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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7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劉方慈朱嘉川許曉微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作英

(現於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作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7年2月6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0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109016264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許曉微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76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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