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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重訴字第19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曾淑華許文章陳文貴

上訴人
即被告
孫道存
選任辯護人
陳筱屏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道存自民國109年9月13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孫道存因侵占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自民國109年1月1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至109年9月12日止。案經被告提起上訴後,繫屬本院,經本院通知被告到庭陳述意見而未到庭,本院審酌相關卷證資料,及被告之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後,認被告業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若判決有罪確定必定須入監執行,如未予限制出境、出海,可能即有逃亡規避刑罰之高度可能性,而有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之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仍應命自109年9月13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19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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