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昱成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348號、毒偵字第35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在監所之被告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者,無需扣除在途期間,如逾越上訴期間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其上訴即屬逾期。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邱昱成(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6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同年5月25日將判決正本囑託法務部○○○○○○○○○○○送達於被告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本院卷第169頁)可稽,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則被告之上訴期間應自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即109年5月26日)起算20日,又被告係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並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是上訴期間依法本應於同年6月14日屆滿,惟該日適逢假日應順延1日,應以109年6月15日為被告得上訴之末日。然被告遲至同年6月29日始提起本件上訴,有上訴狀及其上蓋用之法務部○○○○○○○○戒護科收狀戳章可稽,本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