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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7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孫惠琳王惟琪連雅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明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明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李明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而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其已於111年2月23日向高等檢察署聲請就①108年度執緝酉字第1585號、②108年度執緝酉字第1584號、③109年度執酉字第6293號、④110年度執酉字第540號、⑤110年度執助酉字第1239號、⑥111年度執酉字第1559號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並於111年2月25日接獲通知已檢送桃園地檢署依法辦理。經查:有關上開①至④所示案件,業經檢察官指揮執行,與殘刑6年7月20日接續執行,有111年3月16日列印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至⑤、⑥所示案件,則經檢察官以本件聲請書聲請定應執行刑,是受刑人基此對定其應執行刑之意見,並非法院酌定執行刑時應予考量之事項,本院無由採納,附此敘明。

四、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上開意見,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明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12-    108/01/16 108/01/14 108/01/15晚上至翌日凌晨間某時(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 偵3941號等 新北地檢108 偵3941號等 新北地檢108 偵394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55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55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557號  判決日期 110/01/27 110/01/27 110/01/27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55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55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5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3/16 110/03/16 110/03/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0執助1239號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44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6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05/19晚間6時34分許 108/05/21晚間10時許至翌日凌晨間之某時 108/06初某日- 108/06/19中午12時7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毒偵3647號等 桃園地檢108毒偵3647號等 桃園地檢108毒偵364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  判決日期 110/11/30 110/11/30 110/11/3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1/03 111/01/03 111/01/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1執1559號     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75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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