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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張惠立廖怡貞張江澤

上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榮同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選任辯護人
簡靖軒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鄧天(原名鄧國樑)
選任辯護人
鍾永盛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拔群律師
選任辯護人
舒瑞金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仁和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選任辯護人
游文愷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劉信忠
即被告
樓000房
選任辯護人
尤伯祥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秀芳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玥彣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志雄
選任辯護人
盧之耘律師
居基隆市○○區○○路0巷00號 (現羈押於法務部○○○○○○○○)
居福建省平潭縣世界城二期二單元00號

鄧瑀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榮同、鄧天、陳仁和、劉信忠、陳志雄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榮同、鄧天、陳仁和、劉信忠、陳志雄前經本院認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並經原審分別判處被告許榮同有期徒刑17年、被告鄧天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被訴運輸第三級毒品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被告陳志雄有期徒刑9年(被訴運輸第一級毒品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陳仁和有期徒刑18年、劉信忠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其中被告鄧天、陳志雄均係經通緝後始逮捕歸案且經判處重刑,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另被告許榮同、陳仁和、劉信忠均經判處重刑,有相當理由認有畏罪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皆於民國109年6月3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110年3月2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10年3月17日訊問被告許榮同、劉信忠;110年3月19日訊問被告鄧天、陳仁和、陳志雄後,依被告許榮同、鄧天、陳仁和、劉信忠、陳志雄供述內容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認被告許榮同、鄧天、陳仁和、劉信忠、陳志雄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且所涉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係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罪係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均經第一審法院分別判處重刑(被告許榮同有期徒刑17年、被告鄧天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被告陳志雄有期徒刑9年、陳仁和有期徒刑18年、劉信忠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本院則於110年3月11日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劉信忠部分而改判被告劉信忠有期徒刑17年,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判決關於被告許榮同、鄧天、陳仁和、陳志雄部分)在案,客觀上可徵其等因預期將受刑之執行,畏罪逃匿、規避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其等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又以被告鄧天、陳志雄係經通緝後始逮捕歸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亦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要件相符。本院審酌案未確定,及被告許榮同、鄧天、陳仁和、劉信忠、陳志雄所涉運輸第一級毒品、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嫌,無視政府禁制毒品之決心,助長毒品流通,致易滋生相關犯罪,有害於國民整體身體健康,且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許榮同、鄧天、陳仁和、劉信忠、陳志雄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其等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為非予繼續羈押,無法確保嗣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因而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替代羈押;易言之,對被告許榮同、鄧天、陳仁和、劉信忠、陳志雄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而符合比例原則。準此,本案被告許榮同、鄧天、陳仁和、劉信忠、陳志雄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許榮同、鄧天、陳仁和、劉信忠、陳志雄之必要,均應自110年3月30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惠立

法官 廖怡貞

法官 張江澤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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