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扣押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德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瓊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3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德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葉瓊月 上列聲請人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 字第808號),聲請撤銷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即被告德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芮達公司)所涉違反藥事法案件,原繫屬於本院,案件經德芮達公司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撤回上訴而確定。德芮達公司前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6年度聲扣字 第55號裁定所扣押之華南銀行及合作金庫帳戶共新臺幣(下同)551萬餘元,及德芮達公司代表人葉瓊月名下之新 北市○○區○○路000巷00號建物及土地,仍扣押在案。 (二)本案已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執行,其中應執行沒收之德芮達公司犯罪所得為441萬1883元 部分,應由上述扣押之德芮達公司銀行帳戶中執行,然因上述財產仍受法院扣押,新北地檢署執行股無法執行,故命德芮達公司向本院聲請撤銷扣押。 (三)是德芮達公司聲請撤銷前述二帳戶之扣押,且該二帳戶之扣押金額共551萬餘元(EUR 346.09+USD 67,700.35+CNY 60.27+NTD 1,160,191+USD48,623.85)已高於判決應沒收 金額441萬1883元,足堪執行,則葉瓊月名下之不動產, 即已無扣押保全之必要,謹併聲請撤銷扣押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理108年度上易字第1659號德芮達公司等違反 藥事法案件,被告德芮達公司、邱雲堯及德易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易字第808號判決判處罪刑後,原均不服而提起上訴,惟德芮達公司與邱雲堯於108年10月17日具狀向本院撤回上訴,並經本院送執行,已脫離本院繫 屬,有刑事撤回上訴狀(見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59號卷 第143頁至第145頁)、新北地檢署執行傳票影本、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等(見本院卷第9頁、第13頁)在卷可稽, 新北地院對德芮達公司、邱雲堯所為之判決業已確定,德芮達公司於本院已無訴訟繫屬。是德芮達公司之訴訟程序既已進入執行階段,德芮達公司向本院就新北地院先前所為之前揭扣押裁定聲請撤銷扣押,本院自無從處理,其聲請應予駁回。惟德芮達公司前於偵查中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長向新北地院聲請扣押其財產,經該院以106年度聲扣字第55號裁定准予扣押德芮達公司名下之前開華南銀行及合作金 庫帳戶內存款,業已敘明其目的係為保全日後對德芮達公司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見該裁定第3頁至第4頁,即本院卷第7頁至第8頁),德芮達公司既經判決諭知沒收其犯罪所得確定,檢察官於執行沒收德芮達公司之犯罪所得時,自應發函予新北地院請其通知或同意相關之銀行配合就德芮達公司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在其存款金額內予以執行追徵,而非聲請法院解除或撤銷扣押,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