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35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爵綸
- 選任辯護人
- 楊偉毓律師
葉慶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4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9年9月2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上訴字第3557號
葉慶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4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9年9月2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