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蔡欣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32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欣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8號,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393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蔡欣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固均屬傳聞證據,惟上訴人即被告蔡欣錞就前揭審判外陳述均表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74至80頁);而檢察官亦表示上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同上開卷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查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文書證據及證物,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合法調查,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貳、實體方面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就原判決事實欄一㈠所示部分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就原判決事實欄一㈡所示部分係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均依刑法第55 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合計2罪,且就被訴如原判決附表三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及幫助岳創企業有限公司逃漏稅捐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經核認事用法均無不當,爰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除量刑部分以外之理由(如附件)。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原判決事實欄一㈡第5行起「接續於附表二所載時間,在不詳 地點,虛偽填載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126紙,銷售 金額合計57,332,908元,交付與如附表二所示之風騰公司等營業人,充作各該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使用,並經該等營業人持向其等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營業稅,以扣抵銷項稅額」,應更正為「接續於附表二所載時間,在不詳地點,虛偽填載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126紙,銷售金額合 計57,332,908元,交付與如附表二所示之風騰公司等營業人,充作各該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使用,並經該等營業人將其中125紙(除附表二〈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編號39所示之 統一發票1紙外)持向其等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營 業稅,以扣抵銷項稅額」。 ㈡原判決附表二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歐宜耳公司)部分,應增列「編號39」,該編號之統一發票開立時間為民國103年3月6日,發票號碼為ZV00000000,銷售額為新臺幣 (下同)9,900元,稅額為495元,證據出處為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273頁。 ㈢原判決附表二歐宜耳公司部分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張數應更正為「39張」,合計銷售額應更正為「20,686,155元」,合計稅額應更正為「1,034,309元」。 ㈣本件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同正犯之成立,就原判決事實欄一㈡所示部分,固係因被告為中泰資訊有限公司(下稱中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故王志維、王惠君雖無此項身分,但因共同參與犯行,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與被告論以共同正犯。惟就原判 決事實欄一㈠所示部分,則係因王志維為歐宜耳公司登記負責人,王惠君則為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佳佑科技事業有限公司實際經辦會計人員,故被告雖無此項身分,但因共同參與犯行,同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與王志維、 王惠君論以共同正犯。原判決就事實欄一㈠所示共同正犯成立之理由,漏未敘明如上,應予補充。 ㈤本件證據尚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認罪陳述(見本院卷第72、73、110、111頁)。 二、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經詳細調查後,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能坦承犯行,表達知錯之意,不再為無謂爭執,堪認其犯後尚知正視己非,容有真摯悔意,是本件量刑基礎已有變更,原審未及審酌,容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原判決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另為適法判決。 三、自為科刑之說明 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身為中泰公司之商業負責人,未思以誠信正當方式經營企業,竟與王志維、王惠君共同以本案手法,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用以扣抵中泰公司之銷項稅額,進而逃漏中泰公司之營業稅,復填載內容虛偽不實之中泰公司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逃漏之金額非微,所為已實質影響國家稅捐之徵收及稅務機關查核課稅之正確性,自應分別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另考量其並無前科紀錄,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應非不良,而其於本院審理時已能坦承犯行,正視己非,容有真摯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法、其參與角色較屬次要,本件主謀者應為王志維,以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待業中、未婚,與父親共同生活,父亦無業,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以上見原審卷第510、511頁、本院卷第111頁)暨本件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之張數、銷售金額 、逃漏中泰公司稅捐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酌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欄第2項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所犯 本案數罪,犯罪類型相同,時間亦屬密接,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則屬非高,爰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就上開宣告刑及執行刑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第41條、第47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欣湉提起公訴,被告提起上訴後,由檢察官邱美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9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欣錞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13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欣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蔡欣錞原為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風騰公司)之員工;王志維(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法院以109 年度簡字第7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則係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歐宜耳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實際掌控如附表一、二所示風騰公司、歐宜耳公司、佳佑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佳佑公司)、金鈦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金鈦公司)等營業人之業務及會計事務;王惠君為歐宜耳公司之會計,掌有附表一、二所列營業人之統一發票,負責開立上開公司之統一發票、報稅等業務。蔡欣錞受王志維之邀,自民國101 年9 月11日起迄今,擔任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之中泰 資訊有限公司(下稱中泰公司)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亦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應依進、銷貨物之實際狀況,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101 年9 月至104 年2 月間,明知並未向附表一所示之風騰公司等營業人實際進貨,竟與王志維、王惠君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不正方法逃漏中泰公司稅捐之犯意聯絡,在不詳地點,由王志維指示王惠君接續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風騰公司等營業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計122 張,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5,865,250元,作為中泰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持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區國稅局)申報扣抵中泰公司該期間之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中泰公司營業稅合計2,793,269 元(已扣除虛增銷項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務管理之正確性。 ㈡於101 年10月至104 年1 月間,明知中泰公司並無實際銷售貨物予如附表二所示之風騰公司等營業人,竟與王志維、王惠君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將中泰公司之統一發票專用章、發票本交與王志維、王惠君,再由王惠君依王志維之指示,接續於附表二所載時間,在不詳地點,虛偽填載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126 紙,銷售金額合計57,332,908元,交付與如附表二所示之風騰公司等營業人,充作各該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使用,並經該等營業人持向其等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營業稅,以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附表二所示之風騰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2,866,153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認定: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援引之被告蔡 欣錞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方法而不予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具有相當關連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得為證據。至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事證顯示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皆應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之犯行,辯稱:我從101 年9 月到104 年3 月底、4 月初擔任中泰公司的負責人,中泰公司主要經營接罐頭簡訊的文案及美編、電話客服的業務,我一開始接的業務幾乎都是原公司轉介給我,只有少部分是朋友介紹;另中泰公司有販賣易付卡,是跟歐宜耳公司進貨,進貨之後放在中泰公司承租的辦公室,中泰公司與歐宜耳公司的交易都是第二類電信的加值服務,我是從歐宜耳公司那邊承接業務,沒有販賣商品或服務給歐宜耳公司;風騰公司是我原本待的公司,中泰公司和風騰公司交易的也全是第二類電信的加值服務,中泰公司會從風騰公司進貨,但應該沒有銷貨給風騰公司,因為風騰公司算是中泰公司的上游;佳佑公司不是我原先待的公司,我同樣是從佳佑公司承接第二類電信的加值服務業務,中泰公司亦未販售商品或服務給佳佑公司;至於金鈦公司,中泰公司是幫他們做罐頭簡訊、文編跟美編;由於中泰公司沒有預算請專業的會計,所以我會帶著中泰公司的所得資料及大小章去歐宜耳公司請他協助處理開立發票的事宜,我並未請歐宜耳公司直接幫我開立發票云云。經查: ㈠被告自101 年9 月11日起迄今,擔任中泰公司之負責人,且實際經營中泰公司之業務乙情,為被告所是認,復有中泰公司之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申請書、北區國稅局受理公司組織登記案件收(補)附件告知單、營業人設立事項表、新北市政府101 年9 月11日北府經登字第1015057788號函及所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章程等件附卷為憑(見107 年度偵字第39117 號卷【下稱偵卷一】第54至68頁)。又中泰公司於101 年9 月至104 年2 月間,自附表一所示之風騰公司等營業人取得統一發票共計122 張,銷售額合計55,865,250元,作為中泰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持向北區國稅局申報扣抵中泰公司該期間之銷項稅額;另於101 年10月至104 年1 月間,開立如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共126 紙,銷售金額合計57,332,908元,交付與如附表二所示之風騰公司等營業人,嗣經各該營業人分別持作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各該公司之銷項稅額等情,有中泰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101 年至104 年度申報書、101 年10月至104 年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歐宜耳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事項一覽表、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變更登記事項卡、變更登記表、營業稅籍資料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中泰公司開立與歐宜耳公司之統一發票、歐宜耳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佳佑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金鈦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風騰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風騰公司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101 年至104 年度申報書、循環交易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風騰公司進項來源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 付款情形、風騰公司進項來源&銷項去路為相同營業人收付款情形、風騰公司之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風騰公司與中泰公司間之進銷項統計表、付款憑單、訂貨單、出貨單、統一發票、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等件存卷可參(見偵卷一第122 頁、第139 至161 頁、第166 至168 頁、第182 至201 頁、第234 至236 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卷【風騰公司部分】,下稱風騰公司稽查卷,2-1 卷第97至105 頁、第112 頁、第115 至118 頁、第134 頁、第136 至171 頁、第240 至270 頁,2-2 卷第2 至4 頁、第42至45頁、第66至97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卷【歐宜耳公司部分】下稱歐宜耳公司稽查卷,2-1 卷第91至92頁、第95至140 頁、第262 至277 頁、第285 至293 頁,2-2 卷第291 至402 頁),是此部分事實已可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證人王志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佳佑、風騰、中泰、金鈦公司全部都是由我歐宜耳公司統籌處理大部分業務、會計方面的事;歐宜耳公司有些案子接起來就轉給中泰公司,中泰公司負責處理完後,歐宜耳公司再把用好的東西買回來;例如歐宜耳公司有進易付卡或手機,出售給中泰公司,由中泰公司規劃設計完畢後,歐宜耳公司再買回來,其他像佳佑、風騰公司這幾家我可以統籌掌控的公司也是如此;中泰公司就是歐宜耳的一個分公司,(歐宜耳)公司有什麼任務丟給它(即中泰公司)它就做,實際上都是歐宜耳公司在處理;中泰公司在101 年12月到103 年4 月間,總共開給歐宜耳公司39張發票,這些交易的內容為何我不清楚;雖然發票金額是這樣開,但歐宜耳公司與中泰公司是用利潤結帳,而非交易金額,上述的發票均無法對應到任何一筆具體交易;歐宜耳公司開立給中泰公司的發票都是歐宜耳公司協助報帳;中泰公司、佳佑公司、風騰公司、金鈦公司均由我統籌,這幾家公司的負責人原本皆為歐宜耳公司的員工或朋友,他們全是依照我的指示成立各該公司,由歐宜耳公司招攬業務後再分配給他們,上述4 家公司的業務往來亦是按照我的指示運作進行;發票開立的項目會計要來問過我,但我主要是說一個大方向,只要合於科目即可,中泰及佳佑公司皆是如此等語(見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98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02 至218 頁)。再佐以證人即佳佑公司登記負責人吳俊祥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實際上並非佳佑公司的負責人,我原本在歐宜耳公司上班,與王志維認識很久,是好朋友,王志維要我當佳佑公司的名義負責人;我並未參與佳佑公司的實際經營,係由歐宜耳公司處理佳佑公司的業務;我不曾經手佳佑公司所開立的發票,都是歐宜耳公司在處理;我不清楚佳佑公司、中泰公司經營的業務內容及兩家公司間有無實際業務往來等語(見本院卷第383 至386 頁)。證人即風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池宜洲(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法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26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本院審理時亦結稱:我是風騰公司的借名登記負責人,當時是王志維找我去擔任風騰公司的名義負責人,因為我是他同學,他請我幫忙,我在風騰公司並無實際職位,完全未參與風騰公司的經營,是由王志維經營;我先前並未任職於歐宜耳或風騰公司,我是在補習班上班,王志維有向我提過他公司要避稅,需要一些不同的負責人,所以我才得知被告一樣也是中泰公司的借名負責人;我不清楚中泰公司與風騰公司有無實際交易;風騰公司的帳務及會計是歐宜耳公司的會計王惠君處理,發票是王志維或王惠君負責開立,風騰公司的發票章及統一發票均交由歐宜耳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454 至460 頁)。證人王惠君於本院審理時則結稱:我於101 年至104 年間擔任歐宜耳公司及風騰公司的會計,歐宜耳公司和中泰公司會互相買賣儲值卡,王志維要我如何開發票、開多少金額,我就依他的指示開立,我不會去核對各該筆交易的金額,王志維都沒有給我任何憑據,我完全聽他口述,事後我也不曾核對單據的金額與發票開立的金額是否正確;金額及實際業務內容是看王志維如何去開立發票,因為我也只是領人家薪水做事;歐宜耳公司與中泰公司是同一家公司,歐宜耳公司會向中泰公司購買儲值卡後,再把這批儲值卡賣回給中泰公司,然後互相開立發票,基本上都是內部循環;我有協助中泰公司處理發票開立事宜,中泰公司的發票章及發票本一開始就是放在我這裡由我保管,看王志維需要如何開立發票我就依指示處理,蔡欣錞並未經手發票開立的過程,亦未提供相關資料讓我開發票,我開完中泰公司的發票後便交給王志維,不會拿給蔡欣錞,也不用跟蔡欣錞核對或讓她簽章確認等語(見本院卷第461 至470 頁)。互核證人王志維、池宜洲、吳俊祥、王惠君就中泰公司及附表一、二所示之風騰公司等營業人之業務、會計帳務實際上均由證人王志維所掌控,發票亦係由證人王志維指示證人王惠君開立,並非依照實際交易情形及金額開立,且中泰公司與風騰公司、歐宜耳公司間有互為進銷項、循環開立統一發票等節,所為證述大致相符;復衡以證人王志維等4 人前揭所證內容,亦有可能使自己陷於遭受刑事追訴處罰之不利處境,若非實情,證人王志維等4 人實無無端為此等不利於己陳述之理,是其等上開證言應值採信。況被告亦自承中泰公司並未銷售貨物與風騰公司、歐宜耳公司,且其從未見過本案相關統一發票,連公司帳亦未看過乙情不諱(見本院卷第43頁、第513 頁)。足見被告明知中泰公司並未向附表一所示之風騰公司等營業人實際進貨,竟仍透過證人王志維、王惠君自各該營業人處取得如附表一所列之統一發票,作為中泰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持向北區國稅局申報扣抵中泰公司該期間之銷項稅額,且其明知中泰公司未實際銷售商品或服務與附表二所列之風騰公司等營業人,卻委由證人王志維、王惠君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交與各該營業人持向稅捐稽徵單位申報營業稅。從而,被告基於與證人王志維、王惠君等人相互之認識,而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逃漏中泰公司稅捐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灼然甚明。 ㈢至證人即金鈦公司負責人陳沛緹於本院審理時固結稱:金鈦公司與中泰公司有業務往來,中泰公司委託金鈦公司做廣告設計,就是電話卡上的圖案設計;付款方式有時是現金或轉帳,沒有一定方式,但有收到錢,收現金我們都有開發票及報稅,轉帳是轉到公司戶頭,開支票好像是用郵寄掛號;公司只有我1 個人經營,因為業務量不多,到後期經營不好,我也不能請正式員工,公司會計之前有交給歐宜耳公司的會計處理;我們與歐宜耳公司有業務往來,後來歐宜耳公司的老闆王志維覺得經營不好,就把我納入到他們公司底下;我們只有打電話去詢問中泰公司是否需要做廣告設計,中泰公司下多少量,我們就做多少東西給它;有時有2 、30萬,有時只有幾萬元,中泰公司每2 、3 個月或1 個月會找我們設計1 次云云(見本院卷第376 至382 頁),然依被告所辯,中泰公司係向金鈦公司承接製作罐頭簡訊、文編與美編之工作,顯與證人陳沛緹前開所證由金鈦公司承攬中泰公司廣告設計之工作乙情不符,且金鈦公司亦無法提出與中泰公司間之銷項發票憑證、合約書、出貨單、收款單據等以證明中泰公司與金鈦公司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交易存在,遑論本件檢察官係起訴被告明知中泰公司並無實際銷售貨物予金鈦公司,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金鈦公司,充作金鈦公司之進項憑證,而非被告明知中泰公司未向金鈦公司實際進貨,而仍自金鈦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使用,自難以證人陳沛緹上開證言,執為有利於被告之論據。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予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 ⒈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7 號解釋文謂:「中華民國65年1 0月22日制定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規定:『本法 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即98年5 月27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1 項第1 款)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至『應處徒刑之規定』部分,有違憲法 第7 條之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除所定「應處徒刑之規定」,與憲法平等原則有違,定期失其效力外,解釋理由並指出「依據系爭規定,公司負責人如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應受刑事處罰。故系爭規定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並未使公司負責人為他人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又公司負責人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造成公司短漏稅捐之結果時,系爭規定對公司負責人施以刑事制裁,旨在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公庫收入。查依系爭規定處罰公司負責人時,其具體構成要件行為及法定刑,均規定於上開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該規定所處罰之對象,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等旨。是以,公司負責人如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造成公司短漏稅捐之結果,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對公司負責人施以刑事制裁時,除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行為之違法性,尚須具備行為之有責性等刑事法理。亦即,在此情形下,應由具備主觀犯意、犯罪行為(逃漏稅捐)及一定身分之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於成立犯罪後,對該自然人施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刑罰。因此,如犯罪適用修正前刑法,則共同正犯及修正前刑法連續犯、牽連犯等條文,於該自然人當然有其適用。揆諸前揭意旨,公司負責人如有故意指示、參與實行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該公司負責人即為犯罪主體,自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對該公司負責人施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刑罰,而非僅屬「代罰」性質。另按商業會計法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又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做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尚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參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刑事判決意旨)。 ⒉查被告為中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負有依法繳納稅捐及據實製作統一發票之義務,其明知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與中泰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竟透過證人王志維指示證人王惠君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並持向北區國稅局申報扣抵中泰公司之銷項稅額,藉以逃漏中泰公司稅捐,並造成中泰公司短漏稅捐之結果;另委由證人王志維、王惠君填製不實內容之統一發票,交由附表二所示之風騰公司等營業人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至公訴人雖對被告逃漏中泰公司營業稅部分,漏載起訴法條,惟已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載明被告明知中泰公司於101 年9 月至104 年2 月間,並未向附表一所示之風騰公司等營業人實際進貨,竟自該等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共計122 張,銷售額合計55,865,250元,作為中泰公司之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中泰公司該期間之銷項稅額等事實,應認被告逃漏稅捐部分業經起訴,本院自應予以審理。 ㈡共犯: 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均係因身分而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此項特定關係,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以正犯或共犯論。本件雖僅被告為公司法規定之中泰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然證人王志維為被告逃漏中泰公司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為之指使主謀,證人王惠君亦參與分擔實施上開犯行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依上揭規定,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所載犯行,仍應與證人王志維、王惠君論以共同 正犯。 ㈢罪數: 被告於上開事實欄一、㈠㈡所示期間內擔任商業負責人多次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逃漏中泰公司稅捐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皆應僅成立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以開具不實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 為之,而開具不實發票之前階段係成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則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事實欄一、㈠部分)、第43條第1 項(事實欄一、㈡部分)與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 款二罪間,皆有部分行為重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俱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另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檢察官固未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載明被告如事實欄一、㈠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然此部分與起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逃漏中泰公司稅捐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如前述,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㈣量刑: 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身為中泰公司之負責人,未思以誠信正當方式經營企業,竟自其他人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用以扣抵中泰公司之銷項稅額,進而逃漏中泰公司之營業稅,復填載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為影響國家稅捐之徵收及稅務機關查核課稅之正確性,均有不該;兼衡其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教育程度、家庭與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510 至511 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本件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之張數、銷售金額、逃漏中泰公司稅捐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數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綜合斟酌被告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況,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四、沒收: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於新法施行後,關於沒收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 ㈡按因犯罪所得之沒收與稅捐之繳納,固然均係歸於國庫,然因犯罪所得之沒收而獲益的「司法國庫」,並不等同於「稅捐國庫」,稅捐刑法在於保障國家之稅捐國庫利益,國家自係逃漏稅捐犯罪之被害人,而為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規定所稱之「被害人」,故此,逃漏之稅捐於行為後已向國稅局依法、實際補繳者,其犯罪所得於補繳之範圍(全額或部分)內,既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上開規定,在該範圍已毋庸再諭知沒收或追徵;惟依該規定之反面解釋,倘未補繳完畢者,則稅捐請求權於全部或一部未實現之情形,犯罪所得之沒收既為義務沒收,自仍應依法諭知沒收或追徵,尚不能以稅捐國庫仍有稅捐請求權存在為由即認不應予以沒收。至於逃漏之稅捐已經超過核課期間,但仍在追訴權及沒收時效期間內者,法院仍應將相當於逃漏之稅額,追徵入司法國庫。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逃漏稅捐罪之主體為納稅義務人,同法第47條第1 項另設補充規定,將逃漏稅捐罪主體擴張至公司負責人等,於公司逃漏稅捐之情形,公司與其負責人於法律上本為不同之人格主體,納稅義務人固為公司本身,但其負責人仍應因自己為公司逃漏稅捐之刑事不法行為而受追訴、處罰,在公司負責人為被告受追訴、處罰,而公司並未被起訴時,公司取得之逃漏稅捐利益,核屬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第3 款規定「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即學理上所稱「代理型」第三人犯罪利得),依法自仍應向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公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05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就事實欄一、㈡所為,雖使中泰公司受有逃漏營業稅金之不法利益,惟本件犯罪所得者既為中泰公司,而中泰公司與被告乃不同之人格主體,自不得遽向被告諭知沒收追徵未補繳之逃漏稅捐。至於被告幫助如附表二所示風騰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固使該等公司行號因此獲取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然逃漏稅捐行為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屬於犯罪,則前開利益,應屬如附表二所載各營業人實行逃漏稅捐犯罪而取得之不法利益。此外,依卷內證據資料所示,無從認定被告有因幫助如附表二所示風騰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稅捐而獲得任何報酬或對價,自難認被告就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沒,併予指明。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欣錞為中泰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自101 年10月至102 年12月間,明知中泰公司並無實際銷售貨物予岳創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岳創公司),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三所載時間,在不詳地點,虛偽填載如附表三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8 紙,銷售金額合計1,276,100 元,交付與岳創公司,充作岳創公司之進項憑證使用,並經岳創公司持向稅捐稽徵單位申報營業稅,以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方式幫助岳創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63,806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核課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刑事判例參照);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刑事判例參照);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定被告涉犯前揭罪嫌,主要係以被告之供述、北區國稅局107 年12月4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16996號函暨所附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7 年8 月7 日北區國稅中和銷稽字第1070479928號書函暨所附調查帳證資料、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中泰公司與徐愛珍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中和稽徵所談話紀錄(房屋出租人徐愛珍)、中泰公司101 至104 年度申報書(按年度)、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營業稅年度(營業稅申報期別)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欠稅查詢情形表等件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此部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辯稱:岳創公司是我後期接到的公司,中泰公司跟岳創公司之間也是做網路的生意;當初我是自己以蔡小姐的名義跟岳創公司接洽,沒有說我是負責人;中泰公司是幫岳創公司做罐頭簡訊、文編與美編;發票的開立我也是請歐宜耳公司協助處理等語。經查: ㈠證人即岳創公司會計黃詩婷於接受北區國稅局訪談時陳稱:岳創公司101 至102 年之本業為資訊產品製品,於101 年10月至102 年11、12月間與中泰公司交易,岳創公司請中泰公司完成設計圖稿,接洽人為王小姐,雙方無簽訂合約,僅提供設計圖及樣品圖,透過支票方式付款;岳創公司於101 年9 月至102 年12月期間有向中泰公司進貨,取得中泰公司統一發票銷售額共計127 萬6,100 元,進貨貨物品名、統一發票、訂單(合約書)等相關資料詳如附件,該批向中泰公司取得之進貨其中第2 號企劃售予迪堡多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迪堡多富公司,原名德利多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其餘第1 、3 號企劃作為樣品等語(見偵卷一第203 至205 頁);於本院審理時結稱:岳創公司之業務為資訊產品製造,例如互動式媒體機之外殼;岳創公司與中泰公司在101 年到102 年的某幾個月有業務往來,當時是請中泰公司做UBike 機體的設計圖稿,跟一些互動式資訊機的設計;我們有開立禁止背書轉讓的支票,中泰公司都有兌現等語(見本院卷第219 至222 頁),並據證人黃詩婷提出中泰公司開立與岳創公司之統一發票、中泰公司提供之廣告螢幕架照片及設計圖、Kiosk 自動服務機照片及設計圖、報到機照片及設計圖、岳創公司開立與迪堡多富公司之統一發票、岳創公司之支票票據歷史資料查詢為憑(見偵卷一第209 至231 頁),則中泰公司若並無提供商品或服務與岳創公司,岳創公司為何會平白開立支票交付中泰公司持以兌現?足見中泰公司與岳創公司間如附表三所示之交易確屬存在。又證人王志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岳創公司並非歐宜耳公司成立之公司;岳創公司的業績是我這邊接案的,跟我們有業務往來,但不是我的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211 至213 頁),故亦無證據證明岳創公司如同附表二所示之風騰、歐宜耳、金鈦公司,均為證人王志維掌控之公司,而由證人王志維自行或指示會計人員虛偽填載如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從而,被告辯稱中泰公司與岳創公司間有實際交易乙情,應可採信。 ㈡綜上各節,本案並無確切事證足資認定被告有此部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事實欄一、㈡部分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故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第41條、第47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欣湉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林郁璇到庭實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白承育 法 官 劉思吟 附表一: 中泰公司收受之發票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時間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證據出處 1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2/09/16 PE 00000000 910,000 45,500 稽查卷2-2 卷第66頁、第528 頁 2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2/10/09 PE 00000000 564,000 28,200 稽查卷2-2 卷第67頁、第528 頁 3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2/10/13 PE 00000000 910,000 45,500 稽查卷2-2 卷第68頁、第528 頁 4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2/10/22 PE 00000000 195,000 9,750 稽查卷2-2 卷第69頁、第528 頁 5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2/10/22 PE 00000000 390,000 19,500 稽查卷2-2 卷第70頁、第528 頁 6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2/10/24 PE 00000000 960,000 48,000 稽查卷2-2 卷第71頁、第528 頁 7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2/11/18 QC 00000000 960,000 48,000 稽查卷2-2 卷第72頁、第528 頁 8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2/11/26 QC 00000000 960,000 48,000 稽查卷2-2 卷第73頁、第528 頁 9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2/12/13 QC 00000000 990,000 49,500 稽查卷2-2 卷第74頁、第528 頁 10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2/12/13 QC 00000000 561,000 28,050 稽查卷2-2 卷第75頁、第528 頁 11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2/12/23 QC 00000000 609600 30,480 稽查卷2-2 卷第76頁、第528 頁 12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3/01/02 ZA 00000000 310,000 15,500 稽查卷2-2 卷第77頁、第528 頁 13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3/01/10 ZA 00000000 310,000 15,500 稽查卷2-2 卷第78頁、第528 頁 14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3/01/20 ZA 00000000 390,000 19,500 稽查卷2-2 卷第79頁、第528 頁 15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3/01/27 ZA 00000000 594,000 29,700 稽查卷2-2 卷第80頁、第528 頁 16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3/01/27 ZA 00000000 633,600 31,680 稽查卷2-2 卷第81頁、第528 頁 共16張 合計10,247,200 合計512,360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時間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證據出處 1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1/10 EY 00000000 147,500 7,375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2卷第370頁 2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1/10 EY 00000000 307,500 15,375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2卷第370頁 3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1/10 EY 00000000 44,250 2,213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2卷第370頁 4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1/10 EY 00000000 295,000 14,75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2卷第370頁 5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1/10 EY 00000000 297,950 14,898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2卷第370頁 6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1/10 EY 00000000 297,950 14,898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2卷第370頁 7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1/10 EY 00000000 295,000 14,75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2卷第370頁 8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1/10 EY 00000000 305,975 15,299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2卷第370頁 9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1/10 EY 00000000 1,181,310 59,066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2卷第370頁 共9張 合計3,172,435 合計158,624 佳佑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時間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銷售額(元) 張數 稅額(元) *證據出處 佳佑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1/09至104/02 42,445,615 97 2,122,285 107偵39117卷第106、113頁 附表二: 中泰公司開立之發票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時間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證據出處 1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1/10/09 EY 00000000 155,000 7,750 107偵39117卷第129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42頁 2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1/10/09 EY 00000000 325,000 16,250 107偵39117卷第129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42頁 3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1/10/09 EY 00000000 46,500 2,325 107偵39117卷第129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42頁 4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1/10/31 EY 00000000 316,315 15,816 107偵39117卷第129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42頁 5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1/10/31 EY 00000000 1,191,450 59,573 107偵39117卷第129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43頁 6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1/12/06 GM 00000000 276,450 13,823 107偵39117卷第129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44頁 7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1/12/21 GM 00000000 276,450 13,823 107偵39117卷第129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44頁 8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2/01/13 KN 00000000 298,000 14,900 107偵39117卷第129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45頁 9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2/01/19 KN 00000000 601,809 30,090 107偵39117卷第129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45頁 10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2/02/07 KN 00000000 298,000 14,900 107偵39117卷第129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45頁 11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2/02/24 KN 00000000 601,809 30,090 107偵39117卷第129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45頁 12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2/05/04 MJ 00000000 895,000 44,750 107偵39117卷第129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46頁 13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2/05/12 MJ 00000000 925,000 46,250 107偵39117卷第129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46頁 14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2/06/10 MJ 00000000 492,000 24,600 107偵39117卷第129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46頁 15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2/08/16 NG 00000000 925,000 46,250 107偵39117卷第129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47頁 16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2/08/22 NG 00000000 323,400 16,170 107偵39117卷第129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47頁 17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2/08/31 NG 00000000 555,000 27,750 107偵39117卷第129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47頁 18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3/03/01 ZV 00000000 550,000 27,750 107偵39117卷第129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48頁 19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3/03/15 ZV 00000000 235,000 11,750 107偵39117卷第129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48頁 20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3/04/05 ZV 00000000 550,000 27,500 107偵39117卷第129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48頁 21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3/04/25 ZV 00000000 235,000 11,750 107偵39117卷第129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48頁 22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3/07/02 BK 00000000 60,000 3,000 107偵39117卷第129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49頁 23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3/07/05 BK 00000000 600,000 30,000 107偵39117卷第129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49頁 24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3/07/18 BK 00000000 550,000 27,500 107偵39117卷第129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49頁 25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3/07/29 BK 00000000 660,000 33,000 107偵39117卷第129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50頁 26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3/08/07 BK 00000000 470,000 23,500 107偵39117卷第129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49頁 27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3/09/02 CE 00000000 275,000 13,750 107偵39117卷第130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51頁 28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3/09/05 CE 00000000 510,000 25,500 107偵39117卷第130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51頁 29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3/09/18 CE 00000000 470,000 23,500 107偵39117卷第130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51頁 30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3/09/25 CE 00000000 470,000 23,500 107偵39117卷第130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51頁 31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3/10/05 CE 00000000 560,000 28,000 107偵39117卷第130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52頁 32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3/10/12 CE 00000000 87,890 4,395 107偵39117卷第130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52頁 33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3/10/15 CE 00000000 14,100 705 107偵39117卷第130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52頁 34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3/10/28 CE 00000000 543,200 27,160 107偵39117卷第130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52頁 35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3/11/06 CZ 00000000 240,000 12,000 107偵39117卷第130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53頁 36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3/11/22 CZ 00000000 77,280 3,864 107偵39117卷第130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53頁 37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3/12/09 CZ 00000000 104,000 5,200 107偵39117卷第130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53頁 38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4/01/05 NN 00000000 171,500 8,575 107偵39117卷第130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54頁 39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4/01/10 NN 00000000 171,500 8,575 107偵39117卷第130頁、稽查報告書風騰 40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4/01/18 NN 00000000 165,000 8,250 107偵39117卷第130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54頁 41 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04/01/22 NN 00000000 165,000 8,250 107偵39117卷第130頁、稽查報告書風騰公司2-1卷第254頁 共41張 合計16,436,653 合計821,834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時間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證據出處 1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1/12 GM 00000000 284,675 14,234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2卷316頁、107偵39117卷第130頁 2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1/12 GM 00000000 295,000 14,75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2卷316頁、107偵39117卷第130頁 3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1/12 GM 00000000 281,725 14,086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2卷316頁、107偵39117卷第130頁 4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1/12 GM 00000000 286,150 14,308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2卷316頁、107偵39117卷第130頁 5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2/03/19 LL 00000000 488,000 24,40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319頁、2-2卷315頁、107偵39117卷第130頁 6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2/04/23 LL 00000000 213,500 10,675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319頁、2-2卷315頁、107偵39117卷第130頁 7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2/04/28 LL 00000000 325,000 16,25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320頁、2-2卷315頁、107偵39117卷第130頁 8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2/04/28 LL 00000000 313,625 15,681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320頁、2-2卷315頁、107偵39117卷第130頁 9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2/07/06 NG 00000000 295,560 14,778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321頁、2-2卷315頁、107 偵39117卷第130頁 10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2/07/07 NG 00000000 540,000 27,00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321頁、2-2卷315頁、107偵39117卷第130 頁 11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2/07/06 NG 00000000 536,000 26,80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322頁、2-2卷315頁、107偵39117卷第130 頁 12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2/07/20 NG 00000000 1,205,400 60,27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323頁、2-2卷315頁、107偵39117卷第130頁 13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2/07/27 NG 00000000 1,000,000 50,00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322頁、2-2卷315頁、107偵39117卷第130頁 14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2/07/27 NG 00000000 400,000 20,00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323頁、2-2卷315頁、107偵39117卷第130頁 15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2/08/05 NG 00000000 925,000 46,25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262頁以下、2-2卷315頁、107偵39117卷第130頁 16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2/08/15 NG 00000000 185,000 9,25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262頁以下、2-2卷315頁、107偵39117卷第130頁 17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2/08/15 NG 00000000 370,000 18,50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262頁以下、107偵39117卷第130頁 18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2/08/18 NG 00000000 1,205,400 60,27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262頁以下、2-2卷315頁、107偵39117卷第130頁 19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2/09/20 PE 00000000 935,000 46,75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262頁以下、2-2卷315頁、107偵39117卷第130頁 20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2/10/18 PE 00000000 935,000 46,75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262頁以下、2-2卷315頁、107偵39117卷第130頁 21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2/10/26 PE 00000000 980,000 49,00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262頁以下、2-2卷315頁、107偵39117卷第130頁 22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2/11/20 QC 00000000 980,000 49,00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262頁以下、2-2卷315頁、107偵39117卷第130頁 23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2/11/28 QC 00000000 980,000 49,00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262頁以下、2-2卷316頁、107偵39117卷第130頁 24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2/12/15 QC 00000000 582,000 29,10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262頁以下、2-2卷316頁、107偵39117卷第130頁 25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2/12/26 QC 00000000 624,000 31,20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262頁以下、2-2卷316頁、107偵39117卷第130頁 26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3/01/06 ZA 00000000 320,000 16,00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262頁以下、2-2卷316頁、107偵39117卷第130頁 27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3/01/11 ZA 00000000 320,000 16,00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262頁以下、2-2卷316頁、107偵39117卷第130頁 28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3/01/21 ZA 00000000 410,000 20,50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262頁以下、2-2卷316頁、107偵39117卷第130頁 29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3/03/06 ZV 00000000 61,710 3,086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262頁以下、2-2卷316頁、107偵39117卷第131頁 30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3/03/06 ZV 00000000 190,000 9,50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262頁以下、2-2卷316頁、107偵39117卷第131頁 31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3/03/13 ZV 00000000 618,540 30,927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262頁以下 、2-2卷316頁、107偵39117卷第130頁 32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3/03/13 ZV 00000000 349,200 17,46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262頁以下、2-2卷316頁、107偵39117卷第130頁 33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3/03/26 ZV 00000000 618,540 30,927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262頁以下、2-2卷316頁、107偵39117卷第131頁 34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3/03/26 ZV 00000000 349,200 17,46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262頁以下、2-2卷316頁、107偵39117卷第131頁 35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3/04/07 ZV 00000000 624,000 31,20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262頁以下、2-2卷316頁、107偵39117卷第131頁 36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3/04/07 ZV 00000000 449,030 22,452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262頁以下、2-2卷316頁、107偵39117卷第131頁 37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3/04/29 ZV 00000000 600,000 30,00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262頁以下、2-2卷316頁、107偵39117卷第131頁 38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103/04/29 ZV 00000000 600,000 30,000 稽查報告書歐宜耳等公司2-1卷第262頁以下、2-2卷316頁、107偵39117卷第131頁 共38張 合計20,676,255 合計1,033,814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時間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證據出處 1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2/03 LL 00000000 320,000 16,00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2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2/04 LL 00000000 320,000 16,00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3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2/04 LL 00000000 310,400 15,52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4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2/05 MJ 00000000 525,000 26,25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5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2/06 MJ 00000000 930,000 46,50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6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2/06 MJ 00000000 900,000 45,00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7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2/07 NG 00000000 384,000 19,20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8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2/08 NG 00000000 920,000 46,00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9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2/08 NG 00000000 230,000 11,50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10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2/08 NG 00000000 512,000 25,60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11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2/08 NG 00000000 485,000 24,25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12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1 ZA 00000000 75,600 3,78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13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1 ZA 00000000 320,100 16,005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14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1 ZA 00000000 320,100 16,005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15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1 ZA 00000000 230,000 11,50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16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1 ZA 00000000 281,600 14,08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17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1 ZA 00000000 196,000 9,80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18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1 ZA 00000000 618,000 30,90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19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1 ZA 00000000 648,000 32,40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20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2 ZA 00000000 950,000 4750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21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2 ZA 00000000 320,100 16,005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22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2 ZA 00000000 640,200 32,01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23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3 ZV 00000000 20,4000 10,20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24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5 AQ 00000000 352,800 17,64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25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5 AQ 00000000 540,000 27,00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26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5 AQ 00000000 99,900 4,995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27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5 AQ 00000000 58,7500 29,375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28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5 AQ 00000000 420,000 21,00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29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5 AQ 00000000 405,000 20,25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30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5 AQ 00000000 587,500 29,375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31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5 AQ 00000000 397,700 19,885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32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5 AQ 00000000 420,000 21,00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33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6 AQ 00000000 39,7700 19,885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34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6 AQ 00000000 39,7700 19,885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35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6 AQ 00000000 530,000 26,50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36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6 AQ 00000000 530,000 26,50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37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6 AQ 00000000 260,000 13,00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38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6 AQ 00000000 299,200 14,96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39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6 AQ 00000000 246,000 12,30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40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6 AQ 00000000 420,000 21,00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41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6 AQ 00000000 420,000 2,1000 107偵39117卷第131頁 42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7 BK 00000000 700,000 35,000 107偵39117卷第132頁 43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7 BK 00000000 700,000 35,000 107偵39117卷第132頁 44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8 BK 00000000 280,000 14,000 107偵39117卷第132頁 45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8 BK 00000000 319,000 15,950 107偵39117卷第132頁 46 金鈦科技有限公司 103/08 BK 00000000 260,000 13,000 107偵39117卷第132頁 共46張 合計20,210,100 合計1,010,505 附表三:中泰公司開立與岳創公司之發票: 岳創企業有限公司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時間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元) 證據出處 1 岳創企業有限公司 101/10 EY 00000000 308,050 15,403 107偵39117卷第129頁 2 岳創企業有限公司 101/10 EY 00000000 308,050 15,403 107偵39117卷第129頁 3 岳創企業有限公司 102/11/5 QC 00000000 80,000 4,000 107偵39117卷第129、142頁 4 岳創企業有限公司 102/11/8 QC 00000000 60,000 3,000 107偵39117卷第129、142頁 5 岳創企業有限公司 102/11/20 QC 00000000 120,000 6,000 107偵39117卷第129、148頁 6 岳創企業有限公司 102/12/5 QC 00000000 180,000 9,000 107偵39117卷第129、148頁 7 岳創企業有限公司 102/12/5 QC 00000000 130,000 6,500 107偵39117卷第129、156頁 8 岳創企業有限公司 102/12/26 QC 00000000 90,000 4,500 107偵39117卷第129頁 共8張 合計1,276,100 合計63,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