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誌全
- 選任辯護人
- 盧明軒律師
余晏芳律師
黃佑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1年度重上更㈢字第98號刑事判決對陳誌全宣告之刑罰停止執行。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誌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重上更㈢字第9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 月確定,嗣其配偶陳家榛為其利益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再字第408號裁定准予開始再審,現於重新審判中。為維被告權益,本院上開確定判決所宣告之刑罰,有暫予停止執行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