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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上訴字第212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廖紋妤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長汶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26號,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緝字第1655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陳長汶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185 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分別判處拘役55日、有期徒刑6月,並就拘役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雖有違規在雙黃線分向限制線迴轉逆向的事實,但沒有與告訴人黎彥騰所騎機車發生碰撞,告訴人自撞受傷與其無關,其沒有肇事逃逸云云。

三、經查:

㈠、被告雖辯稱告訴人受傷與其無關云云,惟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見原審交訴卷第61、66頁),且車禍肇事,有無過失,並不以己身所駕駛之汽機車與對方用路人有發生碰撞接觸為必要,而應在於對方之傷亡結果,是否係因為駕駛者有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未注意之過失行為所導致。而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在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不得迴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第106 條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騎乘機車行至案發地點,竟疏未注意告訴人騎乘機車欲通過案發路段之車前狀況,即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迴轉至對向車道,而告訴人見狀緊急煞車以致人車倒地,受有頸部、前胸、右肘、左前臂、雙手、左髖部、雙膝挫傷及擦傷等傷害,足見被告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故被告辯稱告訴人受傷與其無關云云,要非可採。

㈡、又被告辯稱其沒看到告訴人,沒有肇事逃逸云云。然查,被告於警詢自承:伊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迴轉至對向車道,迴車後聽到告訴人之機車煞車聲甚長,見告訴人煞車摔倒且機車滑行,險些撞上伊車,伊即趕快離開現場,未報警,亦未見告訴人同意其離開等語(見偵查卷第8至10頁),告訴人於偵查中亦證稱:其因被告跨越黃線迴轉,緊急煞車摔倒,被告有看到其煞車摔車,其受傷倒在路上,出聲叫喚被告,被告不予理會即騎車離開,被告有駕駛車行經其身旁,必能看見其受傷情形,卻逕行離開,本案報警者係路人等語(見偵查卷第91至92頁)。參以經檢察官勘驗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結果,亦見:案發時被告之機車距告訴人摔車滾出之位置約1至2公尺,被告有稍回頭看摔倒在地之告訴人,即逕騎車離去等情(見偵卷第92頁),益徵被告確有看到告訴人摔車倒地。綜上,被告自知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迴車,告訴人因而摔倒在地,被告亦有回頭看摔倒在地之告訴人,可見被告顯然知悉告訴人有因本案車禍摔車倒地受傷之情形,卻未對告訴人為必要之救護等措施或確認告訴人已獲得救護,亦未報警處理或通知救護人員到場,復未徵得告訴人同意或予告訴人、執法人員、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聯絡方式,即逕行離去,足認被告確係明知肇事致他人受傷而逃逸。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至被告雖聲請調閱案發時之監視錄影,惟被告就本案之客觀事實並不爭執,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業如上述,故本院認無再予調閱案發時之監視錄影勘驗之必要,併予敘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上訴仍執原審已詳予斟酌之證據為相異之評價,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世淵提起公訴,檢察官曾鳳鈴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過失傷害罪部分不得上訴。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廖紋妤

書記官 江珮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交上訴字第212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