契約均訂1 年2 月至105 年4 月10日,並提供法律諮詢、法律解答、民刑事訴訟等服務,一年支付費用40000 元,以匯款支付。(104 偵14667 號卷八P109反) ◎稱曾有一住戶管理費之案件,敗訴後伊打電話予陳紀嘉,渠便帶一自稱律師之年輕人至社區,並說明該案件上訴費用80,000元,後伊覺得年輕人不像律師,故便無聘請。(104偵14667號卷八P110)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八P111)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八P115) ②法律顧問證書。(104 偵14667 號卷八P116) ③法院代開庭、調解差旅收費明細表。(104 偵14667 號卷八P118) ④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簡介。(104 偵14667 號卷八P119-121) 77 鄒文鈞(中悅皇家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稱與朝陽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孝弟接洽,渠向伊表示事務所內所有律師會幫忙審閱書狀,並提供法律諮詢。(104 偵14467號卷八P170) ◎稱約期係103 年8 月6 日至104 年8 月31日,顧問費用為40,000元。(104 偵14467 號卷八P170) ◎稱倘知悉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內無人具有律師資格,不願意與該事務所簽立法律顧問服務契約。(104 偵14667 號卷八P170) ◎偵查中之證述(104偵14667號卷七P168至172) ①法律顧問證書。(104 他3629號P5) ②中國時報報導。(104 他3629號P6-9) 78 王嗣芬(耀東方社區管理委員會) ◎稱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吳玉姿於102 年10月14日至社區進行簡報,並提出法顧年費表向社區招攬法律顧問業務,期間為102 年11月1 日至103 年12月31日,委任金額45,000元。(103他5456號卷一P1) ◎偵查中之證述(103他5456號卷一P31至34) ①A 式法顧服務年費表。(103他5456號卷一P4、11) ②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3他5456號卷一P5、12-13 ) ③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A 式收費表)。(103 他5456號卷一P6) ④社區- 差旅收費明細表。(103 他5456號P7) ⑤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函。(103 他5456號卷一P8-9、15) ⑥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請款單。(103 他5456號卷一P14 ) ⑦耀東方社區- 支出請款單。(10 3他5456號卷一P35 ) 楊宗豫(耀東方社區管理委員會) ◎稱係吳玉姿小姐至社區簡報,服務項目為代撰存證信函、審視合約及社區法律諮詢,簽約時間、年限及費用伊均不清楚。(104 偵14667 號卷三P20反)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A) 顧問費用(新臺幣) (B) 和解金額(新臺幣) (A)-(B)犯罪所得 (註:若(A)顧問費用低於(B)和解金額費用,均以0元計算) 1 元威實業社 1.3萬6,000元 4萬元 3萬2,000元 2.3萬6,000元 2 幸福市社區 4萬元 0元 4萬元 3 麗寶smart 學苑社區 11萬250元 3萬元 8萬250元 4 龍泉宮廷社區 14萬5,000 元 14萬5,000元 0元 本院卷一第365頁 5 陸光五村國宅社區 8 萬4,000 元 0元 8萬4,000元 6 宏岡鐵業社 1.4萬5,000元 0元 8萬5,000元 2.4萬元 7 東于膠業有限公司 3 萬6,000 元 0元 3萬6,000元 8 維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5 萬2,500 元 5萬元 2,500元 9 新進機電廠股份有限公司 3 萬6,000 元 4萬元 0元 10 樂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興元企業社) 5 萬2, 000元 0元 5萬2,000元 11 雄鉅科技股份有限公 4 萬2,000 元 4萬元 2,000元 12 百順森活社區 4 萬元 4萬元 0元 13 活力城社區 1.4萬5,000元 0元 9萬元 2.4萬5,000元 14 日南企業有限公司 4 萬元 0元 4萬元 15 安敦新世界社區 1.4萬元 8萬元 0元 2.4萬元 16 台林營造有限公司 12萬元 12萬元 0元 本院卷一第367頁 17 誼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萬元 3萬元 9萬元 18 燁進精密鍛造有限公司 4 萬2,000 元 2萬元 2萬2,000元 19 開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3 萬6,000 元 3萬元 6,000元 20 立鈦槽架有限公司 5萬元 0元 5萬元 21 煇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2萬元 12萬元 0元 本院卷一第345頁、第369頁 22 新象社區 3 萬6,000 元 3萬6,000元 0元 23 東又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萬元 0元 8萬元 24 易萊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6萬元 0元 6萬元 25 田園北京大樓 4萬元 0元 4萬元 26 升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萬元 5萬元 0元 27 台悠有限公司 4萬元 3萬元 1萬元 28 台達捲門事業有限公司 4萬元 0元 4萬元 29 生生圓大飯店 4萬元 0元 4萬元 30 良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5萬元 3萬5,500元 1萬4,500元 31 定暘自動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3 萬6,000元 3萬6,000元 0元 32 傳承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4萬元 4萬元 0元 33 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萬元 5萬元 0元 34 昱城有限公司 4萬元 4萬元 0元 35 昇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12萬6,000元 0元 12萬6,000元 36 運通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5萬元 0元 5萬元 已解散無法聯絡 37 萬琳綜合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5萬元 5萬元 0元 38 戊○○ 3萬6,000元 2萬6,000元 1萬元 39 新北歐社區 4萬元 4萬元 0元 40 輝山建材有限公司 3萬6,000 元 3萬6,000元 0元 本院卷一第371頁 41 金弘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4萬元 3萬7,000元 3,000元 42 廣順鑫有限公司 5萬元 5萬元 0元 43 捷凱、捷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7萬4,000元 0元 7萬4,000元 44 佳冠食品有限公司 8萬4,000 元 8萬元 4,000元 45 台灣鑫東超精密有限公司 5萬元 5萬元 0元 本院卷一第373頁 46 誼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萬元 0元 8萬元 47 松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晟鳴實業有限公司 1.13萬5,000元(松璽公司) 5萬元 13萬150元 2.4 萬5,150 元(晟鳴公司) 48 亞都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1.4萬5,000元 4萬元 4萬1,000元 2.3萬6,000元 49 裕盛模具工業有限公司 1.4萬元 4萬元 4萬元 2.4萬元 50 徐鼎麒 5萬元 5萬1,000元 0元 51 摩天芳鄰社區 4萬元 4萬元 0元 52 太子盛世社區 4萬元 4萬元 0元 53 錡鴻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4萬5,000 元 4萬元 5,000元 54 潔事康清潔企業社 4萬元 2萬元 2萬元 55 巨將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12萬元 0元 12萬元 56 顯爐企業有限公司 4萬元 4萬元 0元 57 科銘工程企業社 4萬元 4萬元 0元 58 鉅宬欣業有限公司 4萬元 4萬元 0元 59 皇麟實業有限公司 8萬元 8萬元 0元 60 君宏工程行 1.4萬元 3萬元 4萬元 2.3萬元 61 速連發運通有限公司 4萬元 4萬元 0元 62 正翁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4萬元 4萬1,000元 0元 63 燊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3萬6,000元 0元 7萬2,000元 2.3萬6,000元 64 來就福實業社 4萬元 4萬元 0元 65 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2萬元 0元 12萬元 已解散無法聯絡 66 桃園市私立元福護理之家 4萬元 0元 4萬元 67 台利堡工程有限公司 4萬元 0元 4萬元 已解散無法聯絡 68 正南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1.4萬1,000元 8萬元 1,000元 2.4萬元 69 守一國際有限公司 4萬元 0元 4萬元 70 亞德光機股份有限公司 1.4萬元 4萬元 4萬元 2.4萬元 71 吉雅有限公司 4萬元 3萬5,000元 5,000元 72 天堂鳥森遊館社區 4萬元 4萬5,000元 0元 73 台灣瀧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萬元 0元 12萬元 74 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萬8,000元 0元 10萬8,000元 75 華勤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5萬元 5萬元 0元 76 名第大廈社區 4萬元 2萬元 2萬元 77 中悅皇家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4萬元 3萬6,000元 4,000元 78 耀東方社區管理委員會 4萬5千元 1萬元 3萬5,000元 合 計 238萬4,400元 附表四 編號 物品 數量 1 律師招牌 4 片 2 王樹森律師座位名牌 1個 3 王樹森律師證書 2張 4 聘書 2張 5 台北市律師公會按章收取談話費 1張 6 案件收費表 1張 7 王樹森律師顧問證書 40張 8 甲○○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大陸) 1本 9 王樹森永豐銀行存摺 1本 10 王樹森印章 1個 11 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 104本 12 教戰手冊、工商獎勵金 1本 13 104年1-4月份收入明細表 4本 14 在職員工打卡 10張 15 王樹森用印章 7個 16 朝陽公司大小章 2組 17 原子章 3個 18 發票章 2個 19 王樹森名片 2盒 20 吳玉姿、甲○○、王琳雯、乙○○等4 人名片 10盒 21 法律參考資料 2本 22 客戶連絡簿 7本 23 人事資料卡 25件 24 收款證明單 2件 25 營利登記證 1張 26 永豐銀行委託代收票據簿 3本 27 匯款存根 4件 28 客戶資料 1張 29 委任服務說明書 1本 30 4月份業績板 1個 31 陳紀嘉名片 2盒 32 參觀識別證(律師身分) 1張 33 面額18萬元本票 1張 34 證物確認單 1張 35 交辦單 1件 36 請款單 1件 附表五:盜蓋印文之出處及數量 書證出處(以附表二之「編號」欄、「書證」欄為基準) 數量(單位:枚) 01 ③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三P9) 2 ⑤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號卷三P11) 2 ⑥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三P12-13) 2 02 ④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三P25-27) 1 ⑤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5矚訴12號卷五P177-4) 2 03 ①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號卷三P31) 1 04 ②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號卷三第39頁) 1 05 ⑤朝陽法律事務所合約書。(104偵14667號卷三P52-53反) 7 ⑨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號卷三P57) 2 06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2件。(104偵14667號卷三P61-62) 4 07 ③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三P74) 2 ④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號卷三P75) 2 08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三P82) 2 ⑤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號卷三P86) 2 09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三P98) 2 ②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號卷三P99) 2 10 ②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三P111) 2 11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三P121) 2 12 ①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號卷三P128) 1 13 ①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號卷三P131) 1 ③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2件。(103他5456號卷四P95-99) 3 14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三P144) 2 15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2件。(104偵14667號卷三P150-151) 4 ②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號卷三P152) 2 16 ②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號卷三P158) 1 17 ②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三P166) 2 ③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號卷三P167) 2 18 ②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三P175) 2 ③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號卷三P176) 2 19 ①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號卷三P183) 2 ②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三P185-186) 2 20 ①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號卷四P6) 2 21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四P36-37) 2 ②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 號卷四P38) 2 22 ①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 號卷四P55) 2 23 ④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四69-70) 2 24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四P77-78) 2 ②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 號卷四P79) 2 25 (未檢附書面契約) 26 ②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及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號卷四P104) 4 27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四P113) 2 28 ②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 號卷三P135) 2 29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5矚訴12號卷五P177) 2 30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四P140) 2 31 ③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四P150-151) 2 32 ②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四P158) 2 ③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 號卷四P159) 2 33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四P166-167) 2 34 (未檢附書面契約) 35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四P189) 2 36 ③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五P7) 2 37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五P12) 3 38 ③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五P20) 2 39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五P29) 2 40 ①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 號卷五P36) 2 41 ②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五P44) 2 42 ①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 號卷五P58) 2 ③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五P60) 2 43 ②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五P68) 2 ③法律顧問證書2件。(104偵14667 號卷五P69-70) 4 44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五P82-85) 7 45 ②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五P93) 2 ③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 號卷五P94) 2 46 ①法律顧問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五P101-105) 2 47 ①法律顧問證書2件。(104偵14667 號卷五P112) 4 ⑦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2件。(104偵14667號卷五P119-120) 4 48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2件。(104偵14667號卷五P133-134) 4 49 ①法律顧問證書2件。(104偵14667 號卷五P143-144) 4 ④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五P148正反) 2 50 ②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五P155) 2 51 (未檢附書面契約) 52 ②朝陽國際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 偵14667 號卷五P181-182) 2 53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五P189) 2 54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六P7) 2 55 ①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 號卷六P15) 2 ②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六P16-17) 2 56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六P28 ) 2 ②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 號卷六P29) 2 57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六P46) 2 58 (未檢附書面契約) 59 ①法律顧問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六P58) 2 60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2件。(104偵14667號卷六P67-68) 4 61 ④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六P84) 2 62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六P91) 2 63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六P104) 2 64 ①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號卷六P111) 2 65 ⑱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 號卷七P176) 2 66 (未檢附書面契約) 67 (未檢附書面契約) 68 ②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八P21-22) 2 ⑤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八P26-27) 2 ⑥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號卷八P28) 2 69 ①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 號卷八P34) 2 70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2件。(104偵14667號卷八P40-41) 4 ②法律顧問證書2件。(104偵14667 號卷八 P43-44) 4 71 ⑤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八P56-57) 2 ⑦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 號卷八P59) 2 72 ③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八66) 2 ④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 號卷八P66反) 2 73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八P76) 2 ②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 號卷八P77) 2 74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八P85) 2 ②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 號卷八P86) 1 75 ①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 號卷八P104) 2 ②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 號卷八P105-106) 4 76 ①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4偵14667號卷八P115) 2 ②法律顧問證書。(104偵14667 號卷八P116) 2 77 ①法律顧問證書。(104他3629號P5) 2 78 ②法律顧問委任契約書。(103他5456號卷一P5、12-1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