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作英
(現於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作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7年2月6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0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109016264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